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官惩戒工作的建议
日期:2021-01-24 提案者:邵建东

调研情况:

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中央推进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先后审议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等改革指导性文件,对法官惩戒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法官法》,将法官惩戒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我省于2017年10月成立了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法官惩戒办法(试行)》。2018年,我省被最高法院列入法官惩戒工作的试点省份。2020年12月底,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对五名员额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案件有关惩戒事项进行审议,其中对两起惩戒案件进行听证审议,并从专业角度对全部五起案件提出了意见,作出了决议。我作为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先后参与了法官惩戒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全程主持了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及专题讨论,听取了省法官惩戒委员会16名委员关于改进惩戒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问题分析:

由于法官惩戒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先例可供遵循,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最高法院也还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因此在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各级法院还没有把法官惩戒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法官惩戒工作现行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健全;法官惩戒的法定事由过于概括、抽象,导致具体适用还有些困难;法官惩戒与党纪政务及其他处分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清。

具体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的法官惩戒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法官惩戒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随着法官惩戒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法官惩戒相关工作就成了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省法院应当履行好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以及惩戒工作办公室的各项职责。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当明确各自权限范围,及时启动法院内部的相关调查程序,并及时将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案例上报省法院督察局及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省法院应当向最高法院及时汇报我省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就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最高法院请示。通过各级法院的积极探索和工作合力,使我省法官惩戒工作尽快走上常态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保证惩戒工作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和轨道上依法依规开展。例如,依据《法官法》的新规定,对《江苏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法官惩戒办法(试行)》等基础性制度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健全和完善《法官惩戒工作听证规则》等程序性规定。对于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省法院党组汇报、向相关法院告知、向有关党政机关(如同级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监察委员会、同级检察院等)报送,有关处理决定向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反馈等事项,必要时也应作出规定,形成工作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法官惩戒的事由,将惩戒事由加以具体化。《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第五项(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了法官惩戒的事由。但这两项法定事由过于概括、抽象,往往难以囊括现实审判实践中一些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具体行为。随着法官惩戒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我省作为试点省份,应当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并向最高法院报送,提出将惩戒事由加以典型化、具体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探索理顺法官惩戒措施与党纪、政务及其他处分之间的关系。鉴于对法官涉嫌违法审判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可能有多个不同机关同时给予性质不同的处分,我省可以率先探索,将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由于对法官涉嫌违法审判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唯一的认定主体,其审议过程应当具有前置性和必经性,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惩戒建议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对其他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及其他处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