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我省于2017年10月成立了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但迄今为止,该委员会并未实质性开展过工作。同时成立的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已开过两次会议,其做法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经过前期与省检察院分管领导交流,了解到下一步省检察院具有实质性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的打算。同时,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也具备了实质性开展工作的组织条件。
问题分析:
司法责任制是中央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而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则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2016年7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两高”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等改革指导性文件,明确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严格追究违法审判、违法检察责任。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检察官法》,将检察官惩戒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
我省于2017年10月成立了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办法(试行)》。但迄今为止,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并未实质性开展过工作。
检察官惩戒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先例可供遵循,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至今也还没有出台指导性意见。进入新时代,检察官惩戒制度已经是一项法律制度,对员额检察官实施惩戒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机关有义务将惩戒制度落实到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江苏省在新时代肩负着为全国探路的使命,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措施、落实检察官惩戒制度方面理应走在全国前列。而去年以来在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特别是对检察机关顽瘴固疾的整治工作,为实质性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去年全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共有43名检察人员,其中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中是否有人违反了检察职责,也需要由惩戒委员会来审议和认定。省委政法委《关于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政法【2021】125号)明确了第二届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新任组成人员名单。我省实质性启动检察官惩戒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
具体建议: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把检察官惩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省检察院应当高度重视检察官惩戒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随着检察官惩戒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就成了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省检察院应当履行好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单位以及惩戒工作办公室的各项职责。各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应当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及时启动检察院内部的相关调查程序,并及时将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或案例上报省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省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检察院及时汇报我省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就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最高检察院请示。通过各级检察院的积极探索和工作合力,使我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尽快走上常态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健全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保证惩戒工作在法治化的框架下和轨道上依法依规开展。例如,依据《检察官法》的新规定,对《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江苏省检察官惩戒办法(试行)》等基础性制度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制定《检察官惩戒听证规则》等程序性规定。对于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省检察院党组汇报、向相关检察院告知、向有关党政机关(如同级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纪委监委等)报送,有关处理决定向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反馈等事项,必要时也应作出规定,形成工作制度。
三、探索细化检察官惩戒的事由,将惩戒事由加以具体化。《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第五项(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了检察官惩戒的事由。但这两项法定事由过于概括、抽象,往往难以囊括现实检察实践中一些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具体行为。随着未来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我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并向最高检察院报送,提出将惩戒事由加以典型化、具体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探索理顺检察官惩戒措施与党纪、政务及其他处分之间的关系。鉴于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可能有多个不同机关同时给予性质不同的处分,我省可以率先探索,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由于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而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唯一的认定主体,其审议过程应当具有前置性和必经性,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惩戒建议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对其他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及其他处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