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提案 / 2011年提案
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经常在网上泄露,或者通过电信运营商或者工商部门以非法销售形式泄露出去,包括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私人邮箱等,使得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不分昼夜的狂轰滥炸,推销各种保健品、保健器材,推荐购买各种股票、基金、保险等,令人不胜其烦,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更有甚者,在电话里进行诈骗,使得居民遭受严重的损失。尽管《刑法》中已经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这只限于涉案情节较严重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则难以追究责任。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结果显示,88%的受访者称自己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遭遇。此外,个人信息的价值被大部分人所忽视,目前仅仅由少数个体掌握并私下出售,成为其牟利的手段。这种行为既是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又不能完全体现出个人信息的价值。因此,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加强相关部门管理来完善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市场化管理规划及经营,体现出个人信息的价值,创造更高的社会效益。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将个人信息资料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从法律角度明确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并且设定信息采集机构的门槛,一般以经营为目的的机构只能要求公民留下个人一般信息,只有政府部门法律机关才能依法有权留下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 二、个人信息采集公开化。由国家组建个人信息中心,可以以人口普查为基础,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获得公民的个人一般信息及隐私信息,统一管理。个人信息中心旗下可主要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两大类,也可分为人口信息、通讯信息、血型信息、基因信息等几类。对于一些特殊信息可单独建立数据库保存,例如有着稀有血型的人群。 三、个人信息经营市场化。经营需要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经由个人信息中心获取所需信息,而个人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层次适当收取费用。例如采取电话营销或者短信营销的公司必须付费才可以获得客户的号码信息,身价不同的客户收费标准也不同。而对于公益事业或者慈善活动需要相关信息则可以免费提供。 四、个人信息经营合规化,对于采取电话营销及短信营销方式的公司一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由电信运营商统一提供类似400或800开头的号码,易于辨识。随时检查其客户信息来源是否合法,销售手段是否合规,销售的产品是否有质量保证,确保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现象及“合理化忽悠”。 五、加强个人信息监管。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等掌握公民隐私信息机构的监管,明确该类机构的责任义务,责令其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用户信息的保密力度。一旦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或者私自出售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依法追究该机构及当事人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