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中共组、民革组、民盟组、无党派人士组、特邀二组、特邀三组的委员,围绕“深化依法治省实践,全面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主题进行讨论。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阎立主持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胡刚出席会议。
王鸿声、臧大存、张丽霞、张亦军、孙达华、杨晓勤、夏春胜、汤卫明、林一峰、高建新、陆刚、雒永信、陈勇、马小峰、卢佩民、季放、陈向阳、童玉祥等委员先后发言。
王鸿声委员(民革中央委员、省委副主委、苏州市委主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就高品质精准立法,全面提升江苏社会文明水平提出建议。
目前江苏共有17个城市跻身“全国文明城市”行列,总数和占比均为全国第一。全省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得到了全面提升,但不文明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依然常见,社会文明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通过地方精准立法,把社会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会有效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江苏13个设区市均已获得地方立法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79件。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不及时。未能统筹安排好立法项目和时序进度,地方立法决策与施政决策有时不能相协调、相同步。二是清理旧法规不彻底。未对已有法规进行定期梳理,进而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三是精细化程度不高。立法切入点过大,法规结构不够紧凑、精炼。四是可操作性不强。法条规定不够具体,未切中需解决问题要害。
为更好发挥精准立法提升社会文明的作用,建议:
一、服务与管理并重。通过提供完善、便捷的公共服务,增强公众自觉维护良好社会文明秩序的内在动力,以服务促进管理。
二、激励与惩罚并重。对于倡导的行为以褒奖正向鼓励促进,对于禁止的行为以处罚反向示警约束,从正反两个方面共同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三、精准与品质并重。一方面,优先针对人民群众最反感、最迫切、最可能解决的社会文明问题进行“对症下药”式精准立法;另一方面,实事求是结合本地社情、民意,以精准的内容进行高品质立法。
具体来说,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立法规划,强化整体设计。结合地方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精准立法计划,按照计划稳步有序开展各项立法工作。
二、厘清指导思想,因地精准施策。精准立法提升社会文明的目的,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主线,执法惩戒为辅助,循序渐进提升社会文明水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社会文明实际情况和公众接受度,精准发力,确保立法取得实效。
三、汇聚广泛民意,汲取经验智慧。哪些社会公共服务亟待加强改善,哪些社会不文明现象急需规范根治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要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并邀请专家学者参与,推动立法工作开展。
四、扩大立法影响,完善“软性”管理。立法要遵守法的谦抑性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一些长久且广泛存在但不适宜用立法“硬性”管理的社会不文明行为可通过制定行为准则、倡导意见进行“软性”管理。
五、发动党外各级组织和力量积极出力。在精准立法的各个阶段,应发挥民主党派等各级组织党外成员的智慧资源优势。一是在广大党派成员及相关联群体中广泛采集民意,协助立法部门的前期调研、征求意见、精准立法定位。二是协助立法部门征求“最需解决不文明行为”的民众意见,倡导推广优良社会文明公德行为。三是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对法规出台后实施情况的监督。
臧大存委员(民盟泰州市委主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就依法加强社区管理,切实保障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基层和谐稳定。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社区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另一方,面新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大量城郊农村变为城市社区,但社区工作机构、职能、职责的转变还不到位;二是现行较为完整的社区,仍存在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待遇较低、负担偏重、保障不足等问题。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议政府部门切实解决四个问题:
一是管理职责不清。省政府要针对社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政策措施,制定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要建立居委会与驻区单位双向交流、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以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作机制。
二是工作负担过重。要建立社区事项准入制,凡部门工作事项要进入社区的,须经党委、政府领导机关研究同意。经批准进入社区的事项,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创新社区考核机制,将居民满意度作为主要标准,不要把台账、奖牌、挂牌以及建立组织机构、活动阵地等事项纳入考核内容。
三是队伍素质不高。要规范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标准,推行公开招考制度,鼓励复转军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干部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建立工资自然增长和福利保障机制。
四是工作保障不足。要落实经费保障,将社区工作经费及服务设施、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部门委托办理事项的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要落实设施保障,将社区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标准,确保按时完工并划归社区使用。
张丽霞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无锡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就运用互联网法律服务,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提出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律服务作用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互联网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及在线供给,提升法律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开发更多便捷、方便、高效、即时的互联网法律服务产品。
二是将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融入社会治理工作,提升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可预测性。互联网法律平台要第一时间根据本地咨询状况提供舆情预警报告,公共管理部门要借助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进行系统搜集、分类梳理、分级研判,为法治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利用平台,提出专业的法律参考、合法解决方案等。对本区域近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预警。
三是加强互联网法律服务大数据运用,提升法律服务工作的精准性。运用各大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上的自有数据,通过大数据等技术进行自动、实时、全面、透彻的感知和数据分析,合理细分、准确感知群众需求,从而提高法制的精准性。
四是加强与现有主流媒体平台合作,提升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有效性。要推动互联网法律服务与互联网主流媒体平台对接,通过话题设置、投票竞猜、在线访谈等方式,持续地推出具有法律视角、形式活泼、易于理解的评论,对事件实时法律解读,引导舆情朝着符合法律规定的良性方向发展,潜移默化地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培养公众基于法律的对话思考能力。
张亦军委员(省司法厅副厅长)就推动法律服务业加速发展,发挥法治工作骨干作用提出建议。
法律服务人员,是法治工作队伍中的重要力量,是深化依法治省的骨干。经过多年建设,全省已经形成了一支以律师为主力(包括社会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协调发展的专业服务队伍,加上广义法律服务所包含的司法鉴定、仲裁、版权专利代理及破产管理等专业服务,这个队伍,具备相当的规模和影响力,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融汇联接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仅通过专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公平正义,而且在立法、执法、司法、涉外法律事务处理、法治宣传教育、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等诸多方面,都还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法律服务业发展与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服务力量不足,资源配置不平衡,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的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程度不高,权威公信力还不强,急需要推动法律服务业有更高质量发展。建议在深化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在尊重由市场驱动发展、配置资源基本规律的前提下,能够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全省法律服务业加速发展。
一是把法律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给予统筹与发展规划。综合构架并运用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引导建立综合配套、覆盖全面、有较高质效的服务体系。推动建立专业服务资源与经济社会建设重点工程、依法行政、企业经营等重要领域更加紧密的对接机制。指导和推进法律服务行业体制机制创新,规范服务市场,为其快速发展提供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的执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和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调查、取证、会见、阅卷、出庭等执业权利。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构建法律服务人员与司法人员间的健康关系。完善执业准则,健全监督管理,形成公平规范的法律服务秩序。
三是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社会贡献的评估与激励。加大法律服务人员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活动的推进力度。鼓励法律服务行业对接经济社会及民生建设重点难点、参与化解社会争端及风险防范。与此相匹配,建立对社会贡献度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奖励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服务人员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并加强对参与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服务,以及积极投身基层、农村、欠发达地区提供服务机构人员的政策扶助。
四是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建立有利于推动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财务、社保、税收、收费等政策。对法律服务行业领军性机构、创新性机构及人员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集聚、或者在紧缺服务领域引进人才的,给予生活资助或者相关优待。鼓励开展涉及社会经济发展重点保障方面的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打造在政治观念提升、业务研究交流等方面的平台。进一步推动执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对于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常态化的执业信息评价、记录及披露机制,树立公信权威。
五是推动法律服务人员深度参与法治建设,切实发挥骨干作用。
孙达华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江苏绿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就全面禁止电话、短信推销提出建议。
保险、银行贷款、金融理财、专业炒股、房产买卖……如今,各种广告推送信息变得日益频繁、精准。一旦遇上商场或电商促销活动,骚扰电话、短信、邮件等就更加“疯狂”。
一是打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开重要会议时可能会接到这样的电话,休息时也有可能接到这样的电话,开车时会接到这样的电话,聚会时也会接到这样的电话。人们对这样的电话已经深恶痛绝。
二是滋生盗取公民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有的营销电话都能精准的联系到具体的人,说明我们的信息已经被盗取。个人的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已是现代社会的顽疾之一,而电话、短信推销正是个人信息被盗的最重要的推手。可以肯定的是,电话推销、短信推销所获得的信息一定是非法取得的,对这样的行为容忍就是对犯罪的容忍。
三是电话、短信推销也是电信诈骗的惯用手段。电信诈骗往往打着推销商品的旗号以电话推销的名义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电话、短信推销的盛行,降低了大众对电信诈骗的防备心理,从而达到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电信诈骗。
四是电话、短信推销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方式之一。电话、短信推销的商品往往是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商家无固定经营场所与负责人,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上当,往往投诉无门。为此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立法上禁止。修订《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禁止电话、短信推销。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多部门的联动。工商、网信等部门对于参与电话、短信推销的商家予以处罚,必要时将情节严重的商家列入失信档案。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负责反垃圾信息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散见于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为了更好的打击电话、短信推销行为,建议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采取措施加强多部门的联动。
三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电话、短信推销。电话、网络运营商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取缔广告推销电话,一旦发现有市民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及时将广告电话取缔。
四是严厉打击盗取、使用盗取公民信息的行为。打击盗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不能手软,但不能仅仅打击卖方市场,也应当打击买方市场,同时也要打击非法使用者。
杨晓勤委员(民盟镇江市委主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就提高普法实效提出三点建议。
一、压实责任聚合力。一是建立普法高效运行机制。省级层面要将普法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计划,地市级层面要强势推进。实行1个月一推进,2个月一督查,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真抓实干,不让普法领导小组流于形式。二是主要领导亲自抓。主要领导在各区域、各行业、各部门要将责任落实列入日常工作计划,不是年终考评时到个场,做到横向到底,纵向到边,实行责任落实全覆盖。三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推动国家机关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形成分工协作合力。
二、精准普法下苦功。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各执法主体不仅重视自身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还应重视对管理相对人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要研究确定普法阶段性目标。各执法主体要从最高层拿出普法路线图,新法颁布时应配套拿出相应法律法规的普法方案,而不仅仅依靠媒体的宣传报道。二是实行分类普法。对不同年龄、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需求、不同阶段等应当确定相应的普法形式、内容,让全体公民感觉法律无处不在,这部法律我感兴趣,对我有用。比如有人对理财感兴趣,有人对拆迁感兴趣,要让普法内容更接地气,普法形式群众喜闻乐见。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各执法主体要根据所执行法律、法规特点,认真研究分析公民最容易违反的是哪些现象,哪些条款,要突出重点普法,要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宣传法律法规,取得真实效。
三、全民普法见实效。一是增加目标考核权重。法治环境也是生产力,也是一个地区的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建议提高普法在目标考核中的占比。二是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各地、各部门普法效果好不好,请第三方评估,党委政府只出考评指标,不参与具体评价。
夏春胜委员(省粮食局局长)就完善依法治粮体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保障粮食安全提出建议。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粮食生产已十多年连获丰收,在较少的耕地上生产的粮食不仅满足了自身需要,单从数量上讲,每年还有约50亿斤的盈余,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结构性矛盾突出、加工水平不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偏低等问题,持久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并不牢固。新时代,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粮食安全的指示要求,树立底线思维,守好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赋予江苏责任这个底线。兼顾好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提高增效,保护种粮人和粮食生产区利益问题非常复杂。除了政策和市场调控外,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规范。不久前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要尽快组织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目前,我省有关耕地保护等环节已有法律规范,但粮食安全保障的更多环节,还没有法律规范,已经规范的有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按照走在前列的要求,我省已将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该法的施行可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建立稳定的粮食保障供给资源。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产量。
二是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流通、供应秩序。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
三是建立全方位全程质量控制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四是建立适应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粮食安全新战略制度。为大力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创造空间。协调好生产加工,流通者及粮食产区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好各方积极性。
总之粮食是商品,但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维护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战略物资。除了遵从市场规律外,还需要以法为度、依法调控,唯有如此,才能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保障粮食持久安全。
汤卫明委员(民盟吴江区委主委,苏州市吴江区副区长)就有效构筑防火墙,化解“三拍式”行政决策弊端提出建议。
当前行政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而且决策者本人对决策后果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标准成为空中楼阁。尤其是“拍脑袋决定”“拍胸脯管理”“拍屁股走人”等“三拍式”行政决策负面影响和造成的损失巨大,直接影响着法治江苏建设进程。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构筑起三道防火墙。
第一道防火墙是用脑袋换脑袋解决行政决策“拍脑袋决定”的弊端。一是“众多的脑袋胜过决策者个人的脑袋”。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过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拓展公众参与途径。二是“智慧的脑袋胜过决策者个人的脑袋”。把专家论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退休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三是“多人的脑袋胜过决策者个人的脑袋”。把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参与决策的每一位成员都不做旁观者而做直接参与者的工作机制。
第二道防火墙是用好马配好鞍解决行政决策“拍胸脯管理”的弊端。一是配上风险评估的鞍。拓展行政决策项目风险评估的范围、增加公共财政风险评估,化解当前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范围不广、类型不多和纠错机制不到位等问题。二是配上合法性审查的鞍。在各级政府和组成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配齐配全包括法制机构人员、律师和专家等多种复合型人才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道防火墙是用套上终身紧箍咒解决行政决策“拍屁股走人”的弊端。一是套上终身责任追究的紧箍咒。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让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落地生根。二是套上责任倒查的紧箍咒。像建立肉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一样建立行政决策的责任倒查的追溯体系。要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做到行政决策责任的倒查和认定就有迹可循、有案可查。
林一峰委员(省沿海办主任,省发改委副主任)就抢抓历史性机遇,把握新时代要求,将江苏沿海地区打造成国家多重战略高地提出建议。
江苏沿海地区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两大国家新战略的交汇点,是长江经济带和新亚欧大陆桥重要的出海门户,区位优越、资源丰富,在全国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国家多重战略实施的前沿阵地,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
目前,沿海地区发展还不平衡,海洋经济发展还不充分,陆海、江海联动还不紧密,“一带一路”交汇点的特色优势尚未形成。
最近,娄勤俭书记多次强调,江苏是“一带一路”交汇点,我们要抓住“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大机遇,合力打造“一带一路”最强经济走廊。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明确,要在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充分发挥“一带一路”交汇点作用,进一步拓展开放空间。
因此,我们必须以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强大动力,按照总书记的期望和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抢抓机遇,立足沿海,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将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战略高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力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区域——沿海地区加速崛起,高水平、高质量打造国家多重战略优势叠加高地。
一、着力打造“三大基地”。抢抓历史新机遇,以打造“一带一路”建设先行基地、江海联动发展基地、开放合作门户基地“三大基地”为支撑,推进沿海及其与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国家多重战略叠加优势的战略实施高地,与福建、新疆两个“一带一路”核心区呼应互动,构筑推进“一带一路”的支撑架构,确立江苏在国家重大战略中的突出战略地位,发挥特有作用和贡献。
二、着力推进陆海统筹、江海联动。按照党的十九大强调的“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要求,深度挖掘潜力,找准切入点,处理好岸上和海里的关系,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关系,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关系,海和长江、内陆的关系,整合资源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强化平台支撑,打造区域品牌,不断增强沿海发展的特色优势和综合竞争优势。
三、着力推进港产城一体化发展。依托沿海港口资源优势,以港产城一体化发展为抓手,科学整合沿海地区资源要素,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进资源互补和产业互动,发展壮大临港产业,全面振兴临港城镇,着力打造一批港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建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海洋经济特色鲜明、开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集聚区,强化港产城一体化发展的的整体优势和综合竞争力。
高建新委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就深化科学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水平提出建议。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2013—2017年,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9件、修订37件,制定政府规章33件,充分发挥了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未来政府立法应紧紧围绕“六个高质量”发展任务,保障、引领和推动基本现代化建设新探索。建议: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一是定位要精准,选题要精细,选择确有必要、亟待规范的事项。二是坚持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研究明确省级与设区的市立法的各自侧重点。细化、明确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权限划分,合理利用立法资源。三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制度化。
二、健全决策程序,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一是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二是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委报告。三是建立立法联动机制。
三、扩大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共享共治。一是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把涉及重大民生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作为协商的重点。二是完善公众参与的配套机制。开展立法项目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环境影响评估,制定公众意见处理反馈程序规则。三是立法制度设计中探索调动更多主体的积极性,凝聚更多力量实现治理目标。
四、完善立法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精神,修订我省涉及政府立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或者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情形的,政府立法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五、规范立法技术,推进立法精细化。体例结构方面,坚持“小而精”,尝试灵活、多样、适用的体例,注重对附表的运用,少一些原则性、纲要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坚持“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集中力量研究推敲“关键的几条”。立法形式方面,建议加强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规章的重要作用。语言表述方面,注重运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而不使用一些不确定、模糊性的语言。注重对法律用语的说明和解释。
陆刚委员(常州市常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就加强重大招商法律护航,推动重大项目健康落地发展提出建议。
吴政隆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通过举办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省级210个重大项目全年完成5200亿元的产值。
近年来,全省各地始终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各地连续多年开展了“重大项目突破年”、“重大项目深化年”、“重大项目推进年”等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各类重大项目的落实,极大地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人就这些年参与招商引资项目的实践,并结合其他同行处理相关案例的经验,针对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工作护航的问题,提出以下三项建议:
一、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要从招商引资提升为选商引资。各级政府部门在确定项目的阶段,首先,要召集各方面的专家(包括法律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严格的科学评估,制订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次,对潜在的招商对象进行充分的考查了解,并聘请专业律师和司法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对客商的经济实力、商业信誉、经营状况和项目进行可行性风险评估,坚决拒绝那些信誉差的投资人以及投机取巧的客商。最后,在项目合同签订之前组织专业律师对合同文本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充分的研究,并聘请专项律师全程跟踪监控项目的实施。
二、建立重大项目法律审批审核制度。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在此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应该适度加上法律层面的内容,将项目的法律审批审核作为一种常态纳入项目的审批审核制度内。重大项目一般都会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在项目的审批审核过程中重视对法律风险的评估。特别是那些涉及群众公共利益较多、征地面积较大、环保要求高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前一定要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由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法律顾问人才数据库。充足的人才储备是完善重大项目法律服务的基础,必须让更多的法律人才参与这项工作,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的优势。建议以设区市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以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管单位,在全区域内设立相应的法律顾问人才库,将符合相应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纳入该人才库。在具体项目决策前,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法律顾问人选。现阶段,我省从省级到各市级政府都成立了法律顾问委员会,该顾问委员会由专业律师、各院校法律专家组成,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招商选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雒永信委员(徐州市旅游局局长)就推动依法兴旅,打造江苏旅游新坐标提出建议。
旅游业是民生事业,也是综合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旅游全行业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旅游强省的目标,积极面对新常态,努力探索新作为,水韵江苏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全省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总收入突破万亿元,位于全国前列。为适应大众旅游时代的新特点,也吸取其他地区旅游发展的教训,促进江苏旅游再上新台阶,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旅游法制建设,打造江苏旅游新坐标。为此,建议:
一、做好旅游管理机制体制顶层设计。当前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全域旅游也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全域旅游需要系统化思维,需要统筹全社会的人才、资金、技术、资源,必须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我省目前旅游部门“小马拉大车”格局已经不能适应大旅游发展,迫切需要改革旅游行政管理体制,在省级层面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为市县改革做出表率,支撑旅游强省战略。
二、加强旅游法制宣传和培训。要会同政府、人大的相关法制部门,继续深入做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的宣贯工作。在发展全域旅游的大背景下,旅游法制宣传不仅要在行业内,进景区、景点、度假区,更要面向全社会,进社区、进街道、进企业,让所有旅游消费者都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树立法制新江苏下的旅游新形象。
三、抓好涉旅法律人才培养和储备。依法治旅、依法兴旅需要人才支撑,旅游行业涉及全社会、全行业,旅游法律专业人才需要肩负起引导、宣贯、咨询等重担。建议要充分发挥我省250多所旅游院校和院系的优势,推进相关专业、课程与职业标准的对接,加强全省旅游培训基地、专家库、人才库建设,为全省依法兴旅提供智力支撑。支持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省级示范院校建设和世界旅游组织教学体系认证等工作,推进国际旅游合作,跻身全国旅游高职院校前列。
四、进一步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旅游协会应当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对旅游发展战略、旅游管理体制、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调研,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反映协会成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协会成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及时有效弥补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权力下放及改革后留下的空缺。
五、进一步完善涉旅政策规范。“乡村振兴”是国家战略,发展乡村旅游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乡村脱贫、农民增收、促进就业等意义重大。《旅游法》底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省要因地制宜,统筹全省乡村旅游布局,尽快出台《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办法》,为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规范,增添动力。
陈勇委员(南京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就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提出建议。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总目标。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建设者、推动者、实践者,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全面推进法治江苏的关键所在。
一、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方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省在2016年就提出要“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新目标。江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各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也得益于法治江苏建设,比如我国宪法和相关制度确立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新型民主实现形式,其中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对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投身江苏改革发展的实践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对法治怀有敬畏之心、尊崇之心,要成为法治江苏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领导干部要有法治的权力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领导干部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南京市于去年出台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对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职责、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从制度机制上压实了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力增强了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四、强化领导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首先要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围绕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遵纪守法等重点环节,将领导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考核其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要坚持奖惩并举,要把法治建设的成效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真正使依法执政能力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
马小峰委员(江苏海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就补齐江苏水上交通安全立法短板,推动法治江苏建设协调发展提出建议。
长江江苏段处于“一带一路”交汇地点,是全国乃至全球独一无二的江海一体化港区,是全世界通航密度最高、最繁忙的水域,也是世界上海工装备制造最先进的区域,拥有世界级产业集群。长江江苏段在长江黄金水道中通航条件最好、船舶通过量最大、航运现代化水平最高、经济社会效益最为显著,是名副其实的长江黄金水道“钻石航区”。长江江苏段以长江通航里程1/7的长度,承担了超过长江全线70%的货物运量。长江江苏段更是扬子江城市群最根本的基础设施、最关键的发展平台、最独特的资源禀赋和最重要的绿色生态廊道。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法治江苏建设,重视法规制定,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并将一些水上法规提上地方立法议事日程,但是其进程缓慢,远远跟不上新时代的要求和全省人民群众的期望。我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兼具江海特色,体现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较高法律位阶,统筹发挥各行业各部门作用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以此为龙头,建设具有长江江苏段特色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据此,《江苏省长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尽早列入立法日程。借鉴上海、四川、湖南、重庆等省市的经验做法,《海上交通法》和《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进行解读,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特别规定,以此规范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处理涉水案件,有效防范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同时要考虑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长江水域污染防治特别规定》《长江渡口渡船管理规定》《长江桥梁水域管理规定》《长江河口水域通航规定》《长江过驳作业区管理规定》等。
水上交通安全立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的基本手段,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立法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满意度,提升公众安全感,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建议结合江苏鲜明的水域特点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加快综合性水上交通安全立法步伐,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体现江苏特色,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的法治进阶。
江苏海事局肩负着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的职责,在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既是实践者又是参与者,更是倡导者,愿为新时代法治江苏建设贡献海事智慧与力量。
卢佩民委员(泰州市政协主席)就务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提出建议。
近年来,法治江苏建设取得明显成绩,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高。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法治江苏建设重要性进一步显现。对此,提三点建议:
一、 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当前,部分违法案件还比较多发,例如,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恶意逃废债、伤害市场公平竞争、盗窃侵犯知识产权以及隐藏的黑恶势力等,老百姓深恶痛绝,有的已经成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建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开展或深化相关专项打击行动,从网络平台管理、信息传播路径管控、加大整治纠察力度、群众防范意识提高、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资金流向监管及追讨等多个方面同时发力,扫除不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
二、 坚持统筹思维,努力提高地方立法品质。首先,要科学制定立法计划。以确有必要为依据,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梳理立法项目。第二,要积极稳妥。充分发扬民主,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反复论证;提倡先订规章在立法,特别是对于把握不准的,可先制定政府规章或制度,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行立法。第三,要有统筹思维。在加强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配套,更要注重立法涉及利益关系调整的变量,切不可“按下葫芦浮起瓢”。建议省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和审核把关,确保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良法善治。
三、 坚持精准普法,不断提高普法教育的实际成效。要进一步改进普法方式,根据党员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者、新社会阶层人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留守农村人员的不同特点,普法以全覆盖为目标,以普法的有效性为关键,量身定做普法方案及相关措施。坚持普法内容为主,渠道为本,更加注重“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机制的形成,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基层行”活动,使普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加注重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动法治精神全面渗透融入社会文化生活。同时,更加注重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探索以第三方评价为主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推动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季放委员(盐城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就以高水平法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议。
近年来,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宪法法律在江苏得到有效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有序推进,司法公信逐步确立,法治环境不断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逐年提升,可以说,江苏的法治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
当前,我省正处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拐点,实现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城乡建设、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六个高质量”,需要高水平法治建设保驾护航。娄书记在政协开幕会上讲话指出,汇聚起共同前进的强大合力,法治的力量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席。要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实后盾。我认为,高质量发展下的区域竞争,核心竞争力不仅看一个地区的区位条件、自然资源、产业特色等硬条件,也要更多关注这个地区的法治文化、社会治理、生态环境等软实力。为此,提几点建议:
一、优化顶层设计,进一步增强法治引领质效。
从党委政府层面看,对这项工作要给予更大重视,真正把法治建设提升到关系区域“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考核导向,项目化、节点化、责任化的抓推进抓落实,确保法治江苏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细落小。
从立法工作层面看,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时代关切,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解决诸如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城市管理中的一批“老大难”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坚持分层推进,进一步提升法治规范作用。
围绕改革发展抓保障。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强富美高”的目标内涵,特别是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聚焦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民生幸福等关键领域,进一步研究细化法治保障改革发展的各项举措,提高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围绕民生幸福抓服务。通过每年办好一件件法治民生实事,既完成“规定动作”,也做好“自选动作”,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的改变、法治的进步和信仰的力量,不断提升满意度、幸福感。
围绕社会和谐抓稳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特别是涉黑涉恶、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突出问题,反复抓、抓反复,一抓到底;持久抓、抓持久,久久为功。
三、鼓励基层实践,进一步放大法治日常效应。
坚持普法先行。要推动全民法制宣传向法治教育转变,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新方式,实现从灌输式向渗透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从“小普法”向“大普法”的转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深入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创新基层治理。基层工作千头万绪,群众需求包罗万象。要善于把握引导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引导和支持群众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法治工作全面覆盖,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成为“法宝”,让基层民主自治重新焕发神采。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在哪里,人民调解就在哪里。
陈向阳委员(省委研究室副主任)就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提出建议。
法治建设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一个重点任务就是依法加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近年来,我省通过不断创新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深入了解民情、及时化解民怨、积极破解民忧,为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建议在构建常态化工作机制方面狠下功夫,确保基层社会得到有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注重常态长效。要做到四个“有”:一是干部下访走访有制度安排。开展“四项排查”或“大走访、大落实、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有利于及时找准摸清可能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种潜在、隐性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高效加强基层治理,切实把各种矛盾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些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应该将其固化为常态化制度,把大规模集中走访与经常性走访有机结合起来,更多地组织干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走访活动,并长期坚持下去,做到联系群众长流水、不断线。二是群众反映诉求有高效渠道。把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定期接访与充分发挥民情绿色通道、书记(省长、市长、县长)信箱、政风热线及“江苏12345在线”等现有平台作用结合起来,形成互通互补、覆盖全域的民情民意反映机制。三是化解矛盾问题有稳定机制。重点围绕“老百姓生活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政策制定和工作推进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建立发现和摸清问题、梳理和解决问题、分析和反思问题的工作机制,确保各种矛盾问题有力有序、依法合规得到解决。四是民意参政议政有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两代表一委员”直接联系群众的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联系和服务群众方面的作用,拓宽群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的渠道。
二、加强整体联动。基层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加强整体联动,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工青妇和商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动员和发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进而配合执法。整合地方各方面力量,探索建立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决制度,将某一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都纳入进来,根据职能划分,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共建共治机制,出现问题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走访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问责。
三,夯实基层基础。当前,基层治理缺人手、缺资金的问题还依然存在。要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基层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考虑、统一管理,吸引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群众观念强、敬业精神足的人加入基层治理工作队伍中,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方式,营造拴心留人环境、提升能力水平,确保有人办事。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为依法加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坚强保障。
童玉祥委员(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就法治江苏建设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提出建议。
在江苏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娄勤俭书记强调:“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江苏的新方位新坐标,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吴政隆省长在政府报告中提出:“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入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立足新时代,江苏率先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汲取真理的力量、信仰的力量和奋进的力量,把“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不断推向前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江苏新篇章。
江苏迈进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先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高质量发展脱离了法治轨道就会出现偏差。经济发展是“六个高质量”的核心,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法治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契约和信用需要离不开法律保障、法治基础,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微观细胞,这更是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去年9月中央首次出台文件聚焦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家利益,就是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高质量发展的一条重要标准是人民生活高质量,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随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会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问题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物质上的幸福和精神上的幸福才能得到同步实现。否则,没有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安全感就会削弱、满意度就会降低,更谈不上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因此,大力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法治建设先行,高质量发展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越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