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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 关于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提案
日期:2024-01-22 提案者:吴晓丹

调研情况:

江苏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江苏以占全国3.2%的耕地面积生产5.5%的粮食,为全国粮食安全作出积极贡献。但江苏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仍旧单一,对种粮农民补偿力度不足,地方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影响。

问题分析:

一是粮食主产区经济水平相对滞后。江苏粮食主产市主要为苏北五市,经济水平在全省也相对靠后。

二是省级财政对苏北粮食主产区补偿不足。江苏主要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保险、农机保险等方面,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求的财政配套比例有所差别。但苏北建设任务重,市县财政层面实际需配套的资金总额是苏中、苏南地区的数倍,资金压力大。

三是粮食主销区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积极性不高。苏北粮食主产区为全省的粮食安全作出了主要贡献,其主要受益者为省级政府与苏南粮食主销区,但作为受益者的苏南主销区对苏北主产区补偿不足。

四是种粮风险大效益低仍是普遍现象。由于农业的弱质属性和政府补偿不足。农资、人工、机械等成本高涨,粮食价格增长缓慢,导致种粮效益低下,遇到天灾还有亏损。相比之下,外出打工收入更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降低。

具体建议:

(一)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比例。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和农机保险等方面,根据各市、县(市、区)实际承担任务、财力水平制定测算方案,让粮食主产区实际承担的配套比例降下来。

(二)优化种粮补贴发放政策。补贴发放标准应因地制宜,增加主产区农民实际收益。中央补贴资金各地一致,但经济发达地区有配套政策,粮食主产区经济不发达,没有配套政策,农民实际收益少。各县区稻谷标准不同,易引发社会矛盾。补贴应让实际种粮农民获益。土地规模流转已成趋势,但目前补贴发放给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有些农民并未从事种粮活动,补贴未发挥应有作用。

(三)落实主销区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根据各地区常住人口和粮食产销平衡能力,确定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根据各地区经济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政策和标准,在经济较发达、粮食自给能力较差的地区和经济水平不发达的粮食主产区之间进行利益调节再分配,减轻主产区财政压力,提高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的积极性。

(四)加大主产区粮食全产业链建设的支持力度。长远来看,粮食主产区应通过补偿机制增强自身发展动力。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满足农业辅助设施需求。强化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增加农技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粮食生产生态补偿机制,对有机肥、低残留农药的粮食生产者补贴。建立专项粮食保险基金,发展新的险种如家庭农场主养老保险等。支持区域品牌建设,补贴粮食加工、流通企业,提高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