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 关于预付式消费须尽快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的建议
日期:2021-01-24 提案者: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调研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今,江苏省全省消保委系统共计受理消费者诉求199665件,其中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18844件,占投诉受理总量的9.58%。结合投诉数据情况,从立法、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对预付式消费问题多、侵权重、处理难的实际进行剖析。

问题分析:

(一)预付消费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有关预付卡的法律法规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原则性规定,未对预付卡发售者的资质、信誉、发售方法和程序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规制范围,对发卡的总额度、适用范围等涉及消费者核心权益的事项均无明确限制,作为地方法规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在规定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方面存在冲突,二者效力位阶相当,导致具体适用难以认定。

(二)纠纷多发主体监管呈盲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监管,而预付卡相关投诉多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消保委组织处理,纠纷多发主体监管呈盲区,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致使消费者维权渠道不明朗。再者,预付式消费准入门槛低,缺少对主体资质的审核,尤其是消费问题集中、纠纷频发的个体户,因其发卡行为多由商家自主操作,无需登记备案,客观上造成监管盲区。

(三)违法主体失信惩戒不到位。现阶段,失信惩戒体系并未在规范预付式消费这一典型信用消费模式中发挥出应有作用,对于多次失信经营者并未合理限制或者排除其预付式消费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且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家失信惩戒额度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失信行为屡禁不止。

综上,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监管不足,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不强,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不强等因素,使预付式消费处于高风险状态。

具体建议:

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具体建议:

(一)加快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进程。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对于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资质审核、规制范围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草案)已在立法调研阶段。尽早实现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明确监管责任,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预付式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联合加强预付式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等部门应配合各地政府做好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打造协同监管、功能监管、全覆盖监管新格局,共同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制度。

(三)建议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纳入立法。为强化预付式消费资金风险管理,省消保委积极探索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以装饰装修行业为先行试点领域、以南京市为先行试点地区,坚持“鼓励倡导入盟,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设立了江苏省3·15家装诚信联盟,并将辐射推广至其他预付式消费行业及平台。建议将预付式消费第三方资金监管纳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从立法层面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有效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