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下称"三期")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给予细致的规范,2006年4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提高到可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事业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实行投资最小化,不能切实落实此项规定,不少妇女的合法生育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有些情况还十分严重。据调查,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有的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迫其本人提出辞职;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特殊行业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有些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一些女性"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还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以上这些都导致一些有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的、身心健康的、甚至是一些高素质女性一再推迟生育时间,错过了最佳生育期,有些女性干脆不愿生孩子,女性迟生育、不生育、习惯性流产和产后忧郁症人数增加。
同时,许多少女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生育机能,过早生育或过多做人工流产又破坏将来的正常生育。而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导致非婚生育、婚外情生育情况有上升趋势,这种现象也与优生优育的国策相悖。
人口再生产是延续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行为由女性完成,这本身是女性对社会的贡献。而女性在"三期"内的生存质量、身心状态直接影响到我们民族子孙后代的总体素质。如果迟生育或不生育的女性增加,还会加速社会老龄化,使整个社会的人口结构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也不能满足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人口素质要求,社会竞争力和文化活力都会因此而受到削弱。为此建议:
1、加强宣传
相关机构,如工会的女工部、妇联的权益部、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和用人单位中大张旗鼓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和用人单位认识到女性生育是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应当受到保护,社会应当给她们一定的政策倾斜。用人单位应给女性创造机会平等的就业环境,认识到鼓励员工正常、合法结婚生育是具有现代意识的人性化管理,可增强单位的团队精神和凝聚力。对女青年则要加强珍视最佳生育期的教育,要引导她们依法保护自己的生育机能和合法生育权,尽最大可能争取在最佳生育年龄怀孕生子。
2、完善生育险,切实落实相关的保护妇女生育权利的法律法规。
征收生育险是国家为女性合法生育提供一定经济帮助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确保生育险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并提高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生育险应根据全体职工总数缴纳并应在税前列支;要规定生育险不得随意中断,对生育险的缴纳情况要督促检查,对于拒绝和不足额缴纳生育险的用人单位要加倍处罚;强化政府干预机制,制订不同行业女性在"三期"总体收入水平不低于平时的措施,使生育期女性及其家庭能从合法生育中获益而不受损害;应给提高男职工生育险标准,延长母亲的有薪产假,规定父亲一定要休陪产假、亲子假,让男女合理分担生育责任,平衡企业在使用职工时因性别的原因而带来的成本差距;
应借鉴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经验,由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鼓励育龄期女性的合法生育积极性;学习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经验,缩短获得同等教育程度所需的年限,以使适龄青年男女有较充裕的时间提早步入谈恋爱和结婚生子的人生最重要阶段;进一步增加人才的合理流动,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多设立一些流动人才库,广泛使用社会富余人才,一方面可以使人才供需矛盾得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可给增加女性产后工作的机会,减少她们生育的后顾之忧;允许、鼓励有条件的女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结婚生子,国家和学校给予她们一定的生育补贴。
3、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督促用人单位保护女性合法生育权
各基层工会女工部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理解和支持下,切实保护女性最佳生育期的合法生育权。对孕期女性尽可能提供一些特殊的照顾措施,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关注生育险的稳定性。有条件的单位给生育妇女更多的特殊照顾,如,延长职工尤其是育龄期女职工的合同期,减少因女职工怀孕导致的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容许生育期的女员工弹性上班;适当减少生育女职工的考核工作量。
4、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女性合法生育权
妇联和民政部门应关心没有参加工会的育龄期女青年的生育和生育保险事宜。对在最佳生育期生育而本人和家庭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帮助。发动社会力量设立保护合法生育权基金,为需要帮助的育龄期女性提供帮助,作为对国家财政投入、生育保险基金的一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