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都要来关心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民建江苏省委在今年初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交的一份“民生”提案,引起了省政协的高度关注,并将其列为主席督办提案。6月4日至8日,王荣炳副主席率部分委员,与省计生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和省慈善总会的相关负责人,一同深入部分地区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了解实情,现场督办提案。
提案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积极实行计划生育,其中出现了一些子女意外死亡、致残或遭遇重大疾病的家庭。这些响应国策的夫妻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年纪失去子女或子女遭受残疾,丧失了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而成为困难户,同时也陷入情感的绝境。来自省计生委的初步调查显示,全省目前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274户、伤残家庭6116户。
提案呼吁我省在全社会营造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的氛围,并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坚持资金资助与政策扶持、自我发展相结合。提案还建议要发挥好慈善组织在其中的作用。
提案督办中,委员们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和南通市海安县,走访了4户独生子女困难家庭,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以及地方政府给予的扶助办法。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委员们了解到,该区首批70名因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且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分别领到了政府以“直通车”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2400元或1200元的困难扶助金。南通市则由政府出资,为每个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办理养老保险,父母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90元的社会养老金。海安县创造性开展的“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活动,开始了关注和帮扶计生特困家庭的积极尝试。
各地对于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不同扶助办法,给这份提案的办理拓宽了思路。在提案督办中,政协委员和提案办理部门面对面坦诚对接。
省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表示,他们已建议在全省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妇以及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妇,在他们年满50周岁的时候,每人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费。委员们对此非常赞同。省残联教育就业处处长杜泮宗坦言,省残联正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困难的伤残独生子女家庭纳入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体系,保证其基本生活。此外,各级残联已经着手兴办了一批针对中重度残疾人的庇护安养机构,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残疾独生子女,可以送入这些托养机构进行照料和康复。省民政厅低保处副处长杨明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凡符合条件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可按规定增发当地保障标准全额10%至20%的保障金。省工商局副巡视员汪文浩也表示,各级工商部门要指导、帮助、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符合国家、省现有收费优惠政策的,一律按现有的收费优惠政策执行。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吴汉如介绍说,他们已将生育关怀作为一个救助项目,列入全年的救助计划,并编制成项目推介手册,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目前,已由省财政投入300万元,慈善总会出资100万元,建立了“计划生育关怀基金”。
委员们对提案相关办理单位已经采取的这些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对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了诚挚的希望。省政协副主席王荣炳指出,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应该得到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注和制度的保障。对他们的关怀,既要有物质上的帮扶,又要有精神上的关怀;既要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帮扶制度和规范,又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时代变化进行积极探索。要做到奖励与帮扶相结合,普惠与解困相结合,让这一特殊的困难群体生活上得到保障,精神上得到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