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提出,打造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打响一批“苏”字号农业品牌,提升质量和安全水平,创建国家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1年,江苏省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24项,已有多个农产品列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前两批名单。
问题分析:
由于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在市场发展中所形成的品质声誉,在同类产品市场中更具有识别性和认可度,在本质上已具有品牌的价值与功能,但是品牌价值的实现并非轻而易举,而是需要精准策划,以品牌建设作为基础。当前,江苏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面临一些问题:
1.品牌建设意识薄弱。重生产轻营销理念的存在,对品牌建设认知不够全面,缺乏合理规划,缺少必要环节投入,市场拓展困难,错失发展机遇,品牌效应难以显效发挥。
2.品牌建设缺乏监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品牌公共属性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容易发生滥用冒用品牌,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发生“公地悲剧”,影响了品牌市场声誉机制的建立。
3.品牌建设战略不精。对地方特色资源利用不足,潜在竞争力开发不足,“有牌不精”的现象突出,品牌定位和文化宣传不到位,品牌知名度不高,阻碍了品牌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具体建议:
1.强化资源禀赋优势,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保证农产品种质。
一是加强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环境数据监测和预警机制,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种质优势,增加产量。二是提升技术创新,加快智慧农业实践。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依托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绿色、无公害生产质量标准。三是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转化应用。利用区块链、5G网络等信息技术,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种植生产过程的在线可视化云展示平台,实施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全流程溯源机制,增强市场消费者信任。
2.强化品牌建设管理,加强品牌建设服务,提高品牌知名度。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组织登记证书持有人,通过招投标等形式联合引入品牌建设服务机构,突出对农户营销策划方面的指导培训,提升农户对品牌建设的认同,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自身的质量、生态、健康等特质,传承乡村传统文化,体现品牌价值核心。二是政府、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合作。发挥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的作用,明确品牌的准确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品牌战略规划和统一管理制度,扶植龙头企业将品牌外部性内部化,实现品牌建设的自我监督管理,提高品牌的管理创新,加强对动物/植物新品种、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网络域名权等在内的一体化知识产权布局以及保护运营。三是引导扩大品牌公信力。目前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以内销和地产地销为主,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宣传视频中加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介绍,政府组织摄制地理标志产品宣传片、微视频等,在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投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博览会、农产品推介会,在水果蔬菜店铺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冠名行动”。
3.强化品牌监督保护,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品牌美誉度。
一是加大监督引导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在地理标志产品上市期间,加强对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帮助农户对接市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渠道的管控。加强对滥用、冒用品牌行为的惩处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制度,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创新。二是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周边的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群发展。定期举办研讨会、品牌展览会,使农户、消费者、企业、手工艺制作者、文化创造传播者等参与其中,激发地理标志产品前向一体化、后向一体化和水平一体化的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全产业链。三是创建区域优势地标品牌,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发展精品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定制农业等,设立采摘文化节,增加仪式感,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满足感,促进乡村旅游的升级和体验感,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优化乡村人居环境,提升区域知名度和整体形象。
4.强化地标知识普法,加强周边产品设计,警惕消费券毁誉。
一是开展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源数据普查工作。挖掘地理标志产品潜在资源,指导相关单位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申报,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类型,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开展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市场、超市、经销店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排查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地理标志产品,加强对使用标志的监督管理。二是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摄影、绘画、短视频制作、包装设计等比赛。以产地、场景、人物、文化等为题材,以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评选的方式,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树立宣传标志牌,加强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宣传;邀请传统手工艺人和新派设计师以地理标志产品的人文因素为主题,结合自然资源和文化历史,设计伴手礼、卡通玩偶、摆件等周边产品,丰富地理标志产品周边的种类。三是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经销商消费券的预售监管。防止演化成“金融衍生品”,消费券的总提货量应当小于实际产品当年的总产量,消费券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监管渠道,若消费券无法兑换产品,能够进行理赔,对消费券兑换产品时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