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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9 22:25 来源: 本站原创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对人的一生至关重要。每一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强力推动下,我省学前教育发展迅速,适龄幼儿入学率不断提高,保教质量明显提升。特别是2012年《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出台后,学前教育发展明显加速,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的缓解了学前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是,由于底子薄、基础差,目前学前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资源总量不足。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的速度难以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学前教育资源总体偏紧,市区幼儿园普遍存在超班额现象,城乡发展不均衡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投入机制不健全。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目前我省仅仅明确了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为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一半。投入的不足不仅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各类办园主体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三是师资力量薄弱。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偏低,“两教一保”配备率不能达到100%教师队伍性别结构严重失衡,全省男性幼儿教师的占比不到1%,五年制师范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男生编制难落实。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部分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只能达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导致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

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公办园的收费政策,实际承担了政府的办学责任。《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尽快修订《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一是修订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建议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生均公用经费、园舍维修经费、教玩具图书更新补贴、参加人事代理教师的社会保险费、人事代理费补贴等方面进行补贴。生均公用经费和园舍维修经费要达到小学标准的一半,其他项目可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是修订条例第五十六条,修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鉴于目前普惠性民办园持续亏损的实际状况,建议允许普惠性民办园在保持公益性不变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0%

三是修订条例第三十二条,提高非编制专任教师的工资待遇。鉴于目前幼儿园非编制教师待遇低、流动性大等问题,建议对取得教师资格证和大专以上学历的非编制教师实施人事代理制度,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非私营企业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