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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9 22:25 来源: 本站原创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中明确要求:“要加大投入,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并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群众、办理案件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业务规模的扩大,尽管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总量有所增加,但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案件增长为例,2014年全省法律援助案件量比2006年增长了5.67倍,而经费增长只有3.78倍。特别是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长幅度较大,2014年全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是2012年的2.74倍。经过调研论证,今后我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会有14倍的增幅。今年,我省又将军人军属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2014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有10个,最低的是扬州仪征市只有5万元,而2014年该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88件,平均每件案件本级财政保障还不到57元,远低于省定最低补贴标准(300元)。习总书记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曾明确要求,要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随着法律援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长期以来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入不敷出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剧。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全省办案量增长迅速,部分县级财政所拨专项经费仅用于支付办案补贴就有不小的缺口。一些地方不得不降低补贴标准,造成办案人员入不敷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与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我省2007年起设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转移支付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缓解了苏北大部分地区和苏中一部分地区的经费困难问题。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县(市、区)因过度依赖省财政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财政投入的情况。因此,提高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迫在眉睫。

    建议省财政厅就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对各地进行检查,推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的法律援助业务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力度,重点保障案件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所需的经费,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案件办理实报实销制度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建立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同步的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