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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1 10:52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意见都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支持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实现适度竞争、优胜劣汰。推动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服务的能力,坚持积极引导和依法管理并重,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近年来,我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全省经济类商(协)会组织发展迅速,仅全省工商联系统商会组织就有1600多家。这些商(协)会组织为促进经济增长、规范市场行为、服务转型升级、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和服务平台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管理体制混乱、实行两条线管理。一条是由政府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和部分异地商会,实行由民政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另一条是由工商联依据其章程成立的行业商会和异地商会组织,其中大部分作为工商联的二级商会进行管理,但也有一部分在民政部门登记,主管部门是工商联。二是政会分开不落实。特别是政府部门与其组建的行业协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着“二政府”的问题,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三是关于经济类商(协)会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政策至今未有落实。四是商(协)会的内部管理薄弱。没有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部门履行指导、服务和监管职能不够。五是商(协)会的作用发挥很不平衡。特别是有些政府的协会成了养人的地方,没有活动、没有经费、没有活力,有的甚至名存实亡。六是政府转变职能的步伐依然很慢,政府购买服务依然是一句空话。七是经济类商(协)会的专业人才紧缺,不能支撑组织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民政厅、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协调机制。负责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包括经济类商(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实现政社分开、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购买服务、优胜劣汰、第三方评估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协调解决有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提升运作能力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二、尽快落实我省对包括经济类商(协)组织在内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一业多会”的规定。目前中央和省委的决定和意见对此都已经有明确要求,省民政厅虽然也制定了相关措施,但还没有实施细则,直接登记的改革举措仍迟迟没有落到实处。据反映,目前省级商(协)会成立依然很难,省民政厅仍在沿用前置审批的办法,不能直接登记。这种情况应该尽快改变,让中央和省的改革举措“落地”开花。

  三、明确省有关部门对我省经济类商(协)会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监督、执法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管。工商联作为总商会履行对商(协)会的运作指导职能,并发挥其培养非公经济人士队伍的政治优势,负责对以非公经济企业和人士为主体会员的商(协)组织的领导班子人选进行政治把关。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税收、信贷融资、社会保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审计等管理。

  四、建立对经济类商(协)会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负责对商(协)会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注销、登记、退出的重要依据。

  五、结合政府转变职能,尽快建立并真正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要在明确政府转移职能的清单及过程设计的基础上,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和社会组织目录,可以通过“一业多会”的竞争机制,增强同业商(协)会承接职能和参与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建立商(协)会组织的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对那些没有活动、没有服务、没有人员、没有经费、没有办公场所,名存实亡的商(协)会要坚决予以注销退出。

  七、加强经济类商(协)组织的人才建设。采取措施,畅通社会组织就业的渠道,鼓励在大学设立社会组织管理专业,同时加强对经济类商(协)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