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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3 关于聚焦支出型困难家庭 实行临时性综合救助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姜杰

调研情况:

组织部分涟水县政协委员及民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村(居)一线,详细了解支出型困难家庭情况,进行访谈调研,多次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分管负责人召开交流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收集意见建议。当今社会仍然存在部分“支出型”困难家庭,此类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无法享受到低保待遇,但由于受刚性支出的挤压,家庭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是“隐形”低保,是社会救助的“夹心层”,这类家庭的存在必然影响全省“共同富裕”进程,实施临时性综合救助对于缓解低保制度压力,扫除社会救助盲点,打通关爱最后“一公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早在2021年,省民政厅将涟水县确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践”试点单位,两年来,涟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确定、救助流程优化、救助方式拓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

一是救助对象认定难。《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明确,需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对。由于部分家庭生病前的经济状况相对都比较好,持有房屋、车辆等,或申请人子女收入较高,导致众多申请对象不符合条件,享受不到临时救助的红利。2022年,涟水县申请临时救助困难家庭500余户中就有355户没有通过。二是救助方式较单一。现阶段社会救助方式主要是现金类救助,服务类救助供给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困难对象的多样化救助需求,对于困难群众实施的临时救助,不仅只限于资金救助,还要进行物质方面的救助,更需要开展生活照料、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三是救助扣减不统一。目前全省虽明确救助扣减项目,但由于地区差异,没有统一的扣减标准,在基层救助过程中往往难以适从。四是救助程序较复杂。社会救助在制度设计上实行依规申请救助,对困难群众尤其是因急难事件突然陷入困境的群众,主动发现机制还不够健全,可能造成救助上的滞后;虽然温情社会救助改革不断深入,部分单位在申请救助需提供的材料大幅减少,但部分镇(街)在审核审批程序上还有障碍,让救助的时效性受到影响。五是救助力度待提升。据统计,2020—2022年,涟水县临时救助人员、救助金额都呈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救助4922户、511.53万元;2021年救助2787户、376.46万元;2022年救助 4828户、311.94万元)。这一方面反映大力推进精准救助取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个别镇(街道)对收入认定尺度过紧的情况,部分边缘群体未能获得大额临时救助,特别是在解决大额支出尤其是因病支出型贫困方面效果不明显。例如:有的救助对象因病花去医疗费40多万元,我们实际发放救助金根据文件规定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即9825元,表面上虽然民政救助了近1万元,但该家庭花去了巨额医疗费,民政救助根本解决不了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问题,只能解决短期基本生活问题。

具体建议:

一、强化救助对象审核,做到两个明确。一是明确覆盖范围。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含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国内全日制在校就读子女均应包含在内;二是明确准入条件。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及其他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审核时,既要看申请人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又要看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

二、聚焦救助扣减项目,细化五项标准。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以上的部分予以扣减;二是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予以扣减;三是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扣减;四是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扣减;五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算予以扣减。

三、注重救助程序优化,出台两大措施。一是前移窗口先行救助。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将月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直接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先行救助”。二是压缩材料减证便民。推动民政、人社、住建、公安、卫健、医保、残联、银行等部门联动,强化大数据运用,实行部门间数据比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少可查可验的申请材料,提高救助效率。

四、推动救助方式多元,突出三个渠道。一是发放救助金。申请临时救助审批后,实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或各镇街要及时委托银行代理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避免救助资金在使用管理中的截留、挪用、发放不及时等问题。二是发放实物。根据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小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三是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通过提高就业技能,改变贫困现状,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