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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8 来源: 本站原创
虽然近几年我省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但在保障资金、土地供给、项目选址、退出机制和保障立法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方面还不健全。因此建议:

一、科学界定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人群。

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应保尽保,又不能盲目夸大范围;既要立足解决当前问题,又要考虑长远发展;既要尽量多覆盖,又要考虑政府承受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即要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又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防止两者割裂。目前很多城市将保障范围定位于“中低收入家庭”,而“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范围概念宽泛而模糊,很容易使保障范围扩大化。如果住房保障最终要覆盖20%的人群,应建立与“20%人群”相适应的保障范围,防止由于保障范围片面扩大化,而导致政府不堪重负,以及引起新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收入认定和审核系统”。

保障对象的核准牵涉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状况、户籍状况等多方面内容。由于经济多元化,家庭财产表现形式多样,个人收入来源的途径各不相同,对保障对象的准入资格审核和跟踪检查带来很大难度。目前各地只有民政部门了解并掌握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而其他人群的收入状况,由于尚未建立科学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家庭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不清晰、不完备、不配套,光靠住房保障部门根本无法合理审核和认定。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的“收入认定和审核体系”,加强“年审、回访、举报”等动态管理,了解并掌握保障对象收入变化状况。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数据库、保障家庭基础信息数据库、保障家庭收入信息数据库、保障家庭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形成动态管理指标体系,并建立住房保障、住建委、民政、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了解保障家庭的经济情况,为年审提供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示有效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方式,完善准入审核制度,提高准入审核制度科学性,破解“收入认定难”的问题,解决保障房分配“公平性”问题。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阶梯型退出机制。

保障房退出机制是形成保障性住房良性循环运行的难点和重点。居住者一旦不再符合保障标准,如何打破保障房的“终身制”,实现“自然退出”,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目前采取的一般的办法是“劝退”,但由于执行力有限,效果不理想。应考虑综合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民事、刑事等方式,完善保障住房退出的“软服务”和“硬约束”。“软服务”主要指出台相关法律制度,统筹设计保障房退出使用各环节的规范要求,为保障性住房的自然退出做好服务。对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人经济状况改善后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设计多样化、阶梯型的退出方式。“硬约束”主要包括设立保障性住房督查机构,或授权委托相应的社会组织专门负责对入住者的核查和退出事宜,包括抽查保障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协助履行相应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破解执行难问题,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保障评价考核机制和明确的监管机制。

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住房保障评价和考核机制,明确考核范围、内容和目标。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单位,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执行处罚的部门、处罚手段及操作细则。

五、加强保障住房后续管理。

随着保障性住房工作不断深入,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群体越来越大,如果不及早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管理,使用绩效会大打折扣。要及时制定出台保障房后续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对象自主管理与财政适当补贴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方式,加强住房保障机构、社区、街道、公安等综合管理,实现保障人群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