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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2 关于加强大数据共享应用推进医疗保障“覆盖全民应保尽保”的提案
日期:2023-01-16 提案者:杨芙蓉

调研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百分之九十五。同时要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2023年,全国医疗保障会议强调,要把参保作为战略着力点,巩固拓展参保成果。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医保“覆盖全民、应保尽保”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部门扎智慧医保建设要求,深化医保大数据应用,积极打造高效医保信息平台,为推进“全民医保、应保尽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医保大数据建设和共享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数据来源缺乏、数据质量有待提升、数据应用尚不充分等问题,医疗保障领域重复参保、漏保、工伤和交通事故导致的欺诈骗保、参保人死亡后参保信息未及时注销导致的医保基金流失等问题屡见不鲜,各级审计部门也时有指出。

具体建议:

1.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其内涵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为群众提供无地域流动边界、无制度衔接障碍、参保权益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公共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各服务事项一体化有机衔接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高效的对外服务,需要底层大数据平台的强大数据支撑能力。建议推进各部门省级、市级层面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由各级大数据部门统一扎口,更好地实现国家层面“统一”要求,推动医疗保障大数据线上共享、及时共享,提升数据质量和管理服务效率,为国家医疗保障数据的高效应用提供支撑。

2.明确数据共享的内容、部门和时限,丰富数据来源。医保部门是重要民生部门,如数据共享不全面、不及时,将增加参保人员体验感降低,医保障基金流失等风险。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共享数据:①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死亡人员、服刑人员、交通事故、新生儿等信息;②民政、工会、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的困难对象认定信息;③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④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药店登记信息(部分市区内资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外资为市场监管部门);⑤卫健部门的医疗机构注册注销信息、执业人员信息;⑥人社部门的职工退休、失业登记、工伤等信息。针对以上信息,明确各类信息数据共享的时限要求,提高信息数据共享的及时性。

3.维护数据安全,保障个人隐私。医保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应用实践,对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是推进医保大数据建设的生命线。建议一是建立数据管理机制,包括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共享开放流程等,确保管理过程规范,权责明晰;二是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启用安全技术手段,为数据安全提供基础保障;三是加强数据共享审批、审核,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服务要获得个人授权,保护个人隐私。

4.夯实数据基础,深化数据应用。大数据是实现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武器,要夯实基础、深化应用。建议一是夯实基础信息,统筹全民参保登记库和医保电子凭证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用人单位、个体参保的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精准开展医保公共服务;二是整合信息资源,利用互联网、医保移动终端等渠道增加信息收集来源,补充医保参保信息类基础数据;三是深化便民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互联网+医疗”、医保移动支付、刷脸支付、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应用,让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加充分、更可持续、更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