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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10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发言单位: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生存与发展之本,但农村妇女却往往难以享受,并常常遭到侵犯,尤其是出嫁女、适龄未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四类妇女,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为保障妇女土地权益,近年来,全省各级妇联先后开展专题调研和项目试点,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主要表现为出嫁女户口迁出土地份额被收回,婆家村已无土地再分;离婚女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能随户口迁走,无法单独分出,如户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也不再分配给其承包土地。

  二是征地补偿款分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妇女出嫁后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在娘家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有些虽然仍享有承包之土地,但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却将她们排除在外。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主要表现为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习俗规定外嫁女(入赘男)及其子女均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集体福利和股份分红权受到严重剥夺。

  四是宅基地分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获得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却不能单独立户,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妇女土地权益在婚姻状况变化过程中流失。出嫁女因人地分离可能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嫁入媳妇也往往因村庄不能调地或没有机动地而得不到婆家村的承包地,离婚或丧偶的妇女,更有可能被剥夺原本享有的承包地。

  二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是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重要成因。现行基层村庄村民自治制度的存在及其所具有的效力,导致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一些村庄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决议带有明显的歧视妇女条款,与国家法律相悖,却因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可而具有效力。

  三是基层缺乏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有效机制。一些地区基层组织和政府对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问题不重视、不干预、不解决,导致矛盾出现群体化倾向。

  四是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较大。一方面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妇女在婚姻变化中土地份额的确定、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等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可操作性差,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另一方面案件执行所面临的种种障碍也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兑现,使得法院执行的阻力太大,司法成本较高。

  三、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一是继续加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要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律观念和男女平等意识,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应得到相同的尊重。要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约”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并通过他们制止和说服部分村民用“村规民俗”代替法律的做法。要帮助妇女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能力,并引导她们理性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要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二是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必须从公共政策制定的源头上率先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程序,提高立法部门、决策部门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度,使立法者在制度政策论证阶段就有意识地预见政策实施和运行可能带给妇女的负面影响。必须尽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等方面的义务,并规定处罚、处分等责任条款;另外,明确妇女也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家庭共有财产,其相关权益的转让必须由共有人共同同意;明确在登记和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书时可以尝试实行“夫妻双名制”,即在土地承包证书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必要时可以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

  三是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纠错机制。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国策和法律制度相冲突时,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因此,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建立备案报告制度和审查纠错机制,要检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的合法性,更要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如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内容,应当要求村委会立即予以废止或修改,以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妇女土地权利救济途径。应建立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在内的权利救济途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切实承担起调解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责任,及时发现和调处纠纷,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应在县级以农经部门为依托,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可采取巡回仲裁庭形式及时受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仲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并依法受理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帮助妇女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应有的土地权益。尽量简化司法程序,降低妇女土地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五是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基层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收益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对于村规民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村民决议等,妇女委员或代表有权进行否决,以不断引导村民自治走上男女平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