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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03 09:22 来源: 《思想理论动态参阅》2018年6月第121期

李真真 黄小茹


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化及现存问题

1.科研诚信的制度供给

多年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教育和科研机构制定出台了诸多科研诚信相关法规及政策文本,但相关规定仍然缺乏可核查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近年来尽管有所改变但问题仍然存在,例如,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处理办法等少数规定外,管理部门及研究机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规定,被纳入的违规行为与提出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即关于哪种不端行为或何种程度的不端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给实际处理造成困难。

我国科研诚信规范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不容忽视。从国外经验看,科研诚信规范体系一般呈正三角结构,也即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专业学会或协会的政策内容通常比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政策更为广泛,要求的标准也更为严格,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政策通常比政府的政策更为广泛,要求的标准也更为严格。而我国的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则为倒三角结构。这一结构导源于我国的科研规范制度的自上而下的建构方式,其中,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主体责任的弱势和主导作用的缺失成为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与之相关,我国的诚信规范管理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安排。这与欧美等国强调专业化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2.内化的科研诚信建设

近年来,科研诚信规范教育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一项面向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调查显示,有近四成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不甚了解,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知识。目前,教育资源匮乏成为我国科研诚信规范教育的一大瓶颈,师资短缺造成大学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的困难,即使设有相关课程,其授课质量也大打折扣,以传统的德育教学方式宣讲科研诚信规范,使得科研规范教育与科学实践严重脱节。

较之欧美科技发达国家的科研诚信建设进程,我国还停留在外化的科研诚信建设阶段。科学道德精神及其行为规范远未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习惯性的行为取向,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规范管理的成本,也使得制度供给不足之问题更加突出。

3.制度安排的悖论

“单位制度”是我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的“单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单位制度包括两种依附关系:一是单位组织对国家;二是个人对单位组织。具体到科研领域,由于科学资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政府管理部门掌握和直接参与资源分配,科研组织需要通过符合国家意志的实际贡献来获取资源与信誉,由此构成了单位组织对国家的依附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单位一般通过评价指标对“单位人”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形成制度化的集体行为,以实现单位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评价作为单位利益再分配的手段,影响或规定着“单位人”的利益和行动策略。在“单位制度”环境下,单位利益成为行为选择的一种无法回避的驱动力,单位组织构成的共同利益也成为追求单位利益的理由与依据。而“理由”无限制地使用,“动力”无限制地张扬,必然导致规范制度的失效。

可以说,我国的科研管理存在了两套不协调甚或相悖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动摇着遵从诚实原则的坚定性,导致制度性违规;另一方面是必须遵从诚信规范的制度安排,否则将受到处罚。这种制度悖论的存在成为单位组织及个人寻求机会成本的诱因。

国际科研诚信建设呈现了惩治—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局面。而对我国科研诚信制度现存问题的剖析不难看出,三个方面均显不足且集诸多问题于一身,尤其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反映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困境,如果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很可能使学术不端治理演变为“猫和老鼠”游戏。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体现了这样一种游戏规则。


科研评价——科技政策的重要议题

当前,科研诚信已成为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议题。基于“零容忍”的科研诚信管理理念,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建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规则,建立科研信用制度,推进科研诚信教育与培训,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前我国科研制度的悖论式存在,势必会消解这种努力。

我国科研制度的悖论式存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科研评价的量化偏好导致学术价值的外在化;二是单位制度导致规范制度的失效。所以,我们对科研诚信问题的反思,一个重要内容是,将改革评价与激励机制纳入我国科技政策的核心议程。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科研评价并非一成不变,但是,过度量化的评价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加严重。当前我国科技评价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它“培育”了一种以计算回报为基础的行为取向。而这样一种以获取更多资源和更高荣誉的行为逻辑,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科学研究的价值观以及对科学的文化认知。

鉴于我国现有评价和激励机制存在种种问题,以及对科学事业带来的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改的问题,我们认为,近年来发布的两个宣言式的文本为我国科技评价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概念性框架与思路。

一是2012年美国科学促进会等75家科研机构和150多位科学家共同签署的《关于科研评价的旧金山宣言》。该宣言直指当前科研评价弊端,指出,尽管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论文是评价科研成效的主要产出成果,但科研产出不仅是研究论文,还包括“报道新知识、新数据、新的反应产物、新软件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以及“受到良好训练的青年科学家”。关于科研质量的评价,《宣言》明确提出了“不使用影响因子等评价期刊的指标代替评价单篇研究论文质量的指标,不使用影响因子等评价期刊的指标作为评价某位科学家实际贡献的指标,也不作为决定是否聘用、升职和得到经费资助的指标”的总体建议。

二是2014年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发布的《追求卓越科学》宣言。该宣言明确提出了“树立卓越科学的价值理念”“确立追求卓越的行为规范”“建立促进卓越的评价体系”的主张。关于促进卓越的评价体系,宣言从坚持和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塑造公开、公正、规范的评价机制和坚持激励创造、推进卓越的评价标准等三个方面给予了阐述。首先是科研管理的体制结构问题。其次是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问题。第三是学术价值的文化认知问题。

众所周知,制度作为一套规则,通过法津、法规、政策、指令以及礼仪、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等,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我国科研诚信问题背后所彰显出的制度问题,绝不可能单一依靠法律或者规范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从体制机制、治理结构和文化认知出发,系统地加以考虑,提供一整套的规则。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现在关注到了科研诚信的严重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应对之快也是前所未有并且受到了社会认可,但是,这只是对于问题后端的处理,而问题前端——“触发”——的治理则要复杂太多,相比之下实际的举措却远远滞后。如果说在“一整套的规则”中我们考虑的是治理手段的完整性,那么问题链条或者说过程的完整性同样也是必需考虑的。进一步地,这里还有主体责任的问题。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主体不能是单方的。溯源而上,我国科技评价与激励也存在主体偏颇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当前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源之一。

作者分别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