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会议 / 全体会议 / 十二届二次会议 / 媒体报道
发布日期:2019-01-17 16:41 来源: 扬子晚报

  卖房子、卖保险、银行理财……针对公众深恶痛绝的广告电话,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广告。这一规定引起全国瞩目。

  事实上,广告骚扰电话早就引起了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江苏在修订广告条例时也考虑到了代表、委员们的意见。专家指出,这项规定开创了先河,非常值得肯定。 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于丹丹 万承源 宋世锋  实习生 张添诚

  关注 代表、委员都盯上了广告骚扰电话

  “大幅度下降的通信成本,使得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电话营销迅猛扩张,诸如贷款、理财、房产中介等骚扰电话不断侵入市民手机,严重干扰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今年,省人大代表、南京瑞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部副部长曾九玉特别关注整治电信骚扰的问题。

  此前曾九玉做了调查,他在建议中提到:工信部旗下的12321举报中心报告显示,2018年8~9月被举报的骚扰电话18万次,是上半年同期的6倍,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有的市民一天平均接到5~10个骚扰电话,杜绝骚扰电话,净化市民电信环境刻不容缓。

  他告诉紫牛新闻,整治电信骚扰、诈骗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掐断、投诉一两个电话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建议以更加规范的制度约束,加大电话骚扰惩戒力度。此次两会,曾九玉代表带来的建议就是“关于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监管,杜绝骚扰电话扰民”。

  省政协委员、江苏绿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孙达华在2018年省两会上有一份专门针对这一现象的提案,建议全面禁止电话、短信推销。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在提案中,孙达华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就是在立法上禁止。“可以修订《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禁止电话、短信推销。”第二,工商、网信等部门对于参与电话、短信推销的商家予以处罚,必要时将情节严重的商家列入失信档案。第三,要从技术手段限制。“对于电话、网络运营商,一旦发现有市民举报,及时调查,将广告电话立即取缔”。而对于盗取、使用盗取公民信息的行为政府部门也要严厉打击。

  16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孙达华委员,“去年省两会结束后,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工信厅的同志都来找我征求过意见,我们之间进行了很好的交流”。孙达华说,去年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孙达华委员说,说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都重视,也积极努力探索解决的方案。

  立法 条例二审,“电话”终于成为“限制对象”

  2010年公布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这次对条例进行修订时,考虑到了电销广告的新变化和代表、委员们的意见。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7月征求意见,到同年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款的表述还是“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并没有出现“电话”两个字,到前不久二审时,这一条款才最终变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我们每个人都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每天好几个,就连我们工作组在开会修改条例的时候,也不断接到这样的广告电话。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同志呼吁对通过拨打电话推销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规范。”参与此次立法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赵建阳副主任对记者说,“老百姓对广告骚扰电话不胜其烦。我们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侵害了当事人的安宁权和对广告信息的选择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违法,有利于遏制广告电话泛滥势头,保护公众权益。”

  疑问 条例为何没有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

  修订版的条例公布后,新增的“未经同意不得通过电话发送广告”的规定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内容。条例明确将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广告电话规定为违法,但却没有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这又是为什么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赵建阳副主任介绍,首先,电话广告和信息广告有所不同。信息直达用户,但电话可以拒接或者挂断,还可以通过APP软件进行“拉黑”,用户有办法拒绝。其次,电话广告取证比较难。信息或者邮件一经发出,就掌握在用户手里,固定证据很容易。而广告电话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通话,除非即时录音,否则无法取证。无法取证的话,行政处罚就无法实施,规定行政处罚没有可行性。第三,电信运营商有义务制止广告电话。条例虽然没有设定行政处罚,但为了遏制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义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部门督促其履行义务。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通过的条例没有对电话广告设定具体的行政处罚。

  紫牛新闻注意到,《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评价 为民事权利主张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副秘书长宋亚辉告诉紫牛新闻,《江苏省广告条例》的修订进一步表明了相关立场,而且明确了不得使用电话推送广告,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在精准投放广告产业和消费者保护的天平上,这个条款更倾向于消费者一方。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表示:“以往我们遇到过当事人因为电话推销不堪其扰时,往往由于难以取证、维权成本高最终不得不放弃司法途径解决。此次修订明确相关规定,是通过行政监管手段,提高了推销者的违法成本,相信能够使得个人面对电话骚扰时,更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江苏省政协常委、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对这一规定提出更高的评价:“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不得通过电话向用户强行推送广告,这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顺应了主流民意。”他说,如果因为用电话强行推送广告引发事故或纠纷,受害者是可以依据这个条款提出民事权利主张的。

  汪旭东同时表示,这个立法至少已经把问题公开提出来了,为进一步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引导。相信随着对这个问题继续进行关注和探讨,能够最终促成这个问题的解决。

  人们在表示赞成的同时,也提出很多问题,尤其担心这个条款能否得到执行。对此,汪旭东认为,“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过程,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以前多少人呼吁过,一直没有入法,现在终于有了突破,开了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