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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8 10:20 来源: 本站原创

(2021年3月25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2023年4月13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改进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意见》《政协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结合经济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协商议政的重要平台,在省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委员才智和委员会整体优势,积极履职尽责,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中共中央决策、省委部署以及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委员会委员的智慧与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推动委员紧跟习近平总书记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助力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集体学习。

  (二)根据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发展•民生专题协商座谈会、政企协商座谈会和其他专题协商会议议题,以及本委员会专家协商、远程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大会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开展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三)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团结、联系、服务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和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

  (六)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七)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委员会工作创新。

  第五条 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分党组下设履职党支部,委员会重要活动设临时党支部。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任命,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中共和非中共委员均可参加。

  第七条 参加委员会的委员以从事经济工作和相关领域的委员为主。人选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报主席会议审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本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组成结构等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员会联系的界别为经济界和工商联界。委员会应进一步健全专委会联系界别工作机制,经常与相关界别召集人协调沟通,突出界别特色优势,丰富界别活动,创新界别履职形式,为界别更好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第九条 为加强委员会工作领导,省政协指定部分副主席分管,省政协机关负责同志对口联系。

  第十条 委员会定期向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相关工作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调研报告、大会发言、提交的提案、工作报告等。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示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或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委员会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委员会主动与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争取指导支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加强与设区市、县(市、区)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联合调研、联动民主监督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省和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等,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同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兄弟省市区政协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学习借鉴先进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要求,认真执行省政协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注重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五条 委员会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反映委员诉求,协助解决委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委员会协助省政协办公厅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和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本工作简则自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