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历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历年提案
发布日期:2007-01-25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者: 徐晋庥
内容:

    刑事申诉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内部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因此,认真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目前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不断改进,使这项制度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主观认识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目前刑事申诉给人以可有可无、申诉无望的感觉。具体表现在申诉无答复,犹如石沉大海;办理申诉无期限,不知何日是尽头;申诉工作不公开,申诉工作如何做、做了哪些工作,当事人无从知晓;驳回申诉理由太简单,难以让人心服,等等。

以本提案人近两年代理的两件向江苏省高院申诉的案件为例,一件被告人叫商建平(定金融诈骗罪等)是20053月发出的申诉状;另一件被告人叫谢雪庚(定职务侵占罪)是20064月份发出的申诉状,两个案件均是首次向省高院申诉,却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本提案人还无数次地拨打省高院每星期四开通的查询电话,仅拨通过一次,还没讲上三句话就挂断了。

    二、几点建议

    1、办理受理申诉的书面手续。法院接到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应当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给与申诉人书面答复。对于不符合申诉主体资格、审级管辖、申诉期限等规定或已丧失申诉权的,答复其不予受理;符合申诉程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诉人在申诉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2、申诉审查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公开是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目前法律虽然没有对申诉程序作更具体的规定,但公开原则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审判程序的,申诉程序也不例外。法院应当通过谈话、听证等形式,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案情及证据所持的意见和看法。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查阅卷宗提供方便,并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

    3、驳回申诉的答复最好将"通知"改为裁定(建议修改有关法律),以示严肃和慎重。但不管是通知还是裁定,驳回的理由应当叙述充分和详细,并告知当事人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4 、对多次申诉的,也应当进行审查,对丧失申诉权的或同一理由重复申诉的,只有在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之后,才能不再答复。对同案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诉的,只要符合申诉条件,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