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助推社会管理创新献策力促社会和谐稳定
——省政协十届十五次常委会议大会发言摘登(下)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工作水平
吕中亚(代表徐州市政协)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管理新水平,建议:一是完善网络建设,实现治安防控基层全覆盖。加强城乡防控网络建设,在城市构建“大巡防”工作体系,实行24小时网格化巡逻。加强农村中心警务室建设,形成十分钟平安圈。建立省际警务协作网络,进一步密切我省与周边省区的警务协作,联手打击外来人口流窜犯罪和跨地区有组织犯罪活动。健全虚拟社会防控网络,推行网上社区属地管理,正确引导网上舆论。二是整合防范资源,形成治安防控整体优势。发挥专业防控队伍合力,建立必要的警种工作联系制度,实现警务资源优化组合。丰富综治工作平台职能,加强镇(街道)政法综治工作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三是强化技防建设,提供治安防控有力支撑。提高治安防控功能,科学规划城乡技防网络建设,合理布局,不断扩大技防覆盖面。全面推进“技防入户”工程,进一步加大治安防范的密度和广度。科学配置和整合城乡技防资源,实现城市监控系统、单位技防、城乡居民区技防的有效对接。四是注重教育管理,营造治安防控浓厚氛围。强化基层治安防控宣传,着力提升基层防范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口、高危人群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五是完善运行机制,推进治安防控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党政领导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对突出问题亲自调研,加强指导、督促和协调,并把治安防范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元投入为补充的防控体系经费保障格局。加强治安防控立法建设,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切实完善社会联动机制,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巨大合力。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对策与思考
于超(代表常州市政协)
如何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缓解信访矛盾,维护信访秩序,不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夯实化解信访矛盾物质基础。努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水平。二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三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牢固确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加强执行工作。建立并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旁听人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司法干警队伍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着力提升群众工作水平。强化宗旨教育,牢固确立群众观点,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在加强群众工作中的作用。五是要深化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着力提升广大公民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弘扬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咨询服务相结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六是要加强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落实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加强初信初访化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疑难信访案件。
深化发展大调解体系 引领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赵闻斌(代表南通市政协)
2003年4月,南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一综多专”大调解体系。大调解体系建立以来,南通市形成了公众安全感上升、刑事案件发案量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上升、矛盾纠纷发生总量下降,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上升、民转刑杀人案件下降,“三无”乡镇比例上升、公安接处警量下降的良好局面。深化发展大调解体系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系统工程,建议:一是把大调解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平台来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大调解体系的组织领导,把大调解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总体布局,作为在现行行政体制框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加大有效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社会推动,为大调解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好大调解体系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性作用。二是从立法层面上确立大调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国家出台了《人民调解法》,大调解尚未实现有法可依。从国家层面或省一级通过人大立法或出台专门性的大调解工作条例,从法制层面确立大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种调解手段在大调解体系中的有序运用,从实体上使大调解纳入法治化轨道。三是不断强化大调解专业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是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应当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对专职调解员的聘任、职责、权利、报酬、管理、考核奖惩、培训、职称等级评定、隶属关系、晋升途径等作出相应规定,以利于这支队伍的健康发展、合理流动和发挥作用。国家或省一级可在这方面出台专门的管理条例或指导性意见,以便于基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据可依,按章行事。同时,可在有关高校设立矛盾纠纷预防、调解等相关专业,在省一级设立相关研究机构,从根本上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仲琨(代表连云港市政协)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建议:第一,建立责权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省可设立有机统一、权威高效、垂直管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分段监管、多头监管的体制性问题,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第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综合协调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统筹推进食品监管和药品监管、综合监管和具体监管、城市监管和农村监管、专项整顿与示范创建,逐步建立起以预防为主、有效干预、快速反应为核心,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模式。二是安全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类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和名牌企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加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食品和医药产业科学发展。三是科学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中有害因素的检测和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评估体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四是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首责”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按照新的刑法修正案,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五是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切实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应急处置队伍、应急保障能力、应急管理示范、应急科技支撑体系等方面的重点建设。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六是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全面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提高食品药品从业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化紧急救援服务体系
张永康(代表省政协科技委员会)
建设社会化紧急救援服务体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可以有效化解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一是理顺紧急救援体制。将部分政府职能交由社会化救援体系承接,纳入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范围。整合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救援资源,建立一套统一管理灾害防治的专门政府机构;构建统一的灾害管理、指挥、协调机制,实现由单一减灾向综合减灾的转变,形成灾害应急救援合力。二是完善应急救援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政府和社会的救援行为。把紧急救援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整体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三是出台城乡应急安全评价体系。把城乡应急安全评价体系作为区域科学发展的重要评价内容,将应急安全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中。制订城乡应急安全标准,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并把安全作为文明社区的重要指标。对紧急救援基础设施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应急产品配备和专业人员岗位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四是广泛宣传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推动公共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应急救援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提高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教师、社区管理者、企业负责人等特殊职业和岗位群体的教育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和体验教育,培养社会公众的逃生技能和自救互救本领。五是建设紧急救助员队伍。努力培养造就一支覆盖城乡、满足应对复杂情况下灾害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的紧急救助员队伍。在学校、社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紧急救助员,在发生事故时,为救援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六是大力发展紧急救援产业。尽快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对社会化紧急救援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基地建设、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物资储备等,制定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设立紧急救援产业发展基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本,为紧急救援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吴汝信(代表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运行机制。成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政法各部门及纪检、组织、编制、发改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细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尽快出台契合区域实际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考评体系,明确标准规范。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奖惩。加大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投入,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把促进创业和就业作为增收的关键举措,将城镇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体系向农村延伸,覆盖到农民。建立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以编制“十二五”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为契机,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基层和社区的社会管理,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强化基层党组织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打牢社区建设基础。三是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社关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要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建立上下统一的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分类发展、分级监管机制,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四是进一步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抓紧完善各类法规制度。及时把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政策,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完善各类政策法规,全面加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社会矛盾大调解、社会治安大防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对话、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新型社区的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强农民集中安置小区基层组织建设
王贵成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集中安置小区已成为当代农民居住的主要场所。农村集中安置小区基层组织是政府与居民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其工作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进程,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一是着力做好社区基层组织的筹建和完善工作。按照“一居一支”的原则,及时配齐配强社区基层党组织。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形式,选拔和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管理能力强、适应社区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对正在建设或即将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同筹同建”的原则,超前谋划,为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由农村基层组织向社区基层组织的平稳过渡。二是着力抓好集中安置小区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考察和监督,把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调整安置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村干部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尽快适应由农村工作向城市社区工作的转变。通过宣传、引导、扶持、帮助、服务、协商等手段,激发安置居民的创业、就业的积极性,更好地盘活小区现有社会资源,引导小区居民用积极心态迎接身份转变。三是着力处置好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利益问题。继续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及时明确与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经济管理和利益分配方式。组织审计、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及审计,对原居(村)的债权、债务,进行合理处置,杜绝新增债权、债务,确保拆迁户个人利益不受损害,确保管理体制平稳转变,为建立城市社区奠定框架基础。四是着力解决好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查了解和掌握群众就业动态,加强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把对基层组织的考评落到帮助群众就业的实效上。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捐资助学等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及时主动化解安置小区的群众矛盾和纠纷,做到不推卸、不上交,就地化解,守土尽责,保一方平安。
重视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丘仲辉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社会自我管理的生力军。建议:一是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工作。降低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积极扶持服务类、公益救助类等社会组织,尤其要重点扶持枢纽型和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发展,逐步形成行业管理、监督体系,实现社会组织由政府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过渡。二是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社会发展环境。积极提供共同发展的政策平台,提供平等参与各项公益事业的机会和良性互动、公平竞争的发展空间。积极引导和尽快推动官办社会组织的改革,使其迅速实现向社会化、民间化和市场化转变。三是释放更多社会服务空间。以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建设和社会工作的“三社联动”为目标,加快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步伐,将更多公益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在全省范围推广南京市在养老、助残等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验做法,公开和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健全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的监管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四是加快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和出台促进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为萌芽期、初创期的基层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包括场地设备、项目运行、小额补贴等支持,为公募基金会提供资产保值、增值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五是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重点向支持性社会组织或其它专业机构提供培育基金,为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针对性的孵化培育服务,帮助社会组织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能力。六是搭建社会组织发展平台。省、市联动,在宁创办社会组织服务园区或创业基地,筑巢引凤、集聚资源,为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园区创业提供良好平台,使之成为江苏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学习交流、服务示范的基地,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验园区,为全省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