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提案 / 2015年提案
发布日期:2015-01-29 22:25 来源: 本站原创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方面存在短缺、供不应求的情况,另一方面医疗资源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垄断,政府行政部门直接控制约三分之二医院,控制了所有重要的医疗资源,从而将医院、医生、药品和检查这四个重要的医疗资源捆绑在一起,同时隶属于一个所有者主体。这些是造成目前群众看病难的重要原因,也是阻碍医改进一步深化的瓶颈。目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可探索途径之一,就是放开医师的多点执业。今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部署2014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明确提出将“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以解决医疗市场资源流动不畅的问题。

从今年81日起,北京市已开始实行《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其中“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一条被删除。北京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原注册单位的同意而进行多点执业,医生到其他医疗机构行医可以不再经原工作单位的同意。

浙江省卫计委于1024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将探索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即符合条件的医师可在浙江省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执业,且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手续。

我省至今尚未有新的紧跟形势的多点执业的政策、法规出台。目前对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执行的是二○一一年六月开始试行的《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同时没有保障医务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多点执行的时间,严重限制了多省多点执业工作的推进,导致我省在职医师几乎没有开展合法的多点执行工作。为此建议对《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1、删除在申请多点执业时,“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者应当提交“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

2、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包括允许其多点执业的相关条款。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第四条规定的多点执业。

3、明确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通过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明显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4、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和不属于“多点执业”情形的相关条款;对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5、建议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6、规定医生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第一执业地点,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等条款。

7、明确规定第一执业地点医院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不得对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薪酬、福利、聘用、职称晋升、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多方面加以限制与束缚。

8、缩短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的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