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7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明确规定一次性奖励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其发放标准为2400至3600元。在“经费来源”中规定: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也由当地财政解决。
从目前苏北五市财政状况来看,要落实这一政策难度很大,以淮安市为例,经调查摸底,2002年至2005年市属企业退休职工就有9478人,其中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对象占70%以上,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改制后的困难企业,按一次性奖励3000元计算,需要2000多万元。如果再加上所辖8个县(区)的县(区)属企业退休职工和2006年市属退休职工人数,需要的一次性奖励经费将更大。
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是当前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诚信度。我们建议:对苏北地区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一次性奖励经费,不论是市级还是县(区)级,省政府都可以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以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