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2023年4月7日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提案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改进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意见》《政协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结合提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委员会是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党派和委员的重要纽带、通过提案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积极贡献智慧力量。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组织本委员会成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省政协党组的工作要求。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四条 向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广大政协委员征集全体会议提案和闭会期间的平时提案,并做好审查、立案、交办、督促等工作。政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期间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开展提案审查情况分析。
第五条 遴选、推荐年度重点督办提案建议名单,提请主席会议审定。积极服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领导同志领办督办重点提案,统筹做好省政协主席会议集体督办和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工作,推动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督办相关重点提案。遴选部分提案以《重点提案摘编》形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阅。每年选择跨年度的有关B类提案开展跟踪督办“回头看”。
第六条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提案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每年对本年度有关提案的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组织所联系界别开展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推动界别围绕本界别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议事、反映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八条 组织本委员会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本委员会党外委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旨的专题视察。举办委员讲堂。
第九条 把服务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加强提案业务指导,通过召开提案线索通报交流会等方式拓宽知情明政渠道,调动提办双方积极性。完善提案工作信息化系统,研究提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提案工作机制,加强提案业务知识培训,推动提案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条 加强对提案工作的宣传。评选年度好提案、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每届评选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推进提案原文和办理复文公开,提升提案工作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每年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设立中共提案委员会分党组,接受省政协党组领导、机关党组指导。分党组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案委员会分设若干小组,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小组组长由委员会有关委员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分工指导各小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研究讨论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等,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提案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视情邀请委员履职小组召集人、部分委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组织所联系界别开展相关履职活动。赴设区市开展活动时吸收住当地有关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纪要、方案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提案委员会提请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或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不能参加的,须按规定程序请假。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本委员会成员的服务与管理,协助委员工作委员会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案承办单位、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省政协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形成合力,推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机构的交流。密切同市县政协提案工作机构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要求,持续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实施,为提案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