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毅实委员发言
2019年“3·21”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对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在随后的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巡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烈。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安全培训会议,不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亲临安全隐患排查现场,存在麻痹侥幸心态。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有的项目未审先建、擅自改变生产产品,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有的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等。三是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很多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缺失,先天性安全不足;部分企业对一些源头性、基础性隐患治理投入不足、整治不彻底;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四是部分企业安全教育不充分。很多企业未开展内部安全生产培训,未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是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不扎实。企业主动自查出的问题较少,而在相关部门检查时,总是暴露出许多问题。六是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未根本扭转。综合运用金融保险、诚信体系、监督执法等手段不够,落实查封扣押、吊销执照、关闭取缔等措施不力,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企业较少。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单元,其主体责任不落实,必将导致安全生产“全盘落空”。为此建议:
一、划定“四条红线”,倒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退出。二是对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依法实施市场禁入。三是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启动刑事调查。四是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员工,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二、采取“四项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制入轨。一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将企业“三同时”和安全评估制度落实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来抓,加强省、市、县三级主流媒体对安全生产的警示宣传。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作为安全生产的经常性工作来管。三是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行为“上限”“顶格”处罚。四是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生产安全与银行信用评定、贷款挂钩,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予贷款。
三、着力“四个强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的监督。一是强化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实时监控。二是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统一全省安全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三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企业各类风险点摸排、标识出来,指定专人重点防控,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或企业间“联防联控”。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把加强事前、事中处罚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新常态。
四、明确“四个界定”,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法规支撑。修订《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分必要。一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问责作出司法解释。二是对企业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直接入刑”作出司法解释。三是明确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其他部门监管的法律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