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 建议推动我省合伙型创业基金快速发展
日期:2019-12-06 提案者:丁峰

调研情况: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抓好实体经济。金融资本作为经济运行的核心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枢纽,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资本因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其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是对金融资本的本质要求。然而,近年来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不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引起各界关注。

我省中小型实体企业众多,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不协调性尤为突出。其主要表现在,金融资本发展出现了偏离实体经济方向,实体企业融资不畅通,成本高已经成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问题分析:

究其原因,一是投资者出于高收益的目的,金融资本出现了空转现象,很多资金始终在金融体系内循环,没有最终进入实体经济。进入实体经济的部分金融资本又被人为地拉伸了融资长度,推高了融资的成本。二是在实体经济利润率下滑的情形下,虚拟经济的回报却在增长,使得实体企业将盈利投入到虚拟经济赚取“快钱”。而虚拟经济的过度繁荣,又反过来形成新的资金需求,挤占了本来属于实体经济的资金。三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内在要求,大量低成本的资金流入到具有较高信用或政府背景的少数大企业和国有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本身通常具有大量的资金来源,及追求高利润的企图,流入的低成本资金往往会被转道委托贷款、民间借贷等虚拟市场。即使有部分资金流入到中小企业,也是以短期贷款产品为主,对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撑作用非常有限,企业不得不经常忙于融资。

具体建议:

在传统的融资渠道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情形下,金融资本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以满足市场的需要。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创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它能够更高效地应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首先,创业投资基金从项目来源、初步筛选、尽职调查、项目估值、投资条款的安排、投资后管理等环节,用多种机制尝试达到获取真实信息、限制企业家不当利用其信息优势的目的;其次,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通过创新的动态估值方法,可以实现风险和期望收益的均衡匹配;再次,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丰富有效的投资后监督和增值服务,帮助被投资中小企业更好地应对创业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其创业成功的可能性;最后,创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无需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也按企业发展阶段进行分阶段投资,这两项安排很好地契合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基金。这其中,合伙型基金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而日益成为主要的组织形式,也适合我省市场的需要。在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由两个到五十个合伙人构成,这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其余的则均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通常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负责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资产的投资运作。有限合伙人则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以其出资为限享有收益、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这种特点完全适合我省市场的需要。建议在我省大力推动合伙型创业基金快速发展。

首先,对于有限合伙人,现有法律基本上没有限制。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上市公司,或者是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政府引导基金、上市公司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方面没有法律障碍。江苏地区众多的高净值群体也满足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可以自由组成合伙。

其次,在“江苏板块”中,众多的实体经济经营者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市场的反应异常敏锐,熟悉自己企业所属的行业的配套行业及上下游产业,能够把握行业的趋势、产业的政策,这便于实体经济的经营决策者能够充分发挥已有的优势,及时做出投资决策。对于投资的项目也能够给出一些比较成熟、专业的意见,有利于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通过长期的经营,我省的实体经济也完成了前期的资本积累,大部分规模企业都有自己的投资部门,对投资本身有着天然的需求,对风险的预防、控制已经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熟悉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及退出机制,对于利润的要求处于比较高的水平,无论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足以胜任。而创新型的企业为这种需求提供了可能,也愿意提供较高的回报,二者的需求完全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

最后,从政府职能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可以在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开放项目资源,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基金与中小型企业的通道,并通过政府基金引导创业基金的跟进。此外,国家在税收方面一直给予创业基金予以优惠和支持,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所得税减免抵扣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