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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19 12:44 来源: 本站原创

加强涉农合同管理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李志宏

 

 

   近年来,农村许多矛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或起因于涉农合同。

   涉农合同纠纷大部分都比较复杂,且社会影响面大。有的纠纷矛盾比较突出,极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一、涉农合同纠纷的分类

   涉农合同纠纷根据其起因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由于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一是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权属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在承包、利用时引发争议。三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或转包渔利,引发纠纷。

   (二)由村干部滥用权力引发的纠纷。一是违法收回、违法调整,强行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二是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三是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引发的纠纷。如截留、私分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三)由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干预承发包引发的纠纷。一是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二是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四)由利益变化引发的纠纷。这部分纠纷多起因于合同履行时间跨度过大,甚至出现30-50年的承包期限,并且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就一次性缴清承包费了。土地发包初期并无异议,一旦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土地收益明显增加,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尤以村民哄抢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二、涉农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土地政策多变是引发涉农合同纠纷的历史原因。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短短6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次变化,屡经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

   (二)国家惠农措施不断加大是引发涉农合同纠纷的政策原因。国家涉农政策调整是导致涉农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不断增长的经济利益成为纠纷产生的最深层推动力。在别人不愿耕种土地时,承包土地的农户在经过若干年的投入和耕种后,开始有了经济效益,再加上一系列惠农政策,使这些农户的土地效益成倍增加。承包人土地效益的凸显,导致部分群众心理不平衡,试图终止合同、收回土地或者大幅度提高承包费。

   (三)缺乏合理的承包费增长和分配机制,成为纠纷产生的技术性原因。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承包费在当时虽然较为合理,但没有约定随着时间和经济政策的发展、变化而调整承包费的数额,有的反而明确约定了承包费不因政策的变化而调整。随着农业政策的巨大变化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约定的承包费和目前土地的收益存在着客观的、巨大的反差。国家惠农政策被少数人享有,引发没有享受到政策优惠的村民的不满,从而产生纠纷。

   (四)基层政府职能缺位、错位是纠纷产生的行政性原因。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有时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对村干部权力必要的规范、约束和指导,造成涉农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中权力滥用,导致纠纷的产生。

   (五)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原因。我国传统的农村乡土社会逐渐瓦解,从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甚至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从调研的数起涉农合同纠纷的情况看,均夹杂着村基层组织决策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因素。

   三、解决涉农合同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涉农合同纠纷较为复杂,涉及法律、经济、社会、政策等诸多因素。为了预防和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现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建议

   1.进一步转变执政理念,改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树立让利于民、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意识。

   2.进一步探索基层民主建设,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自我监督功能,实现乡村的和谐、有序发展。

   3.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制意识、契约意识,提升基层党委政府的法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

   (二)微观层面的建议

   1.细化承包和发包程序、内容,以程序的公正公开保证合同内容的正义、公平。明确村、组对涉农合同承发包的权利界限,约束村干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建议制定、印发涉农合同样本,并用诸如“一本通”、“手册”的形式进行细化,提高可操作性。

   2.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类型形成不同的指导意见,限制或杜绝长期、超长期合同。诸如林地、鱼塘应确定不同的承包期限。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承包费正常的增长机制。

   3.建立乡镇统一备案的制度。对所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进行乡镇(或乡级以上)统一备案,加强对合同的指导监督作用;也可要求合同当事人做公证。

   4.建立、完善农委(或农工办、农经站)对涉农合同的审核、指导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对重大、涉及较大范围群体利益的涉农合同建立审核把关制度。

   5.建议确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和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村规民约,应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村委会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人大应加强对农村执法的检查和监督,促进涉农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公平公正;农工办、信访、民政、司法、农委等部门,可发挥各自作用,通力合作,对村规民约、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等进行检查、清理,凡与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应予纠正、废止。

   7.清理现有合同。对现有的涉农合同,特别是快到期的合同,要进一步清理,该收的承包费要抓紧催收,不合理的合同在做好多方利 益主体工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承包费。

   8.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的承包合同。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承包主体的合同要告知该行为违反《公务员法》,可责令退出承包,还地于民。

 

   发言人单位和主要职务:民进宿迁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

   界 别: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