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在全国各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大力推进,近日来集中爆发的“暴力拆迁”事件更是搅起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漩涡,一桩桩血淋淋的悲剧一再上演,一时间拆迁成为利益博弈的战场,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被置于风口浪尖。“法律的滞后性和动态社会的矛盾,使法律有保守主义的倾向,法律一出生就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死亡,这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拆迁条例》广受诟病,现实情况的改变使其原有框架已不能适应法律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为拆迁埋下了隐患,几乎成了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因此为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拆迁条例》的修改或废除也属“必然”。该条例如不修改或废除,将会载入21世纪的恶法史册。为此,今年1月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但是自征求意见至今经历了10个多月仍没有下文。在此,提出一些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一、旧体制的不适应性与新体制的不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旧条例已不能应对现下诸多问题,如此一来拆迁制度存在空白期,给许多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钻了空子,百姓的反抗也无济于事。 二、政府和开发商对百姓利益“绑架”。由于拆迁过后国家会对被拆者予以补偿,涉及人数众多的补偿背后是巨额资金。这种“见钱眼开”的势利之心使得地方政府官员不惜借着官位动用暴力来敛财。这无疑是对百姓利益的绑架,暴露的也是“官权滥用”的泛滥。 三、土地溢价高。暴力拆迁日益增多、拆迁法难以出台,都是因为土地溢价实在太高, 拆迁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地方政府、开发商的利益,及一些个人的私利,扭曲地结合在一起,成为拆迁冲突的根源。在各方的利益诉求面前,政府和官员要做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改善民生和追求社会和谐上,而不是片面追求高速的GDP增长率。 四、监管部门的失位。在当前,拆迁新条例迟迟未出,监管部门的监督约束效应就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方面地方监管部门放任一些利益勾结现象以及野蛮执法的发生;另一方面,有些监管部门甚至直接参与经济利益的争夺,成为了拆迁的间接“分赃者”。 五、国家和地方管理部门脱节。在拆迁还未得到有效规范之际,国家三令五申对地方而言也只是“挠挠痒”,“我行我素”依然是部分地方政府的拆迁理念,“权力威胁”依旧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野蛮暴力”还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杀手锏。为何国家一再强调却压不住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很大程度上来说,在主导拆迁时地方与中央政府脱节了,没能贯彻 “人本”拆迁理念。在这种认识层面脱节的前提下,自然把心思全部花在如何完成城市化的规划上,将这一单方面的执行标准无限放大,乃至忽略了应有的“执政为民”精神。同时,在具体操作层面,国家的监督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此一来,有些地方政府自然能安稳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也不用担心会受到上级部门的指责,这种脱节更是监管体制的断裂。 六、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政府是拆迁的主导,村民存在隐忧实际上是对政府的一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背后就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为此,百姓才会在拆迁的时候有顾虑,也大大拖了拆迁的后腿。 七、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价格脱轨。草案中规定:补偿方式若实行货币补偿,则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但市场价格是一个非常不明确的概念,不同的界定,会产生不同的内涵。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主要涉及到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评估拆迁估价时点,二是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首先,由于市场价格是随市场经济变化而时刻波动的,因此,评估拆迁估价时点选择至关重要。而自草案提出以来,我国各地的房价是一路高涨,如果在对拆迁房进行评估时,将该评估日往前移动几个月,则会明显降低评估价格。由于草案将该部分权力授权给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为减少拆迁成本支出,在选择估价时点时,就不以补偿安置时间为准,而是选择了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让人侧目的是,作为拆迁管理最高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也支持这种观点。其次,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选择,各级地方政府都选择以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为准。也许政府的出发点是基于在对同一区块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时尽可能公平合理考虑,但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不透明性及惰性抑或是故意态度,往往使得多年就一个基准价。毫无疑问,这样的的补偿价格,对被拆迁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完全偏离了草案的立法旨意。 如此拆迁怎能不乱?学界一直在呼吁拆迁法规能够尽早出台,以求通过制度建设的方式,来保护被拆迁主体的合法权益,让暴力拆迁走进历史。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在城市化加快进行和保护百姓合法权益中间找到平衡点至为关键。寻找这个平衡点的关键又在于通过立法约束公权力,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没有干净透明的权力,拆与建前面的那个“强”字,就一直会成为这个社会抹不掉的伤痕。 为此,在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第一,合法征收是建立在合法补偿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法规应规定“先补偿后拆迁”的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明确依据按市价补偿的原则,由独立于政府、开发商和拆迁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市场行情评估确定,选择估价时点时,以补偿安置时间为准,提供给相关方协商时参考;另外,还应按“房价+地价”的方案补偿,现在各地补偿只讲房价、不讲地价是不合理的。 第二,拆迁应当公开透明。首先,拆迁方信息应当公开,开发商从事项目开发,一般需要拿到“五证”,取得“五证”过程应该公开与透明;其次,拆迁补偿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尤其是涉及拆迁补偿标准的,一定要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房屋拆迁中,要求政府在核准拆迁许可证之前,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新的拆迁法规应当将该听证程序法律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通知裁决申请人、裁决被申请人还可以视情况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为有效杜绝“钉子户”及 “钉子户”坐地起价、提出过分要求,法规可以规定拆迁采取同步搬迁的方案,而非传统的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协议后才实行同步搬迁。同步拆迁可以避免因为一部分人不走破坏整体规划,还能保证同等条件拆迁,早走和晚走都一样。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主投票方案的诞生,正是为同步拆迁做前期的准备。因为拆迁涉及每家每户的具体利益,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值得商榷。不能因为多数人认可这个拆迁方案,就忽视少数家庭的意见和利益。政府和开发商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尽量保障投反对票的家庭的利益。地方政府在拆迁项目中不应当扮演利益方,而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主要起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作用。 第四,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审批、野蛮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安置不落实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城乡规划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解决被拆迁人要求的拆迁等加大处罚,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罚;对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限制强制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的,应先依法定程序预案;对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屋的手续补办遗留问题。重点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拆迁许可、公示、听证、承诺、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程序和行为。补偿之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不允许实施征收或征用。 拆迁之路,道阻且长,政府必须有所建树,纠正拆迁的轨道,让广大人民成为拆迁的真正受益者。希望不久后中央及地方政府能在原有《拆迁条例》的基础上,或修改完善或废止,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一部将征收、补偿、拆迁三者更好地结合为一体的、公平合法合理的《拆迁法》。使拆迁行为真正有法可依,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城乡房屋拆迁市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