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确定未来在当事人临终或身体疾病为当时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要或者不要采取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是对当事人在不能自主表达意思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其生命临终安排权力的尊重和保护,具有现实的需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年6月23日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新增条文(《深圳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的方式,在全国率先通过并建立了“生前预嘱制度”,该预嘱立法于2023年元月1日生效。
问题分析:
这种预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的一种。因为具有法律效力,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医生、亲友等都应当尊重并执行本人事先的安排,不必担心家属或医疗机构随意更改,以实现当事人的最终愿望。这是对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的一大福音,是医学伦理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对生命权的高度尊重。
具体建议:
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学习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立法经验,将“生前预嘱”立法纳入我省人大立法规划。
二、开展与“生前预嘱”立法相配套的工作制度调研,从严从细的制定具体工作办法。主要包括:
1、“生前预嘱”立嘱程序。“生前预嘱”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采用书面方式的,应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定立“生前预嘱”需要制定规范化的公正流程,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2、“生前预嘱”认定程序。扩大各级医疗单位医疗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当事人的“生前预嘱”公正生效后,由市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疗伦理委员会,对预嘱进行伦理审查并认定当事人情况是否与预嘱相符。
3、“生前预嘱”纠纷处置程序。如医院与病患家属对预嘱的适用存在争议,应通过在政府管理下的限时裁决机构(不超过48小时)进行行政裁决。医疗机构应通过法律顾问或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委托开展专业法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