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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03 14:22 来源: 本站原创

(2021年2月16日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2023年4月24日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积极贡献智慧力量。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加强自身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更好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三)协助所联系省九三学社界、科协界、科技界开展调研、视察、学习交流等活动,推动界别围绕本界别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议事、反映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四)组织本委员会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本委员会党外委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旨的专题视察。

  (五)委员会的重点工作:一是围绕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进行协商议政;二是就我省科技创新工作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民主监督;三是就我省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六)加强同全国政协、各省市政协及本省市县政协对口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七)加强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有关部门、省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省科协及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广泛联系和团结我省各族各界中从事或热心科技工作的人士,以及港澳台侨同胞中的专家学者。

  (八)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以及省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设立委员会分党组,分党组向省政协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政协机关党组指导。加强委员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分党组在委员会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六条  分党组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成员若干名,书记一般由委员会党员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书记由专职副主任担任。委员会分党组组成人员由省政协党组决定。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省政协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分设7个履职小组,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小组组长由委员会有关委员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分工指导各小组工作。设置委员履职小组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安排、实施。办公室应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服务履职、调查研究、办文办事能力与水平,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分党组工作由分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分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分党组会议召开时,可邀请不是党员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委员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原则上需经分党组研究讨论后,再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在分管副主席的领导下,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联系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视情邀请委员履职小组召集人、部分委员列席。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成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赴设区市开展活动时可吸收住当地有关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请示、方案、报告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委员会提请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或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同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交流联系机制。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加强与全国政协对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密切与兄弟省区市政协相关部门的联系交流,密切同设区市、县(市、区)政协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办法精神,认真执行省政协有关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活动的委员,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在实施中可根据需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作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