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两项重大惠农政策。做好新农合、新农保工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又是推进我省“两个率先”的实际行动。近年来,我省新农合、新农保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据了解,我省1500万农民,新型农保参保率已经达到94%,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也达到90%,参保率、参保人数居全国之首。200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由政府征缴保费、第三方机构管理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政策和监督运行的“征、管、监”分离的运营机制。这种运营模式吸纳了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主的第三方经办机构参与管理,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发挥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效能,节约了运营成本,让参保农民充分享受商业保险机构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从无锡宜兴等地的实施情况来看,“征、管、监”分离的运营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初步显现出多方共赢的效果和创新服务的标本效应,值得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同时也遇到一些困难,如缺少全省性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有些地方政府支付的管理费用偏低等。 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新农保运营机制,促进新农合、新农保工作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委托经办政策。国务院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中明确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新医改意见中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作为医改工作的重要原则,提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强化地方政府对利用市场机制作用的认识,建议尽快明确新农合、新农保委托经办政策和经办要求,比如在全省范围划定应引入保险公司经办的地区数量或比例,并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办能力,参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经办服务。 二、制订委托经办管理办法。建议尽快制订科学规范的委托经办管理办法,包括:明确委托经办模式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制定经办准入门槛,限定专业能力强、信誉高、服务网络全的大型保险公司方可参与经办工作;制定统一的经办服务标准,规范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包括:委托经办模式、准入门槛、经办服务标准等,统一规范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 三、兼顾经办机构的运营成本。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新农保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也会发生必要的管理成本,政府支付合理的管理费用是这项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从新农合经办情况来看,我省部分地区未获得管理费用或者管理费用较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严重影响了此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相关部门能够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在科学测算经办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委托经办费用指导标准,给予经办保险机构至少收支平衡的经办费用,以保障经办业务的持续发展;在严格监管前提下,鼓励经办公司利用经办平台,开展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业务,提高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对财政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建议由省财政直接补贴经办保险机构。 四、开办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作为经济大省和保险强省,我省有必要、有条件试点开办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成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保监局和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工作小组,调查研究我省开办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有关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