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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2-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九届十六次常委会议于10月25日至26日   在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梁保华省长关于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情况的通报,并就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了讨论和大会发言,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汇报如下:

一、 把生产发展放在首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但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发展生产是根本,农民增收是核心,离开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继续按照“两个趋向”的基本论断,把工业反哺农业的着力点放在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上,切实加大财政支农资金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比重。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发展农业经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要地位的认识。着重提高三方面认识,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发展农业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且潜在着农民增收的较大空间。农业经济仍然是建设新农村“生产发展”的重点。二是充裕的资源优势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我省自古就有鱼米之乡之称,发展农业经济的条件十分优越,完全能够发挥更大的效能。三是建设新农村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在提高认识的同时,使一些领导的思想从重视工业忽视农业切实转变到工农并重上来,从习惯抓传统农业转到抓现代高效农业上来,从单纯就农业抓农业转变到农工贸一齐抓、各部门齐抓共管上来,真正为农业经济的大发展营造好的环境氛围。

 (二)重申农工贸一体化发展思路,部署制订各地区发展农业经济的总体规划。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就全省农业经济和新农村建设提出要求。要认真落实好,就必须认识到苏南、苏北情况不同,差距很大,为此应当围绕“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发展农业”的新理念,重新确立农工贸均衡发展的新思路,尽快调整和编制苏北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规划。

    (三)壮大龙头,培训大户。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力量,龙头企业必须是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能带动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能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让农民能分享加工流通环节部分利润,对符合这些条件的龙头企业,国家、省也应给予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优惠,将工业反哺农业口号落到实处。要培育利益联结的组织载体,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反映企农双方要求,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代表农户参与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监督。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农民,但同时提高每个农民素质是不现实的。应在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基础上进一步将农业生产培训、科技扶持重点放在农业生产大户上,不仅成效会更显著,而且他们的辐射带动作用会更大。

    (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农业经济快速、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多元化、专业化的为农服务组织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服务,对推动农业“三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建立支农扶农新机制,营造积极、有序、有效的农业投资环境。

1、建立健全财政支持农业稳定增长机制。明确现行支农政策的量化指标和考核方法,用足用好预算内农业投入政策,征足收齐预算外支农资金。财政的支持要突出用于农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内生机制的培育上,如扩大龙头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加大与高效农业规模化相应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农业科技和现代装备投入、深化并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等。强化农村金融主体服务功能,解决一些商业银行对农村只储不贷、惜贷、拒贷问题。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支持农村集体组织盘活非农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资源,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山、坡地、果园、林地、机井、坑塘、闲置的厂房和设施、设备等资产,通过拍卖、租赁、入股、承包等形式使其保值增值。

2、制订和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努力形成社会性、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支农风险管理防范机制,设立支农金融风险基金,逐步推进保险资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鼓励能人和有实力的企业到农村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3、整合支农资金,发挥最佳效益。目前县一级是各种渠道投入的支农资金的汇聚点,要以县为主整合支农资金。支农资金整合并不是将各种渠道的资金简单归并,要以主导产业和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的平台,形成主管部门既分工又协作的管理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支农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实施项目,做到项目一一对应,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支农项目检查监督。

二、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与政府的引导作用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关系。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是自上而下推动的。现在许多地方提出,在建设新农村中,“政府是主导,农民是主体”。事实上,在“政府主导”意识作用下,一方面,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主要成了各级政府的事,作为“主体”的农民反倒成了袖手旁观者,不仅会助长一部分农民的依赖思想,也会助长一些基层政府和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等、靠、要思想。另一方面,某些地方将下指标、定任务的行政领导工作方法习惯性地用于“主导”新农村建设:不切实际地下达地方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规划指标,层层下达当年“新村庄”建设数量的硬性指标,指令性规定当年自然村必须拆迁的数目,……甚至采取“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手段强行推进。这种做法,不仅广大农民意见很大,基层干部无所适从,意见也不小。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扶持。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主导的,应当是包括基层群众、干部在内的广大农民。只有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中,以农民为本,来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设热情、积极性和创造性,新农村建设才有光辉灿烂的前程,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新农村的建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力戒浮躁,踏实走好每一步。

(二)优惠吸引、多方参与。实行“以工带农、以工投农、以工改农”应有政策引导。应抓住企业最大化追逐利润的特点,对投资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对投资现代农业、大幅让利给农民、无偿帮助农村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予以多方面优惠,以吸引社会各方力量主动为新农村建设出力。

三、稳步推进村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三集中”建设工作,不仅有利于解决生产用地凌乱、产业布局分散、土地资源紧缺等实际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农村村镇建设水平、农村产业化水平,是加快农村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但在“三集中”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引起重视,并从宏观上加以正确积极的引导。

(一)科学规划。规划是建设的依据和前提,做好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及政策引导,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得失成败的一件大事。

1、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科学的规划。要以深入的调研、思考和准备为前提,不仅要有规划人员和相关硬件的准备,更要在充分把握实情的基础上形成宏观发展思路,并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认识。此外还要设定阶段性的发展目标,做好微观的策略设计,否则规划将无法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对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既要提出积极的要求,又不能过分地强求一律。何时开始规划,何时完成规划,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作为考核新农村建设推进情况的指标而突击规划。

2、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区域差异明显,必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建设目标和推进方案。要坚决防止不切实际、一哄而上、大拆大建的行为。要考虑农村自身的发展,还要考虑城镇化的推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布局,宏观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微观上要与城市规划、城镇规划、水利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新农村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相衔接,要杜绝一届政府一个规划,东一个新城,西一个新区,“摊大饼式”发展。应将一乡一品,一县一主导产业的农业经济发展列入规划,以避免对当年利润大的农产品一哄而上、无序竞争的情况,降低市场风险。

3、保护历史文化、乡村风貌和地方特点,避免千村一面。提升农村文明,保护乡土文化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江苏是文化大省,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丰厚,在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特别要防止对农村地域文化、历史文化、乡土民俗的忽视和破坏。要重视保留和保护好现有的古村落及历史文化遗址,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地方特色,包括地方的乡土习俗、建筑特色、布局特点。要保护好农村弱质生态空间,对自然湿地、野生物种及其生活环境、主要湖泊、水源地和其它生态敏感区等应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禁止或控制建设活动。开发乡村游憩空间要统一规划、慎重选址,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等要求。

4、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研究中心”。发挥我省各级各类规划和设计人才作用,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研究中心”,作为政府对新农村规划方案的咨询、参谋和评审机构;运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专业知识,参与全省的新农村建设的策划和规划各项工作;协调各政府部门的规划意见使其能够达到基本一致。

(二)逐步实施,典型引导。

1、坚持“严格按规划目标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在制定好规划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作用,建立“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制度,把规划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刚性原则,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尽快科学合理地做好镇村区划调整的总体方案,并明确多少年不变,以免出现“区划变动,规划重弄”,致使一些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被废弃的情况,这是严格按照规划目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

2、集中力量,加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切实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创造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条件,从政策上、工作上推动社会事业重心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各级财政要将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事业费用的70%用于新农村建设,所涉及的电力、电信、电视、交通、环保、卫生、文化等行业和部门,都应从政策上和行动上给予大力支持,只收取工本费,以减轻农民建设新农村的负担。

3、健全机制,保障集中居住村庄建设顺利进行。农民集中居住村庄建设矛盾多,困难大,必须创新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消除制约集中居住村庄建设、整合与管理的体制性障碍。一是要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置换机制,二是要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建立长效的管理维护机制。

四、 发展农村教育卫生事业,不断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一)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和我省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之后,我省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已成为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希望引起省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完善杂费免收后财政补助的投入机制。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免收杂费以及财政补助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查,一方面,确保免收杂费这一政策真正惠及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个学生;另一方面,促进财政补助全省范围内的按时足额到位,并规范各学校对财政补助的使用行为,确保财政补助专款专用而不被挪用到教师补助的发放、教育负债的偿还等方面。

  2、化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债务。一是教育、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尽快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的现有债务进行清理核定,扣除超标建设多支的份额,“挤掉”建设投入中的“水分”,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确定省、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限期逐步偿还。二是要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杜绝产生新的债务。义务教育质量的高低,既受经费投入和“硬件”建设水平的影响,但也不完全受制于此。发展义务教育,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本着坚固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学校建设标准,不搞不切实际的评比和验收,努力杜绝新增债务的出现。

  3、重视师资队伍的稳定和建设。一是各地应高度重视师资培养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占教师工资总额的2.5%的规定,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培养专项资金,积极做好新师资培养和在职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的整体水平。二是各县(市、区)教师地方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的发放和缴纳,区域内应同一标准,并积极建立教师乡村工作津贴制度。同时,加强对师资逆向无序流动的管控,将教师聘任合同制的执行落到实处。

  4、关注农村中小学生优秀生源的流失。一是各地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合格学校建设为重点,逐步改善、提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落到实处;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而不能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之名行加剧教育资源不合理集聚之实。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应维护义务教育阶段正常的招生秩序,让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平等竞争、特色发展,坚决制止和纠正人为拉大民办与公办学校的差距而谋取高学费收益的错误做法。

(二)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乡镇文化站是农村文化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农村的主要阵地,是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文化活动场所。

  1、建立农村文化工作的目标考核机制。要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决策视野,加大推进力度,建议把文化站标准化建设列为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作为“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中的责任,建立经济、文化一体化考核制度,在制订全面实现小康标准,评选文明乡镇、村,评估政府工作,考核相关领导政绩时,都要把农村文化工作列为指标,从而增强基层党政领导抓好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识。首先要把农村文化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的考核范畴。考核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建议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制订标准,尽快出台有关细则。其次要把对文化站长的考核列入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的双重考核范畴。要进一步明确文化站长的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实施岗位管理和目标管理,增强文化站长的责任意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推动基层文化工作有所作为。再次要把对文化工作人员的考核列入评定职称和晋升职称的范畴。这样,有利于调动上上下下的积极性。

        2、加大乡镇文化站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机制。加大对乡镇特别是老区、经济薄弱地区文化站建设的扶持力度,制定出台保护基层文化设施的相关条例,对已经拍卖、抵押、挪作他用的文化站房、以及不达标和无站房的文化站,要采取收回一批、扩建一批、新建一批,并限期达标,确保做到有站、有人、有活动。对已建成达标的文化站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和法人,以保证文化站房、文化设施不被挤占、挪用,合理解决文化站长和文化专干的编制,并建立健全文化站用人准入制度,完善基层文化人才的选拔、培养及管理机制,确保文化站能够长效运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重点捐助文化站、图书室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

       3、扩大对乡镇文化站建设的扶持范围。为彻底解决全省乡镇文化站建设的空白点,建议参照“九五”、“十五”对基层文化的扶持办法,将财政扶持范围扩大至省内老区和部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包括部分辖乡镇较多的新建城区,扶持对象以最新统计的数字为准,以确保在“十一五”期间真正实现乡乡镇镇有文化站的目标。

(三)关注农民的健康问题。

   1、应尽快逐步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主要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的建设,同时再以政府资金为基础去筹集社会资金。尽快建立一种覆盖面比较宽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困难者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特别是对于农村的特困户、五保户或者自己确实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农民,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的方式,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2、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能否考虑在逐步扩大基金总额的前提下,实行“保大为主,适度保小”的合作医疗补偿模式,就是说将报销范围逐步扩大到门诊,提高农民的受益率,具体操作是,推行家庭帐户,将农民个人所缴的费用全部或大部划入家庭帐户,使农民看得见、摸得着,消除农民怕“白交”或“吃亏”的思想,这样做,可以降低筹资的难度,提高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使农民真正能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获得实惠。

      3、下决心把乡镇卫生院建设好。继续加强领导,合理布局,引导卫生院走科学发展之路,防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外延、轻内涵”的发展模式。同时,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还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硬件”的建设够用、实用、管用就行了的原则,不要互相攀比,搞形式主义,形成新的浪费。建设好乡镇卫生院,更为重要的还是人才。要尽快建立培养农村卫生专门人才的绿色通道,比如,在招生时,能否适当降低乡村医生分数线,并减免他们的学杂费,但他们必须和单位签订协议,毕业后还得回到农村去,在农村工作5—6年之后才允许自由调动。同时由政府出资,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医学院校去进修学习。

     4、研究和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为了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建议由省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进一步研究和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价格管理,坚决遏制农村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一定要确保农民用上质量安全可靠、价格又相对低廉的药品,避免把政府千方百计挤压水份让利给广大农民的那部分医药利润,被黑心药贩、药商和假药制造者所吞噬。

五、进一步加强环保与资源利用工作

目前江苏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应该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当务之急。

(一)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新农村建设”要面对的突出问题来对待。各级环保部门应增强“环保下乡”的意识,并将农村环境治理列为其工作重点。目前首要的任务是采取严厉的监督、惩罚措施,防止新的污染源向农村地带转移,杜绝城市和苏南及浙江等地的污染企业向苏北农村转移。同时应高度关注地方政府的“污染保护主义”倾向,组织和纪检部门应考虑针对此拿出有效的遏制、惩罚措施。

(二)尽快开展农村环境状况普查活动。为了全面而又系统地掌握全省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及其后果的整体情况,建议省政府在全省农村地区开展一次环境状况普查,调查主要污染源,了解污染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调查重点应放到饮用水源状况和农民健康、疾病状况。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如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疾病高发、死亡率异常增高),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三)加大对农村地区供水系统的支持,确保农民的饮用水安全。虽然不少村庄都用上了自来水,但有的水源污染情况突出,加上许多乡镇自来水厂为个体承包、经营,在经费、技术和监督方面不到位,导致不少乡镇自来水厂提供的饮用水仍然不合格。因此,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地区供水系统的支持,采取充分的应对举措。

(四)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方面的宣传、调查和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包括农药和化肥污染和养殖业污染)已经成为与工业污染同样严重的问题,且由于其危害的潜在性和长期性而尚未引起地方干部和广大农民的足够重视。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方面的宣传、调查和治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控制农药化肥减量喷洒的系统措施,包括技术替代措施、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

(五)建立因污染损害和赔偿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纠纷的化解机制,妥善处理污染损害和赔偿问题,防止污染持续和矛盾激化。建立有环境、农业(渔业)、水利、医疗卫生、司法和权威学术机构共同组成的污染纠纷调查、责任论证、赔偿调节机制,促使问题发生后能够及时而妥善地得到处理。

(六)发展沼气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沼气可以将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等等废弃物“化腐朽为神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功立业。一是在畜禽养殖户中普及“一池三改”的同时,在规模化养殖场全面推广养殖废弃物的沼气化处理,并将此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制度、作为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备的环保“三同时”要求予以推出。二是积极推广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扩大秸秆沼气工程试点。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四是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五是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沼气事业持续发展。六是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省、市、县三级都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中小并举、整体推进、联动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制定好发展规划,以指导工作。七是制定地方法规,出台配套政策。

六、倡导乡风文明,推进管理民主

  (一)倡导健康文明的新风尚。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深入开展农村形势和政策教育,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八荣八耻”教育为抓手,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健康文明的新风尚。

        1、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两手抓”观念,切实解决“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牢固树立乡风文明建设必须长期抓,“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与时俱进思想,切实克服畏难情绪、厌烦情绪和自满自足等情绪。

        2、实际工作和各项措施要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风文明建设纳入到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评优和政绩考核,确保乡风文明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得以实现。必要时,乡风文明建设也要立法或制定条例,使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大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财力参与公益性乡风文明建设,形成多元投入。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苏北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的扶持力度,也要有专项“盘子”,并且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乡风文明建设既要从基础抓起,又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乡风文明建设总的来说要注重从基础抓起,从农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抓起。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苏南、苏北、苏中的乡风文明建设应当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一律化。

        4、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提高农民的内在素质。多年来,在农村开展了不少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有些教育工作还不到位,有些教育缺乏针对性,无助于解决农民思想上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不仅覆盖面小,而且未能做到“常下乡,常在乡”。对农民进行科学知识的教育整体上比较薄弱,致使迷信思想滋生。有的宣传教育过于理论化,讲得不够简单明了。

(二)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将对加快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和法治化建设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对构建和谐发展的新农村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1、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增强民主和法治观念。对于涉及村民自治的不同群体,既要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的“两个办法”,又要有针对性、有所侧重地进行宣传教育。要着重宣传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以及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享有的广泛权利。要注重宣传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乡村基层干部,要重点宣传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尊重广大群众在村民自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委会成员要在村民自治中身体力行,真正做到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2、转变乡村管理模式,积极支持村民实行“自治”。要进一步理顺乡村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行政性事务和村民自治的界限。县乡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以往重行政干预的管理方式,针对农村还比较落后的现状,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好“指导者”的角色,做到尽职而不“越位”,多做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和积极性,妥善协调处理村民自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时,严格依法办事,自主行政,不应不适当地一味向下转移压力,超出村委会协助义务所能承担的范围,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建立村民自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议延长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任期改为五年,与乡镇换届基本同步进行,为村委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保持适当宽松的条件,也有利于充分调动村委会成员带领群众致富的积极性。同时,对当选的村干部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机制,明确村委会成员有侵犯村民集体或个人利益行为,不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村务公开的义务时,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罢免机制,使村民能够及时更换不称职和群众不满意的村委会成员,畅通进退渠道,形成对村干部强有力的约束和督促。

4、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我省的两个“办法”。我省的两个“办法”是在村民自治开展不久制定的,立法时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供借鉴。今后一个时期,可及时总结各地村民自治新的实践经验,完善和修订两个“办法”,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5、“村财乡管”应逐步向“村财村管”过渡。在对村级财务问题治理整顿的过程中采取由乡镇代管的办法,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矛盾,规范管理。但这只能作为临时性的办法,而不能长期越俎代庖。村级财务的规范化更需要建立健全日常的管理机制。一是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认真审核村里的开支情况,并负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二是进一步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的民主监督权力;三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抽查制度,加强乡镇对村级财务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在村级财务管理日趋规范化后,“村财乡管”可以逐步过渡到“村财村管”,使村民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