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离婚冷静期”,其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以减少社会上经常发生的“闪婚闪离”“冲动离婚”现象。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这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少夫妻通过这一制度挽回了本不应该破碎的婚姻,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问题,很多时候仅仅发挥了“耗时间”的作用,并没有发挥这一制度所承载的功能。
问题分析:
(一)制度流于形式。以江苏省某市某区为例,该市某区民政部门在当事人申请协议离婚时,仅要求当事人填写离婚申请书,并随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载明三十日内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满三十日可发给离婚证,之后让当事人回去等时间即可。这样单一的做法不仅没有发挥离婚冷静期的实际功能,还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工作负担,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工作要分两次,也为离婚当事人增加了麻烦,不少异地离婚当事人为了办理离婚登记,不得不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奔波,从而使得这一制度流于形式,为了等待而等待。
(二)民政部门缺乏制度实施指引。现阶段,协议离婚中,因顶层设计缺乏制度实施指引,全省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在当事人等待的三十日里面,自身可以做什么,民政部门可以做什么均没有详细指引或者建议。大多数地区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给予当事人帮助和指导。对于未起诉离婚,又存在家暴、出轨、不良嗜好的离婚当事人,如果民政部门在受理时没有给予充分的情感指导和帮助措施,很多当事人在冷静期期间会出现反悔、胁迫、怨恨等情形,甚至会加剧社会矛盾。
(三)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缺乏规定。以江苏省某市为例,在调研中发现,该市部分地区民政部门存在干涉当事人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及要求当事人到附近文印店打印离婚协议的情形,甚至个别地方存在针对财产情况较为复杂的当事人,直接要求其把复杂的财产约定删减的情形,从而导致少量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出现。
具体建议:
(一)细化适用范围。建议民政部门在受理离婚登记时,认真审查相关情况,不能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就直接受理申请,很多时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对于相关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清楚,在受理前可以增设法律科普环节,可以适当参考港台地区的做法,如综合考虑结婚时长、导致离婚的原因、双方过错,对于有家暴、吸毒、出轨等情形的,受害一方能有基础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相关情形的,综合考虑决定离婚冷静期的时长和方式,还可以在适用冷静期的基础上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救济空间,以便当事人寻求救济。
(二)健全配套机制。冷静期如何冷静是需要当事人和民政部门共同思考的。离婚不仅是简单的解除婚姻关系,还包括未成年子女心灵抚慰、财产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民政部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一是创设由第三方介入的疏导机制。积极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和相关机构,如心理咨询师、专业律师、妇联、儿童救助机构等,还可以开设相应的婚姻指导课程,在冷静期时介入,对当事人加以疏导和调解,帮助其实现真正的“冷静”。二是联合司法和律协引进法律援助机制。根据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甚至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帮助草拟离婚协议等。三是前置调解机制。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引进到民政部门,而不是局限于诉讼阶段,这样既能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又能更好的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四是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在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正面疏导,并给予一定宣传、调解或者心理咨询,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内可以提供的配套服务内容和获得服务的方式,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下提供专业的服务。另外,对于可以挽回、矛盾不大的婚姻情况,可以增设“亲友调解员”机制,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各自携一位亲友到场,参与调解并签字。
(三)规范审核受理。一是要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对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约定要细致审查,在不违背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民政部门不得干预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内容,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双方约定为准。二是要提醒离婚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如实申报并对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漏报财产、报告财产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要对财产申报进行细致的分类登记,不得以财产情况复杂为由拒绝申报登记或者擅自要求删减,以便维护当事人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