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生委员代表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发言
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激发微观经济主体活力也有重要意义。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总体进展顺利,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相当一部分协会商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中介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任重道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落实 “直接登记”和“一业多会”规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有序发展
进一步落实改革举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登记”和“一业多会”改革。对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的申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应予直接登记注册。同时,对省工商联已经成立多年并运行良好,但与政府部门的协会并列存在的商会,只要名称不完全重复,应予直接登记。应允许设立业务范围相似或相同的行业协会商会,使他们通过适度竞争激发活力,实现优胜劣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办会,不断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竞争力。
二、全面有序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务等方面的“脱钩”工作。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制定出台政社分开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细则;将行业协会现有的行政职能、行政级别与编制,以及除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财政支持等行政化内容逐步分离出去,使其从“红顶中介”转变成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和社会主体;充分尊重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政府部门不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鉴于“脱钩”工作影响重大,可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待时机成熟后全面推广。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在清理政府职能、编制权力清单时,应把适宜于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数据统计、编撰行业志、开展课题研究、职称评定、项目评审、技能培训等事项交由有资质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逐步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清单和政府委托事项目录清单。财政部门在部门年度预算中编列专项经费,为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提供财力支持。
四、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培育发展工作
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加强分类指导,明确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的扶持措施。建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清单制度、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基金、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措施,多渠道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从业水平
行业协会商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办会、民主办会机制。坚持为企业、行业、政府、社会服务宗旨,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凝聚行业力量,提升专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和运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依法进行自我治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加强协会商会领导班子建设,提升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政策,逐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高素质优秀人才,促进人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
六、完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服务监管
借鉴国内外经验,引入第三方权威评级机构,开展等级评估,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才能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运转不正常、行业代表性差的协会商会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委托、授权的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审的结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表彰以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加快建立由民政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界定各方职能,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改革应与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同步。建议尽快建立由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和培育发展工作。研究出台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总体方案和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