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旭东委员代表无党派代表人士界作题为
《大力加强民主法治 全面推动社会建设》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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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这表明,中央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更加关注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社会建设问题。
一、社会建设中法治缺失的现状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主要社会领域已有法可依。我省积极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贯彻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法治建设进步显著。但在少数领域,法律执行不力的问题却比较突出,造成了社会行为的失范和社会关系的失序。
(一)法治的缺失,既存在于政府某些行政部门,又反映于普通民众之中。
一是政府某些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政,是造成相关社会领域失范和无序的主要原因。
首先,执法职能空位。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使得社会生活中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安全生产、建筑施工和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失职或处罚不力,导致一些地方生产管理杂乱无序,违章违规肆无忌惮,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出现。其次,执法职能越位。以权代法、差别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使得社会行为无所适从,激化了社会的不满情绪和意识,甚至造成冲突和对抗。再次,执法职能错位。没有正确认识执法职能的本质和目的,以罚代管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在一些突发、敏感或有较大影响的事件上,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去满足少部分人的要求;或者无原则地放弃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以罚款代替必须的纠正和规范。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造成社会公众越来越表现出对法律的无视、漠视或藐视,加重了社会秩序的失范和社会关系的失衡。
目前,在不少民众的意识里,除了《刑法》,其它法律似乎都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随意闯红灯、抢道行驶,越来越乱的交通秩序,在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和加大社会运行成本的同时,反映的是人们越来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行道、盲人专用道、公共绿地被随心所欲地当做停车场,在损害了行人、残疾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更是对《残疾人保障法》、《消防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屡屡见诸媒体的食品掺假掺毒、犬只伤人、渣土车肇事等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反映出的是对《食品安全法》、《养犬条例》和《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无视、轻视和漠视。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二)法治的缺失,冲击着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信念,侵害着社会事业发展的健康肌体,加剧了社会秩序的不良和不和谐。
一是“潜规则”的盛行。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公开的法律制度不被遵守或怠于遵守,因而,在各种社会生态中,形形色色的“潜规则”依然成为最大和最公开的社会规则,侵蚀着法律制度、监管体制、行业规范和人们的良知,公众对法律很难保持应有的敬畏与尊重。二是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法治的缺失,加剧了社会公众的不安全感,直接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引发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质疑。当公众对其“代理人”习惯性地不信任,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总是半信半疑之时,社会建设的良性运行便缺少了最坚实的互信基础。三是法律信仰的危机。法治缺失传递给社会的,是一个危险的信念——法律无能。于是,在很多场合,法律不再成为解决诉求的手段和途径。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大到暴力袭警、强拆自焚,小到小区数十辆汽车被砸被划等事件,均反应出一部分人对依法管理的信心缺失而选择过激行为。由于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管理成本不断加大。我们在调研中,经常听到很多行政部门一谈到加强监管就抱怨人手不足、经费不够。四是公平与公正感的缺乏。社会的公平公正取决于对既定规则的严格遵守。规则意识的缺失,使得人们不再以公平公正作为行为价值评判的标准。
二、加强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建设的若干建议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需要有效的法治意识的培育。其中,政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起着主导推进作用。大力推行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根本要求。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长效机制,特别是强化对依法行政效果进行考核和考察的制度。
(二)加强对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监察力度。对因行政监管不力和不到位而发生的社会事件,切实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做到事事有明确具体的问责结果。
(三)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畅通渠道,让人民群众更直接、更有效地监督依法行政的行为。
(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地方立法评估检查制度,切实防止并纠正有关行政机关重视通过地方立法获得部门权力和利益,却怠于依照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的现象。
发言人单位和主要职务: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省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