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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04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张乃平
内容:

    李源潮书记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今年要强调“三个突出”,并指出凡是宣布了的就要不折不扣地给群众兑现,绝不给百姓开“空头支票”。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改善民生的决心,同时也表明近几年来江苏又好又块发展,综合实力已大大增强。

    为贯彻落实李书记的讲话精神,本人认为,有必要对我省各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在涉及老百姓世身利益方面所作的承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出台的政策作一梳理。这是因为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措施 扫描仪于是,不少步及民生并曾为党和政府带来良好口碑的优惠政策纷纷“蒸发”掉了。能否在改革过程中把这些政策衔接好,将直接关系到我省各政府部门在涉及群众利益政策上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影响到党和政府在广大群众中的威望和诚信。例如,独生子女父母多享受5%退休工资的政策,企业劳模和企业归桥享受优惠退休工资的政策,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均已“蒸发”掉。凡此种种,一定程度上在群众中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特建议如下:

    1、由省政府牵头,政府各相关部门交教唆自条线上曾经出台承诺过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统计,经归纳分析后,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应该继续兑现的;二是在新时期需改变方法继续兑现的;三是确实无必要再执行的或是现已实施比该政策更优惠的办法了,从而须取消的。

    2、对第一类应该继续兑现的,必须由政府财政托底或由政府规定刚性办法继续兑现。(例如本人认为: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优惠退休工资政策“蒸发”的问题,应由财政托底补充社保资金或规定在社保资金中划出一块,来保证其继续兑现原规定。)

    3、对第二类在新时期应保留原政策本意,但需改变方法执行的,应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新操作办法。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老办法与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办法衔接好。(例如本人认为:企业老归桥享受优惠退休工资政策的“蒸发”问题,可将原来由国有、集体企业发放改为由国资部门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收益中一次性拨款补充社保资金来加以解决,使老办法与现行新社保制度顺利衔接。关于这一问题,苏州市已作了详细调研测算,市政府已决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率先彻底解决,并以苏府呈(2006357号文《关于解决归桥享受优惠退休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省政府,还望省政府尽快研究同意)

    4 、对第三类确实无必要再执行的政策,应由原发文部门明确废止,并充分说明理由,以便做好群众的解释工作。对于已有更好的办法置换原政策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受益百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处处在为他们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