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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9 23:25 来源: 本站原创

 

  1月29日上午,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中共组,致公组,侨联、台联、对外友好组,社会科学组,特邀二组,特邀三组的委员,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建设法治江苏”主题进行讨论。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省政协副主席罗一民、麻建国主持,省政协党组成员王雪非参加了联组讨论。

  薛涛、卢章平、谢士灵、施学雷、周翔、王安顺、李多宽、石慧、马小峰、刘旺洪、顾树生、方晓林、莫宗通、袁丁等委员先后发言。

  

  薛涛委员(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胸心外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就依法创新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一是明确定位,树立权威性。我省应向国家立法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体系,并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并确定调解结果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树立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权威性。调解作为医疗纠纷的前置程序存在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自发意识,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因此,在立法层面可以立法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是应当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从而排除当事人的选择。对调解结果正当性的确认也是应该一以贯之的原则。医疗调解书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旦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应规定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进行形式上审查,排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可撤销的诸多情形后,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二是设立异地调解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在实践中,有些由本地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很大原因就是患者一方对鉴定人员的不信任,认为鉴定人员和院方同属一个系统。在目前国情下,有必要借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的异地审理制度,通过当事人选定或者当地人民调解机构决定异地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建立院方和鉴定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减少患者这方面的困惑。医疗纠纷的调解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因此评鉴程序应该对所有案件适用,除非医患双方已经就事实部分达成一致,而争议的仅仅是如何赔偿的问题。对于重大案件,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独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预先垫付。

  三是营造与之配套的法治环境,为加强和完善调解制度夯实基础。其一,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将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家属的“私了”纳入规范渠道,即对涉及超出限定金额的处理方案,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超过此数额的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中心或者依法进入诉讼,确保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向理性法制的轨道。其二,尽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险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应该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同步推进已经成为一个共识。我省应尽快试点这项制度,并逐步完善后推广实施。

  

  卢章平委员(致公党镇江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江苏大学图书馆馆长)就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意识提出建议。

  一是健全制度带头学法。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报告会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机关各部门要建立法治讲堂。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考核制度,严格各级领导干部年终述法考评制度,实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组织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是依法决策严格考核。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三是依法行政提高公信力。按照简政放权的效率、便民的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所放“权力”的条目和实施的具体时间。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问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尊崇司法的公平正义,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加大查处干扰司法审案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遏制执法、司法实践中“人情案”、“关系案”等干扰司法公正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深化普法宣传,推动法治理念全覆盖。进一步突出机关单位普法主体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普法责任,倡导并逐步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法规的机制;理顺普法工作机制,出台解决人员和经费两大制约问题的具体措施,按“七类”普法对象的现实需求,分层次有重点进行普法,弘扬法治理念,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氛围。

  

  谢士灵委员(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就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提出建议。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党的领导是法治江苏目标建设和实现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对法治江苏实现的目标、路径、制度保障、监督落实等方面做出具体部署并予切实履行。切实依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来转变执政观念,提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意识,率先垂范,以党风转变带动民风的转变。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独立性,认真落实四中全会《决定》中规定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登记制度。领导干部要有法律信仰,要有法律思维。

  二是将法治政府的打造作为法治江苏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等,都是近年来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大力提倡并锐意推进的。政府权力行使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依法行政的水平高低,直接关乎到老百姓对党委政府权力运用好坏的评判,关系到人心向背。省长在政府报告中第三部分也作了微言大义的阐述,今年5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法律社会的重要表征。

  三是突出解决司法不公和社会公平正义缺失问题。以民商案件为例,法院应秉持定分止争的价值观,而不能为了追求高调解率而忽略事实真相。检察机关应当在法治江苏建设中有更多担当,如对民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诉讼,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公益诉讼,非法集资中骗取银行贷款等案件,应用重典打击。只有公正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人民群众才会真诚信仰法律,真正相信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打造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江苏目标。

  

  施学雷委员(致公党南通市委副主委,市政务中心主任)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法治和服务型政府提出建议。

  一是“职权法定”先“定法”。“职权法定”中所指的法,应当是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省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各级政府出台的“权力清单”,必须要以上述合法依据为根本依据。因此,建议省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明确权力清单梳理的法律依据,研究制定权力清单的基本标准,实行权力“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名称”,切实抓好“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等环节,确保各地区权力清单的相对统一、规范和有效。

  二是“简政放权”要“合法”。一直以来,业界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一级政府行使的权力是否可以减少、下放,该如何下放存在着不小的争议。随着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对简政放权的态度十分明确,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权力是大势所趋,也是不容置疑的。建议省政府以文件形式统一授权地方政府减少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省政府法制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级权力减少、下放的审查、报备机制,同时加强对下放、减少权力的动态监管,确保简政“简到位、简出实效”,放权“放得下、运转得好”。

  三是“优化流程”必“依法”。近年来,随着并联审批、绿色通道、代理代办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常态化开展,“公章四处围城、审批长途旅行”等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然而,部分地区推行的容缺审批、取消前置等特色审批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对事后补齐的申请材料、暂予取消的前置许可等要素环节把握不当,极易造成程序违法,引发行政诉讼,严重时还会对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各地在大力推行便民利民举措的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事项,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作出的每一个行政许可认定都合法有效,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周翔委员(淮安市侨联主席)就发挥人民团体在法治江苏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提出建议。

  一是发挥桥梁作用,集思广益,为立法建言。人民团体是党联系每个群体的桥梁,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与配合立法机关开展调查研究,也可以直接代表所在群体反映合理诉求,还可以代表界别群众与立法机关协商协调法律及配套文件的内容、范围等。在法律草案及其实施办法公布后,收集民意,反馈民意,促进立法民主化。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为例,目前还有一些新情况还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妇联等群众团体可以积极反映情况、发挥作用。

  二是发挥“娘家”作用,引导界别群众提高主人翁意识,当好执法、司法的监督者。既运用相关法律维护权益,又对照法律条款履行义务。

  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如侨联的关爱空巢老人行动、对困难归侨侨眷的帮扶等,让这一特殊群体得到应有的、更好的生活保障,在关心侨界民生、促进海内外关系和谐方面有特殊意义。

  四是发挥组织作用,抓好普法教育,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在加强“广义”普法、组织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注重特定群体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不同的组织,组织所在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搞清楚法律适用的对象、范围、标准、时效等,引导群众遵法守法,依法维权。在提高群众法律素养的基础上,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促进法治江苏建设。

  

  王安顺委员(徐州市副市长)就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立法工作真正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体现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权自有据、用权合法。应确保权力运行规范化,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凡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应促进权力监督常态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部门内控机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注重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狠抓日常工作管理,严查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把公平正义鲜明地写在江苏司法队伍的旗帜上。

  四是构建法治社会。一方面,应努力培养全民法治信仰。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每个人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遵法、守法、用法、信法、护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另一方面,应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持续开展法治创建,健全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真正筑牢人民群众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

  五是法治德治并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在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同时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努力促进法治德治良性互动。

  

  李多宽委员(南京海关原关长、党组书记)从适应新常态的角度对法治江苏建设提出建议。

  新常态下,法治应为改革保驾护航。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决策。建立完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统一联动机制,实现改革的有规则、可预期,凡重大改革务必做到于法有据。加强顶层设计,任何改革都要有上位法支撑;同步推进立法,在改革方案出台前强制性组织内部的风险论证会和外部的立法听证会,听取不同层面的意见,“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强化法治把关,完善法律顾问辅助决策制度。

  二是坚持以法治指引改革方向。市场经济实际就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要适当退出,法治就要全面跟进,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厘清。

  三是坚持以法治疏浚改革风险。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必须及时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风险,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减少利益调配带来的社会震荡,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要注重以法治化解问题矛盾,通过立法先行的方式固化共识、协调利益;以法治强化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法治强化监督问责,建立重大觉得终身负责和倒查机制,实现权责统一。

  当前,要重点以法治能力建设推动法治江苏建设。具体有四点建议:

  一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开展法律职业道德培训。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是影响政府整体法治水平的重要因素,应当作为重点来抓。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学习法律、准确掌握法律,做尊法、敬法、学法、守法的模范,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

  二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建立领导干部述法治度、学法用法登记制度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以上率下、强力推动的强大正能量。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这也是一种生动有效的法治教育形式,值得推广。

  三是针对广大市场主体,转变普法宣传方式。各政府机关、执法部门要落实四中全会决定中“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变被动执法为主动送法上门,真正体现执法为民。在开展每一项审批业务之前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企业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而犯低级错误被处罚,既要坚持违法必究、纠法以正,更要注重执法的最终目的、最佳效果是无人违法。

  四是针对普通民众,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起码义务,是公民自觉的底线要求。建议对公民的法律素质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出台关于公民法律常识教育的长期规划,明确公民必须知道和必须掌握的法律目录;普法要从娃娃抓起,多元共建,殊途同归;普法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复杂的法律文件转化为通俗易懂易记的形式,让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石慧委员(江苏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就法治江苏建设中加强法律适用统一性问题提出建议。

  目前,对于规范政府在决策方面可循的法律尚不健全,期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中,省政府能够探索、创新,走出一条新路。李学勇省长在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政府职能。做到法定职责是必须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真能做到,实属不易。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健全和完善法律建设,保障司法公正是首要的任务。在目前大量的民事案件中存在着:1、有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相同案件不同判决;2、有的无法律适用依据,滥用“自由心证”,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对于如何完善法律适用统一进行调研。提升和改进司法机关审判水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持司法公正。

  

  马小峰委员(江苏海事局党组书记)就深化体制改革、依法建设水运强省提出建议。

  一是关于江苏现行海事审判体制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江苏境内的海商事案件分别由上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中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江苏沿海的海商事案件;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江苏长江及内河水域的海商事案件。由于江苏境内没有设立海事法院,导致我省缺乏完善的海商事法律服务体系,不能为我省港口物流业、水上运输业、造船业等产业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优良的法治环境。随着我省港口航运业的飞速发展,这种海商事案件审判体制暴露出诸多弊端和问题,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制约了涉海商事经济的发展。

  为此,建议尽早启动南京海事法院的筹建工作,尽快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关于现行涉水行政管理体制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省级层面上缺乏宏观调控所有水上交通运输资源的组织机构,现有涉水行政管理体制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沿江港口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南京、太仓、南通分层次港口布局的框架,但港口布局和发展还不平衡,各自为政、无序竞争现象屡见不鲜;沿江不同程度存在着岸线资源的多占少用、深水浅用、不合理开发等现象,使港口能力出现结构性过剩,诱发恶性竞争,浪费了宝贵的岸线资源;省内缺乏权威的水运发展管理机构,全省水运缺乏海、江、河、湖统一建设,协调发展的明确规划;省内缺乏完善的物流网络和大规模物流企业,各种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不高,铁路、公路与水运布局之间合理衔接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此,建议理顺江苏涉水行政管理体制:

  一是统一“两个海事”。江苏实现中央海事与地方海事合并。从江苏水域的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来看,水监体制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按照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三统一”的要求,参照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等省的做法,中央与地方海事机构合二为一。

  二是建议改革立法执法一体的体制。要改变建管合一、立法执法一体的体制。执法主体多元化,导致执法成本上升、效率低下,是对“依法治国”的侵蚀和损耗。多部门职能与事权交叉、重叠管理,影响了行政公正和效率,由于职责交叉或近似,给国家增加了行政成本,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三是统一长江江苏段水路运输的管理职责。目前,长江江苏段航道维护、航标建设属于长江航道局管理,船舶引航属于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多年来,我省通过在长江江苏段港口群的建设,使海运运输向内陆推进近400公里,形成以上海为“龙头”,江苏为一翼的国际海轮直达区。在涉水管理模式上,应该与我国其它海港一样,航道、航标、引航统一管理。

  四就理顺江苏涉水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议进行商讨,进一步理顺我省航道、航标、港口、引航、海事管理体制,形成我省统一的涉水管理体制。

  

  刘旺洪委员(省社科院副院长)就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建议。

  关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基本要求,提出三点看法:

  一是要全面把握法治思维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特点。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路径及过程。它是实践性思维,要求从实际问题出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思考问题;是理性思维,要求根据科学规律和原理进行理智平和谨慎思考问题;是综合平衡思维,要求通过价值和利益权衡对多元目标、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要坚持以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法治思维以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为导向,要求领导干部要深刻把握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形成正确权力观和现代法治人格,坚持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三是要形成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思维方式。认真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形成现代法律话语体系,善于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转化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职权等法律问题;认真学习现代法治理论,形成依法依规办事,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意识;认真学习法律逻辑学,提高综合运用价值逻辑、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能力。

  关于如何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开展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系统培训。目前我省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学院尚未开设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专题课程,建议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学院开设这一专题课程;对各级领导进行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为主题的轮训,主要开设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学、依法办事案例解析等专题讲座。

  二是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体系,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将法治素养好、法治思维能力强、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选啊吧任用的重要条件;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不能坚持依法办事、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干部不得提拔;对存在违法决策、决策重大失误、违法行使权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依法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法和依法办事述职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对一段时期以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法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专题进行报告;各级党委应当向党委全会和党代会报告依法执政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对依法行政情况向人大进行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在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中对本人坚持学法、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专门报告和说明,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顾树生委员(省审计厅厅长)就如何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省中的作用提出建议。

  一是加大对中央和省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切实发挥政策落实“督查员”作用,跟踪检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关注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推进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把该放的权放到位,促进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揭示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准确把握审计重点,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重点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政策措施;重大经济决策;财政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廉政建设责任履行等情况。对党政工作部门等主要领导干部,重点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政策措施、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遵纪守法;重大经济决策;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履行等情况。继续加大“任中审计”、“三责联审”和“同步审计”力度,大力推进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力度。公共资金是纳税人的“辛苦钱”,要确保用得其所,发挥效益。坚持把绩效的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持续关注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委十项规定落实情况,关注“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关注治理“小金库”和“吃空饷”情况,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促进加强管理和堵塞漏洞。加强社保、医疗、教育、“三农”等重点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揭示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要瞪大“火眼金睛”,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发挥好审计反腐的“尖兵”和“利剑”作用。

  

  方晓林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提出建议。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工作定位和重点。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定位于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督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监督纠正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生产安全以及其他严重侵犯民生民利领域以罚代刑,以纪代刑,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是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决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检察机关能够掌握涉及“罪与非罪”的行政处罚信息,还需要知悉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建议省政府和省检察院加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规划建设,制定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案情通报、移送、纠正反馈等工作机制。

  三是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廉洁从政。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能,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加大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办;积极发挥职务犯罪预防作用,结合查办案件,促进相关单位部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堵塞漏洞。要加强公务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公职人员任职前法治培训考核制度。

  四是探索开展公益诉讼促进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将公益诉讼重点放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生在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转让、企业改制、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国有资产保护领域;关乎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共场所、公共安全领域;容易被忽视、被破坏、最急需被保护的古城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领域;农民工、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权益保护领域等。

  五是通过规范开展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对于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务犯罪,制度缺失、管理不严格不规范,需要改进完善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执法公信力,应当予以纠正的;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刑罚执行等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不公正、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等,对这些问题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沟通联系,全面调查研究,提出有分析有说理、针对性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督促改进工作。

  六是建立对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相关工作制度。1、建立行政执法行为风险评估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标准,明确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建立预警提示机制,对执法工作中规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不规范问题,及时预防通报,消除隐患,防范风险。2、建立同步介入调查制度。积极探索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法制部门、行政执法监察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会同相关特定领域或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遏制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3、建立定期考核评价制度。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地方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综合考评体系,通过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力、综合检查考评的牵制力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约束力。

  

  莫宗通委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就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提出建议。

  一是关于信访工作外延过大的问题。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的职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信访工作的外延过大,“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搞得信访部门、信访干部疲于奔命、不堪重负,该管的没有时间和精力管好,不该管的更管不好。这就需要依法依规切实厘清信访部门工作职能边界。一是明确信访是补充救济渠道而不是优先渠道。各级政府、政法机关对哪些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问题应该制定清单,广而告之,研究如何使这些法定渠道更便捷、成本更低,以吸引更多的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利益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对以信访为名进行闹事、堵路堵门等违法行为的,该依法惩处就依法惩处,不能放任、纵容,形成正确导向。

  二是关于诉访分离中“分而不离”的问题。“诉访分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其本质是信访与司法部门的职能都回归本位,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履行职责。为此,一是要解决好入口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能够及时受理,依法导入司法程序,该重审的重审,该复查的复查,该抗诉的抗诉;二是要解决好法律程序内“空转”问题。把着力点放在依法公正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上,既要重视程序终结、更要重视实体终结,该纠正的纠正,该赔偿的赔偿,该司法救助的有效救助;三是涉法涉诉问题的化解同样要做好宣传法律法规、疏导情绪的工作。

  三是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问题。分析大量的信访现象,信访秩序失范的根源是不作为、乱作为,维护信访秩序的关键是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手段要硬,惩处少数人违法乱纪行为的手段同样要硬。既要坚决杜绝拦卡堵截群众正常上访活动的错误做法,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树立法治权威,强化依法处置,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在提出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时,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坚决遏制“以闹求解决,以访谋私利”的不正常现象。

  

  袁丁委员(徐州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就深化法治建设提出建议。

  一是加大立法宣传力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立法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谋划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立法计划、立法过程、法规主要内容的宣传报道,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主动参与法治实践。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常态化,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要求。

  三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大力构建教育、预防、监督和奖惩并重的执法工作机制,推行司法公开,探索建立统一的政法信息大平台,构建阳光执法司法新机制。

  四是创新普法形式,提升法制宣传教育质效。积极引入大众传播媒介,推广微博、微信、微电影、移动公交电视等新媒体,实现全方位、立体化普法。加大对农村留守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中小个体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效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