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提案 / 2010年提案
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现 状 分 析 年末或阶段性工作(活动)结束之时,一些领域往往会出现各类"检查"、"评比"、"验收"、"创优"等工作,各类"工作检查组"也应运而生。这些检查,对推动工作,调动积极性,促进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也出现一些负面影响。如,有的"验收组"到单位进行考评验收时,收受贵重礼品;有的基层单位为了博得"检查组"的好评,在接待上想方设法投其所好,甚至出现接待规格上的攀比现象,大大牵制了基层的工作精力;有的"评比组"甚至出现"拿得好、吃得好、说得好"的现象,等等。这些现象,不仅是损害党风政纪的一种腐败现象,而且也是影响公权机关公信力的现象,挫伤了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有 关 建 议 一、严明纪律。由纪委监察部门牵头,严明纪律,制定操作性强的《纪律细则》,给各类"工作检查组"出发前打"预防针",检查结束后总结中的"自查项",这些措施要不厌其烦地成为各类"工作检查组"工作中的"规定动作"。 《纪律细则》要对"收受礼品"、"接待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详尽的界定。执行《纪律细则》情况要列入派出部门和接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二、亮证上岗。对周期性的,人员又经常不固定的检查项目(如对基层单位的环境卫生检查考核),检查组成员应佩戴胸卡,标明序号、姓名、单位、职务,以方便基层单位予以监督。 三、基层回评。检查组到被检查(评比等)单位工作结束后,应向被检查(评比等)单位发放无记名廉政评议表,廉政评议表应包括评议检查组执行《纪律细则》情况,以接受被检查(评比等)单位的监督。廉政评议表不给检查组带回,由被检查(评比等)单位在检查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检查组所在部门的纪检部门。廉政评议表可由纪委监察部门统一按格式化印制。"基层回评"应成为所有各类"检查"、"评比"、"验收"、"创优"等工作中的常态。 四、责任追究。检查组成员若违反《纪律细则》,按情节轻重给予退赔、取消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检查组集体违反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的责任和检查组所在部门的领导责任。 上述建议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1)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夯实;(2)减轻了基层单位不必要的压力;(3)在促进检查公平中提升公权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