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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9 00:50 来源: 本站原创

    2月8日下午,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中共组、民革组、无党派人士组及社科组的委员,围绕“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主题进行讨论。省政协副主席程崇庆出席会议,省政协副主席范燕青主持会议。

    谢士灵、魏青松、韩小冬、王卉青、李国华、董运弟、顾树生、周勤、钱再见、刘旺洪等先后发言。

    谢士灵委员(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就如何提高我省司法公信力提出建议。

    省委书记李强在本次省政协全会开幕式讲话中指出,要加快“法治江苏”建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公民法治素养,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确保市场经济在法治的土壤中健康成长,确保社会矛盾在法治的框架下有效化解。

    李书记的讲话从多层面、多维度地解读了“法治江苏”建设的内涵,令人振奋。这里我想就如何提高我省司法公信力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1.坚持在中共江苏省委的领导下加快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效进行员额制改革,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品端正的人吸纳于法官队伍中来。

    2.对法官队伍进行政治素质、学养水平、审判业务技能等进行有效锤炼,使之德才与法锤和国徽匹配,成为一个对党的审判事业有担当有情怀的人。

    3.切实落实案件负责制。将案件审判权还权于合议庭是正确的,但也要秉持权责相一致的原则。

    4.强化二审、再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生效判决的纠错监督机制,不使我国《民诉法》规制的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失之于走过场、程序审。

    5.要强化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裁判的把关和监督作用,避免审委会成为为一些人推御处理不公案件责任的工具,因此需要每位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之前,必须熟知案情。

    6.培养法官不忘初心。因为我们是供职于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应当将司法为民的理念时刻记挂在方寸间。

    7.加大法官、学者、律师等的流通机制改革,让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有更多更顺畅互换角色的可能,达到互相理解、互相体味和相互尊重效果。总之,确保法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和员额的充沛,从而实现李强书记讲话中要求的“提高我省司法公信力”,实现“法治江苏”的目标。

    魏青松委员(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就为江苏律师打造品牌,发挥作用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提出建议。

    我们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多年以来,经济总量一直高居全国第二。而律师行业的发展,却没有赶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离北京、上海、广东还有不小的差距,甚至与GDP总量落后我们的浙江都存在差距。具体表现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执业律师数量相对较少。第二,创收总额以及人均创收都不高。第三,业务质量不高。第四,律所品牌缺乏,“大”所(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缺乏。

    当然,律师行业的发展取决于多方因素,但在这其中,政策因素是较为重要的一环。结合其他省市的政策环境,我认为,为江苏律师打造品牌,发挥作用,还可以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样的政策环境,具体有四点:

    第一,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减轻“大”所的税收负担。目前的税收制度,对人数较多的大所而言,相对不利,通常情况下,人数越多,税负越重。我们仍然采用个体工商户税率,而且成本构成很少。而律所要发展,将面临着人数、规模的扩大,这一税收政策,无疑是个不利的因素。律师界一直呼吁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进行多次调研,但是一直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

    第二,政府财政支持,多组织律师进行涉外法律服务培训,特别是到境外去培训(财政扶持)。目前,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事实上,江苏省律协也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形的出现,已经开始组织相关律师赴境外进行学习、培训,例如,去年就组织了部分律师去澳大利亚进行学习。这也积极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深改组会议上关于“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的号召。但是,囿于律师协会职能、资金等的限制,律协组织的培训往往名额相对有限,竞争激烈,绝大部分的律师可能无法获得这个机会。而倘若这样的涉外法律服务培训能够获得政府财政支持,那么其受众律师群体,一定会大大增加,也能进一步提升江苏律师的整体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进一步将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私权利)。这也是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所提到的。律师执业权利是否落实到位,是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个重要体现,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而这样的权利既“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也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也会进一步影响到律师执业质量、口碑,律师执业品牌的打造。因此,律师执业权利是否落实到位,也和这里说的为江苏律师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息息相关。而具体而言,这样的执业权利,又不仅仅体现在大家通常所说的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也体现在诉讼服务中心、律师休息室等便利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诉讼服务平台等,方便律师参加诉讼,也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江苏而言,目前大部分法院都提供了或多或少的便利设施,但与北京、上海、广东相比,在设施数量、更新速度上仍有一定差距。而如果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这样的政策环境不仅有利于江苏律师自身诉讼,也有利于吸引外地律师来江苏参加诉讼,长此以往,将会是促进江苏律师行业的发展的一大优势。

    第四,行政部门也需要更好地尊重律师的权利(不要将律师看成麻烦制造者)。事实上,很多行政部门,也会在工作中需要与律师打交道,例如,因案件需要,律师去房产局调取房产证、去工商局调查企业档案等,因而,也需要进一步构建这些政府工作人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这种关系尽管不如司法人员与律师的关系紧密,但也需要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规范合作关系,才会更有利于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当然,这样的建设都是需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律师来共同努力的。

    律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一环,在发展现代服务业已成为江苏近年来发展要务之一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发展江苏的律师行业也更是我省提出的“两聚一高”的应有之义。而当下,正如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所讲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律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律师职业大有作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亦拥有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借助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的千载难逢的机会,我们相信,不久的未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关心下,我们江苏律师也一定可以抓住这样的发展机遇,“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自己的品牌,发挥更大的作用,努力赶超其他省市。

    韩小冬委员(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就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提出建议。

    培养全民的法治信仰,就是要让全体民众从不敢违法,到不能违法,到不想违法,人民发自内心相信法律、信任法律、崇尚法律,成为习惯,这是法治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和检验标准。首先是要让法治成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信仰,政府工作人员是法治工作的推动者和实施者,要持续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行政部门要守法、尊法、执法公平,不仅是反腐,还要对执法加强监督,不能“灯下黑”,不能“权大于法”“情重于法”“不作为”“乱作为”。尤其是基层公检法部门。其次,要让法治成为社会公众的信仰,发挥法治文化教育熏陶和示范引领的作用,通过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率先垂范和带动,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依法执政,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文化,从而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在具体工作方面,主要有三点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法治的前提是善法,要提高立法的精准化程度,建立科学健全的法律体系。目前,我省在部分新兴重点领域的立法前瞻性、精准和方面有待提升方面还存在不及时、不到位、不够细化等情况,例如。在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民生的热点领域,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经常出现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执法者偏软等现象,民众遇到问题后首先想到的处理方式是“找关系”,而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这样就很难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文化,必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的协同工作来解决。

    二是推动和提升法治建设的公众参与度。近些年来,我省法治社会建设的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相关部门推出了很多公众参与的措施,但公众参与表面化、形式化,参与程度不高的问题还是存在。一方面可能由于公众的法律素养、参与意识还不够高,另一方面很多工作在实施方法、途径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转变观点创新思维。另外媒体对法治建设的宣传导向也直接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参与程度,当前新媒体在公众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只有媒体展示真相、客观表达、严守规则、维护公义,社会才能恢复理性、尊崇法治,公众才会信任并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来。因此,扩大公众参与度,首先要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前提条件;其次要丰富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渠道,除了优化传统的参与方式之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等渠道,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注重对公众参与信息的分析和反馈,通过数据分析了解公众诉求的具体分布,形成完善的反馈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信心和动力。

    三是切实提高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效果。目前的法治宣传和教育重在宣传重大方针政策,对宣讲法律知识体系、如何运用法律维权等的宣传教育偏弱。应当逐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仅让民众从小在学校、家庭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灌输和熏陶,使法治成为价值观的一部分,还要让整个家庭,包括老人不断接受法治教育。同时结合在职教育、职称晋升和专业化培训工作,加强对法律知识、法治工作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推广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法律服务社”、“法律示范点”等的建设,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引导公众在法律范畴和制度渠道内表达诉求、参与公共事务,培养公众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能力。

    无民主法治,无和谐社会。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社会建设任重而道远。只有当法治成为每个人的信仰,成为全社会的信仰,经济社会各项改革才能行稳致远,人民群众生活才能安居乐业,“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目标才能早日实现。要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王卉青委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主任)就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民商事调解平台建设提出建议。

    江苏作为国内经济总量排名第二的经济大省,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发展规划及国家级“江北新区”的设立,必然为江苏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机遇。与此同时,能否有效解决民事商投资争议、是否具备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有效制度,将直接影响投资主体对投资环境的满意度与投资意愿,更涉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实现。为此,在江苏设立民商事调解机构迫在眉睫。

    1.司法行政部门发起并主导。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定的律师、公证、法制交流宣传部门,已经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协调律师协会、仲裁机构、法院的天然优势,有利于民商事调解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这也将有利于打破目前民商事调解分散的局面,实现民商事调解的经验总结与统一管理。

    2.律师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协作。中办发(2015)60号文件精神,要求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成立行业调解组织,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发挥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的优势。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律师协会可以委派资深律师担任民商事调解员,发挥律师法律专业优势;还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托律师协会,与相关仲裁等单位联合设立民商事调解机构。商会及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民商事调解机构的发起单位之一,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共同为推动民商事调解发展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商会会员、行业协会会员认识并参与民商事调解,将民商事调解作为会员纠纷争议解决的优先方式,通过民商事调解,总结会员经营发展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会员企业。

    3.商事调解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以及司法确认,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是我国一部专门、系统、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但该法也在一些条款规定上太过原则,操作性不高,比如第2条中仅规定解决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在法律上非常广泛,究竟哪些属于纯粹“民间”纠纷也存在一定争议。从法律适用角度,商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是相互衔接的,商事调解的效力也应当参照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这将更加有利于商事调解在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发挥。

    李国华委员(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委主任、省宗教局局长、党组书记)就充分发挥民族宗教正能量切实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提出建议。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牢牢把握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充分发挥民族宗教正能量,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引导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贡献。

    江苏是少数民族散居地区,55个少数民族齐全。“十二五”以来: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成效明显;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发展迅速;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少数民族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对口支援工作扎实有效。江苏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江苏宗教工作专门批示:“一些好的经验可以及时交流推广。”俞正声主席表扬我们在四个方面做得好:支持、帮助和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建设做得好;指导神学思想建设做得好;宗教人才培养工作做得好;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工作做得好。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民族宗教工作还有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待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坚持从政治高度看待民族宗教工作;坚持用辩证思维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坚持用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坚持把群众观点贯穿民族宗教工作。我们将着力加强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着力提高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着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支持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着力引导民族宗教界围绕“两聚一高”目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新贡献。

    董运弟委员(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主任)就关于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提出建议。

    关于“法治江苏”“平安江苏”的建设理论与政府采取的举措已相对成熟,让我们政协委员再说一些宏观与顶层设计的东西确实很难。好在我参与到法治江苏与平安江苏的建设实践中去,比如,每年都会义务为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做几十场法制报告,为多家政府机关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我本身也是政府法制办的立法专家顾问,也是行政执法监督员,还是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专家团成员。今天我只是根据以上工作的感受,参与全省执法检查等经验,谈几点建议。

    一、在思想认识上:

    1.要充分认识到这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手段,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目前最好的治理方式,是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柔性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对外开放的软实力象征,是控制权力、改变政府自身命运的变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作出持续不懈的努力,是江苏的核心竞争力。

    2.在现阶段,对于法治政府,包括平安江苏的建设水平的评估,还要有清醒的认识。

    (1)与江苏的经济发展成就和社会进步的程度相比较,还不容乐观。

    (2)与“两个率先”的要求相比还不容乐观。

    (3)与其他省和城市比较,还不能乐观。

    3.历史上政府的运作,特别是传统的行政驱动型政府,存在权力膨胀、官僚主义、部门利益,法治政府建设动力不足。

    4.领导、公务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认识和能力不足。合法性、规则性、平等性、对价性、程序性、保护公民权益的意识不强。

    5.行政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对法律的学习掌握运用还远远不够。比如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生效,至今已13年多了。

    6.公众法治社会参与度不够,没有形成良性互动。

    7.投入不够,特别是经济投入不够。

    8.监督、评价、考核、奖惩、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二、几点建议:

    1.继续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各级领导、主要领导。《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一年四次还不够。不光学习,还要会运用。

    2.公务员执法要加强培训,定期、长期培训,包括考试。

    3.制度构建与体制机制构建保障仍需强化。如行政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政府决策机制等方面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

    4.行政立法要科学民主、提高质量。

    5.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完善,经费投入要合理,并且要制度化。

    6.考核、评估、监督、惩罚机制要跟上。

    7.平安江苏建设中的装备要均等化、标准化(如消防装备)。

    顾树生委员(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就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建议。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2016年,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有三个特点:一是定位高。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石泰峰省长在会上要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二是机制新。省政府在相关领域和区域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是措施实。以贯彻落实纲要为主线,制定《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建立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2016年首次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对各地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力推动了全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2016年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省、市、县三级“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实地抽查核实1608个部门单位,重点检查行政审批改革、投资审批改革、职业资格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和收费清理改革等方面,促进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中央和省改革举措,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从审计情况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工作,大幅精减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取得实际成效。但少数应下放、委托的审批事项未落实到位,有的下放委托下级实施的事项“含金量”不高。建议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清单监管服务机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周  勤委员(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建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兼并基金,遏制外资企业恶意退出国内和江苏市场提出建议。

    由于土地、税收和劳动力方面成本的提高,跨国公司特别是各国之间税收优惠竞争日益激烈,加上管理成本的日益上升、转移价格与转移成本可能性减小、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需求目标市场的改变,外资企业退出中国和江苏将成为日趋明显的趋势。外资退出形成产业萎缩,特别是企业员工的安置将成为未来十分棘手的问题,对国内安定和经济发展会有较大影响,必须要引起充分重视,所以未雨绸缪是十分必要。

    为此,提出建议:

    1.认真研究外资退出的具体原因,发现规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应付可能出现的问题。

    2.引导关联企业,特别是上下游产业的国内企业,合理地收购欲退出的外资关联企业,目前已经有十分成功案例。可以成立产业扶持基金,适当补贴企业兼并行为。这可以遏制恶意的退出,避免其以退出为要挟谋求超国民待遇。

    3.加快国内企业的产业升级速度,缩短国内制造业产业水平。

    4.保持企业和员工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技能的延续性,避免因外企退出造成熟练工人的流失。特别可以降低大规模失业导致社会稳定风险。

    钱再见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就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全面促进法治江苏建设提出建议。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格局中,法治社会建设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是需经过长期建设才能够有较明显的改善。法治社会是一种社会运行状态,可以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从法治社会的视角来看,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强化法治社会建设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供给;依靠社会主体依法自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资源整合和协同治理;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培育法治社会建设的公民文化。

    一、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引导、制度供给和规则设定

    政府主导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政府主导的前提与基础是依法行政。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供给,尤其是在投入方面的支持,同时,这也是政府责任之所在。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特别强调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和绩效目标,然后通过绩效调查,倾听公民(顾客)对公共服务的意见,测量其满意程度,并根据绩效指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

    坚持由政府主导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是强调政府在资金、人员、政策和过程性考核方面坚持主导地位和主导身份,尽可能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各个方面的支持。随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倡导更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免费服务的范畴,服务人员的所有费用由政府购买,使服务对象真正能够享受免费的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性是公益性服务的基本要求,但不是唯一的要求。在坚持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免费服务的同时还积极拓展思路和开放渠道,尽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专业服务。使公益性法律服务不仅仅是一种免费的服务,而且是一种优质的法律服务,决不因为免费而降低质量。

    二、依靠社会主体依法自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资源整合和协同治理

    虽然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与保护仅仅依靠政府方面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国家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扶持和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治理的多中心性、协同性和参与性强调不同社会主体在自治的基础上实现资源整合、协同治理和网络化治理。

    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向居民提供尽可能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全时域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与司法所、律师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建立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团队,进一步推动了各类社会主体中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

    三、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的公民文化和法治社会基础

    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法治经济,必须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国家,同样,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政府守法,也要求全民守法。法治不仅是约束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且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公民文化是政治文化的社会基础性内容,而全民守法的公民文化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社会建设意味着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不断深入人心,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中使法律规范成为人们一切行动的基本准则。只有显著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根基。同时,要强化公民在监督机制中的作用,公民就要有极高的主人翁意识,要有所作为,因此,公民要学法、懂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既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又坚持以服务对象的实际法律需求为导向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建立法律诊所的过程中,法律诊所主要设置在保障房社区或者拆迁安置社区,就是考虑到这些社区居民较为集中,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差,文化层次也相对较低,法律认知度和法治意识偏弱,是最需要政府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服务的人群,因此法律诊所主要面向此类人群,以最大程度满足对象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在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形式方面,也充分注意到不同主体群体对于法律不同的需求,按照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开展法律服务。将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建设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效用,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公益性效能。

    刘旺洪委员(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就依法解决“非访”难题的思路和对策提出建议。

    李强书记对“法治江苏”建设提出了“四个确保”的要求。目前,江苏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差距。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体制机制不健全等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非访”问题法治化解决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非访”是非正常上访的简称,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的遇到的重大难题之一。一般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访、进京访等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当代中国“非访”长期难以得到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体制机制角度来看,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1.信访制度和信访机构职能错位,从人民群众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权利的法律制度,逐步演化为直接解决问题的制度,信访机构成为直接解决信访问题的机构。2.混淆信访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与信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3.由于对进京非访和非访实行排名和通报工作机制,各地或者采取各种形式阻止非访人进京,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为了息访不得不突破法律底线满足非访人的无理、非法诉求,“花钱买平安”,成本巨大。4.涉诉信访概念不科学,使司法裁判失去了终决性,两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损害司法权威。5.信访终结终而不结,造成大量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解决“非访”难题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基本方向,以信访条例有效实施为抓手,以依法保障公民合法信访权利、依法规范公民信访行为、依法惩治违法信访行为、维护国家信访法律秩序为重点,深化信访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社会治理、规范权力运行、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着力推进非访问题的依法治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体建议为:1.取消“非正常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概念,建立“违法上访”和“违法进京上访”概念。2.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信访机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职能,明确信访机构的法定职责、职权。3.取消地方接访制度,实行违法行为地管辖制度。4.取消非访通报制度,建立重大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和信访案件办理督查制度。5.通过一次性再审终结涉诉信访,深化再审制度改革,取消涉法涉诉信访。6.明确区分违法信访与信访诉求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保障违法信访人合法权利,依法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