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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5 14:45 来源: 本站原创

 

张 勤委员发言

 

  家庭建设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关系着个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繁荣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将家庭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对当前家庭建设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持续变化,家庭的结构、规模、形态相继发生较大变化。单亲、单身、隔代、重组、丁克、空巢等众多的家庭形态越来越多,家庭建设面临的环境越发复杂。调研显示,当前我省家庭建设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婚姻家庭不稳。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存续时间缩短、离婚年龄呈年轻化。二是家教家风弱化。家庭教育出现“异化”现象,学校教育的强势地位突出,家庭教育往往成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和附属。部分传统优良家风,如尊老爱幼、勤俭持家、读书明理等,面临着削弱、消解的危机,优秀家风文化传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断层。三是家庭功能失衡。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原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的各种社会福利被弱化。而随着婚姻不稳定以及人口流动的持续增长,家庭在养老、生育等方面功能的发挥也受到较大程度影响。 

  长期以来,以妇联组织为代表开展的传统家庭建设工作,主要立足于家庭文明作用的发挥,而实际家庭建设工作中,家庭社会功能的支持保障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共同关注、综合施策。为此建议: 

  一、在顶层制度设计中突出“家位置”。目前涉及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众多,如民政、卫健部门和妇联等,这种分散化的架构,使得各种与家庭相关的社会政策呈现出碎片化特征。从体制上整合相关涉及家庭事务的职能,成立专司家庭事务的常态统筹机构——家庭事务委员会,围绕强化家庭功能这一目标,以支持家庭、巩固家庭为核心提供各种服务。此外,要从源头提升家庭建设工作水平,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增加家庭建设相关内容在测评体系中的指标数量及所占权重。 

  二、在法规政策制定中纳入“家视角”。目前一些政策制度对家庭不友好,如一些地方的房地产政策就缺乏家庭视角,没有对已婚社会成员的保护和优惠,导致产生大量“假离婚”。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的养老、子女教育支出等予以一定数额的免税,是典型的家庭友好型政策。当前,关于家庭政策的统一认识和正式表述仍然缺乏,需要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加强家庭意识,尊重家庭利益。此外,还可考虑深化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现有性别平等评估的基础上增加“家庭视角”评估,保障法律政策层面有统一的家庭视角。 

  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注入“家能量”。依托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社区开展深入持久的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抓住家庭关系建设、家教优化与家风弘扬的关键点,为基层社区治理注入一股“家能量”。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家庭建设工作必须从单一供给走向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家庭文明倡导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个人在家庭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让“人人都是家庭建设者”这一理念成为每个人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形成家庭建设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