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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关于规范我省警车管理的提案
日期:2023-01-15 提案者:张海

调研情况:

警车是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作为政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工具,直接关系到政法部门的公众形象。由于警车使用的特殊性,虽公安部出台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警车的装备和使用,但现实生活中警车的使用管理规范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加强警车管理,解决当前警车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切实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问题分析:

1、省内警用汽车、警用摩托车不按规定进行外观喷涂。公安部89号令第四条规定“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并先后制定了《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警车外观制式涂装用定色漆》、《公安特警专业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等一系列标准。但在我省内,仍有部分警车未能严格按照规范喷涂,有些地区出现“防暴”、“交警巡逻”等字样,有些特种车辆出现黑色涂装,尤其是警用摩托车的不规范的外观喷涂较为多见。还有部分由公安部门直接管理或使用的挂民用牌照车辆外观喷涂“某某特警”、“特勤”等字样,其涂装与制式警车非常相似。

2、非人民警察驾驶警用车辆、不按规定着警服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而目前我省公安部门大量的警车都是由警务辅助人员驾驶。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也普遍存在非司法警察驾驶警车的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公通字【2007】57号文规定,上述违规行为均由公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处理。

具体建议:

一、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门对现有警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范进行喷涂的警车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未整改的,收回警用牌证。

二、坚持警车管理定车、定人、定责,对警车使用严格规定登记审批制度。定期组织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学习《警车管理规定》,要求具有驾驶资格的警察严格按照“三证一服”的规定规范驾车,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章驾驶,规范使用警车。警车要做到专人管理,杜绝非人民警察、司法警察驾驶警车的现象。

三、将警车管理使用工作列为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经发现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外,同时扣除其绩效考核分值。

四、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利用网站和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发布信息,让社会民众了解警车管理和使用规范,采取社会民众监督的方式加强警车规范使用。

五、对擅自喷涂警车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的民用号牌车辆,一律限期拆除并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恢复原车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