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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5 关于医疗机构合理应对药品“4+7”扩围的建议
日期:2021-01-25 提案者:崔志明

调研情况:

一、药品“4+7”扩围推进的现状

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作为促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坚持推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中国特色医保制度创新,也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后,随即于12月初公布了25个“4+7”带量采购中选品种。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部署“4+7”试点。2020年1月,国家医保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取消试点地区限制,进一步完善招采机制,实现一次招采全国同步实施,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的常态化。截止目前江苏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已经执行国家四批次和省级一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总体推进情况良好,医院和患者负担明显下降,有效的遏制了看病贵等民生问题,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已开展了三批集采,覆盖的药品平均降价54%,每年节约费用530多亿元,惠及亿万患者。近期又将开展第四批药品集采,并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范围。但是也出现了药品供应不及时、药品售后服务跟不上、药品使用不良反应、医患纠纷等情况,虽然这些问题属于偶发事件;同时医疗机构为了完成药品“4+7”扩围品种的任务,可能存在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隐患,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重视和监管。

问题分析:

二、药品“4+7”扩围患者、医疗机构及企业的困惑

1、在目前医保保基础保降低药品价格并不能完全解决"看病贵"问题,并应警惕一些优质低价的药品从市场消失。政府应该对一些低价药品进行生产成本调研,对于接近或低于生产成本的药品,不宜纳入招标范围,而应直接挂网销售。同时,企业需考虑药品的实际综合成本,理智报价,确保产品质量,以满足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2020年第1-3批次中选药企将独享“4+7”扩围70%的采购量,而剩下30%的市场才是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但是2021年的第4批次中选单位独享“4+7”扩围100%的采购量,从反垄断角度讲,不符合市场适当竞争的规律,对于没有中标的企业,就会面临市场大幅度缩水,前期的投入和研发可能就“打水漂”,将影响企业的生存状况。本轮采购原则上是二年,而对于医院患者特别是慢性病的患者而言,对自己一直使用的药品可能将面临更换药品,2020年对500名医生调研的结果来看,68%的受访医生都遇到了患者拒绝使用中标药,40%医生表示有患者要求换药,并且换回原来使用药。对更换中选药物后因药效和并发症等原因,甚至部分患者提出质疑,投诉医院、卫健委和医保局等事件层出不穷。

3、对于医疗机构非常欢迎药品“4+7”扩围多批次落地,对减轻医院现金流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第四轮扩围部分药品供应商出现了供货不及时不积极,可以理解为企业产能不足,配送企业不能及时跟上,但是不排除因为药品“4+7”扩围后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极小甚至消失,目的主要是从占领市场,打压竞争对手为主,不排除后续可能出现断供或者供货不及时,影响医疗机构日常诊疗工作。

具体建议:

三、医疗机构应对药品“4+7”扩围的对策

1、医疗机构对于国家药品“4+7”扩围前三轮中,未中选的药品可以使用到上一年度采购总量的30%,如何利用好着30%的余量,从宏观讲余量市场的规定正是考虑了市场需求的多元性和不平衡性,以及中国消费者的多层次性。在余量市场,各医疗机构和患者理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过自由选择权怎么去用是关键,余量市场份额的分配应遵循市场机制,过一致性评价与原研药质量一致的低价药品,无疑是具有较高性价比的是考虑的首要因素。另外在患者选择方面,政策引导高性价比的药物给患者是医疗机构目前的首要任务。历史有先例,比如日本,为了完成仿制药的替代,做了长达10年的仿制药替代教育工作,这是一个生态营造的问题,一定要进行患者教育。

2、四轮国家药品“4+7”目录中,不凡有一些常用的抗生素和高价药,临床医师岂不可借助于需要完成国家药品“4+7”的任务为借口,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和高价药,包括超剂量、超适应症、超疗程使用和开具大处方等,医疗机构医务处和药剂科一定需要借助前置审方软件、临床药师的处方点评等措施进行监控,医务处需将不合理用药进行点对点的诫勉谈话或者惩罚,不可以利用政策的空子。

3、虽然各级医保局发文强调,对于中选药物的同样或同类药品不得一刀切,需要留有余量品种,但是部分医疗机构还是实施在完成指派中选药品的任务之前,将对于中选药物的同样或同类药品拒绝在医院处方信息之外,可能对慢性病患者老的用药习惯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有投诉医院、医师、卫健委和医保局的事件,或者拨打各级政府投诉热线等,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师需要在接到各种投诉需要做好安抚和解释工作,不能将问题推到政府主管部门,并进行患者用药习惯的教育,杜绝事件再次发生。

 4、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对未中选的药品根据中选药品的价格进行议价采购,对于响应议价采购的药品优先纳入余量药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