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为推进农业农村建设,近年来我省乡镇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提供了有力的扶持,但部分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问题分析:
(一)预算监督重视不足,政府预算编制执行流于形式。虽然《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但由于乡镇没有设立人大常委会这一特殊情况,年度预算调整工作一般要到下年度乡镇人代会召开之时,才能对已经实际调整过的预算进行事后审批,很多情况下仅仅只是走个形式。多地乡镇政府年初预算草案编制不细化,部分收入未纳入预算,支出随意调增或调减,缺乏有效监管。
(二)行政体制未能理顺,一些园区和乡镇资金混用难以区分。近年来,各地为适应经济发展新成立了许多开发园区,部分新成立园区资金并未由县区直管,而是归属园区地理位置所在乡镇统筹使用,客观上形成了有园区在的乡镇财力较好、没有园区在的乡镇财力较差的现象。
(三)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个别乡镇存在长期占用专项资金或违规举借债务现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目前乡镇已不允许违规举债,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情况屡见不鲜,乡镇事权远远大于财权,编外人员多于编内人员,城建、交通、民生等支出逐年上涨,财力不足的问题越发严重,为缓解财政资金紧张,部分乡镇将专项资金挤占挪用。部分乡镇债务总额超过财政偿债能力,缺少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四)乡镇会计年龄老化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现象依然普遍。笔者结合近年来对江都区部分乡镇走访审计情况来看,多数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年龄明显偏大,个别财政所甚至无四十岁以下工作人员,虽然每年乡镇财政所都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招聘,但绝大多数录用人员均被上级财政部门长期借调使用,造成基层“既无编也无人”的窘境。由于财务法规学习不够、会计水平欠缺等原因,乡镇账务核算处理不规范、违反会计法规的情况时有发生。
具体建议:
(一)合理调整乡镇人大会议召开时间,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鉴于目前乡镇普遍人口规模较大、资金量较多,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要求,建议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在当年下半年召开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会议,便于及时对预算调整内容进行审批。各地乡镇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各项规定,人大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监督工作,严格遵循预算调整原则,镇政府应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编制预算时结合各条口部门的建议,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细化所有财政预算收支项目,保持预算稳定性。
(二)理顺乡镇财政体制,提高镇级财政基本保障水平。中央、省、市、县各级要逐年加大对乡镇资金政策扶持力度,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县与镇事权范围,取消基础保障经费与经济指标挂钩的做法,加快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积极支持乡镇申报债券资金,在县级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向基层倾斜,及时制定、修改县镇财政管理体制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对发达乡镇实施核定基数、超收分享的激励政策;对欠发达乡镇提高财政奖励政策,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政政策,为政府职能转型提供财政保障。
(三)清查乡镇挤占挪用资金现象,确保不发生违规举债等违法行为。各地应加强对乡镇工作人员有关财经法规的宣传教育,突出《预算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资金管理使用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着力提升乡镇预决算工作水平。杜绝虚列支出、虚增收支、违规调账、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对占用的村级资金、征地预缴款等各种专项资金及时筹措资金原渠道返还,做到专款专用。明确除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对已经形成的乡镇隐性债务,纳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专项行动,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完毕。
(四)严格执行招聘录用规定,提高基层福利待遇。乡镇组织、财政等部门针对财政所工作人员老化现状,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拿出更多岗位招录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财经专业年轻人,确保新招录人员留在乡镇工作,制定年轻干部培养计划,尽快打造一只政治过硬、信念坚定,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朝气的财政工作人员队伍,并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逐步稳定提升基层财务人员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