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政策措施,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介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已经安装烟气脱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见苏价工[2006]223号)。这一举措有力地调动了省调燃煤电厂脱硫的积极性,遗憾的是非统调燃煤电厂享受不到这一优惠。鉴于:
一、非统调燃煤机组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大型统调燃煤机组长期共存、互为补充的局面难以改变。据估计,非统调燃煤机组装机容量约占全省装机容量总量的20%以上,它们不但在保障电网安全抗风险方面的作用不可或缺,而且因其大多为热电联供,替代了地方众多的小型燃煤锅炉,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作用更是统调大机组所无法替代的。此外,虽然非统调燃煤机组能源转换效率相对低于大机组(因其规模较小、部分机组技术比较落后),但综合考虑就地供电供热“线损”较小、以及替代低效率的小型燃煤锅炉的作用等因素,在节能方面也有其生存空间。综上所述,非统调燃煤机组与大型统调燃煤机组的长期共存、互为补充是必然的,在政策上支持其发展也是应该的。
二、非统调电厂脱硫任务相当艰巨。据估计,我省非通调电厂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约有20多万吨,他们的减排工作对于完成全省的减排任务影响巨大。但大多数非统调电厂的经济实力与大电厂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而目前脱硫的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都还比较高(据对部分企业的测算,按90%的脱硫率计,每吨二氧化硫成本不计设备折旧约需1200元、计折旧则需1800元左右,远高于排污费),因此不少企业情愿交纳排污费而不愿上脱硫设施。为了提高非统调电厂脱硫的积极性,在政策上予以激励是必要的。
三、非统调电厂大多属于非公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不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领域、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据此,对统调电厂和非统调电厂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也是顺理成章的。
为此,建议:
一、请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请示,完善脱硫电价补贴办法,将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的非统调燃煤机组也纳入补贴范围。
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新的办法出台之前,援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将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的非统调燃煤机组作为“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给与拨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