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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日期:2024-01-23 提案者:顾铮铮

调研情况:

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2007年,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一定比例(我省比例为1.5%)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残疾人就业工作在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融合、减少政府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残疾人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的过程中仍面临种种困难和不公平待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不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挖掘残疾人力资源的需要,是稳定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全省配套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2021年,江苏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残发〔2021〕10号),从省级层面建立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同时规定:原则上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定向招录(聘)残疾人计划总计不少于4个。202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在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同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年审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述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有空编的,应优先招录(聘)残疾人;编制数已满或者超编的,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合理制定招录(聘)残疾人计划,优先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退役军人。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招录(聘)残疾人计划不少于4个,设区市每年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残疾人担任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本年度招录(聘)残疾人计划和上一年度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017年起,定向招录残疾人纳入了全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范畴,省委组织部、人社厅、公务员局每年在招录工作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市确定1-2个不等岗位,并要求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动申报招录残疾人计划。目前,全省共设立残疾人公务员招考岗位119个,有93名残疾人被录用。

问题分析: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

2021年以来,省残工委办公室每年印发通知,要求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国有企业做好当年度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年报工作。并根据年报结果,省残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的形式推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省交通厅、省统计局各招录了1名残疾人公务员;2023年省政协通过省考招录1名残疾人公务员。

纵观上述情况,我们感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存在盲区。驻地在江苏省的中央垂管单位,省里还无法掌握这部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部分省属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存在着省里管不到、市里管不着现象,社会反响较大。原因在于这部分单位的人事权不在属地管理。

二是省级机关受编制数影响,推进难度大。省级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岗位在开发的过程中相较于设区市、县(市、区)级难度大,原因在于个别单位因只有遴选、选调、转业安置等方式录用,在开发岗位的过程中也存在困难。

三是我省公务员招录的报考条件相对其他省份比较严苛。目前我省的政策是允许肢体或听力三四级报考,学历省级以研究生为主。在报名过程中经常被投诉,尤其以听力一二级为主。部分岗位专业限制以致报名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不多。原因在于单位在设置条件时过多的从工作角度考虑倾向于招录残疾程度较轻人员。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工作一直是我省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与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相比,我省无论在岗位数量上和招录条件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

国家部委2020年度考试录用残疾人公务员岗位6个。学历方面要求本科及以上的有4个(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2个)岗位,2个岗位(中国残联)对残疾类别和等级没有限制。

北京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残疾人公务员岗位22个,部分学历仅要求大专及以上、专业不设限制。6个岗位对残疾类别和等级没有限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上海市2020年度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11个,6个岗位不限专业,残疾类别包括肢体、听力、言语、视力,不限制残疾等级。

浙江省2020年度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16个,其中省本级2个(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2个(嵊泗县乡镇机关、温岭市乡镇机关)岗位仅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8个岗位不限专业,残疾类别包括肢体、听力、言语、视力,11个岗位未设置残疾等级。

四是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信息不全。目前,各级残联掌握本级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主要是通过全国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各级残联无法全面掌握本级国有企业招聘残疾人情况。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是该单位在全国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内主动申报,且国有企业性质复杂,涉及多部门管理,没有部门牵头统一汇总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

具体建议:

为认真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促进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从制度上加大安排残疾人工作落实力度。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将所有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列为招录(聘)重点对象。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包括招录、招聘残疾人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在本级进行公示。

二是放宽残疾人报考条件。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人社厅在编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计划时将残疾类别放宽至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残疾等级可放宽至听力、言语一至四级,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严格执行。设置岗位条件时市县级岗位不设专业限制,例如我省2023年事业单位考试2个岗位未设专业限制均有50人以上报名(江苏省水利厅抗旱排涝队图书档案管理,报名人数50人;张家港市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中心办公室文秘岗位,报名人数51人)。部分地区适合的残疾考生人数较少时适当放宽户籍限制,例如安徽池州市2023年拿出特定岗位(东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综合管理岗)面向全省残疾人定向招录。省级岗位学历普遍放宽至本科,例如2022年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一级科员岗位89人报名成功。

三是建立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制度。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每年统一下达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计划。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残联、省工商联等部门,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扩大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影响。

四是推动建立奖惩制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杠杆作用,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和超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考核部门牵头,会用信用办、文明办等部门,探索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机关部门绩效目标管理、“信用承诺”“文明单位”评比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