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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 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日期:2019-01-12 提案者:黄巍东

调研情况:

     托育服务的主体是0-3岁婴幼儿,婴幼儿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开端。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把“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要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前段时间,上海携程亲子园、北京红黄蓝幼儿园等负面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这是由于对托育机构缺乏监管而引起的社会问题。

问题分析:

    作为教育强省,江苏或多或少存在托育服务监管缺失、市场混乱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顶层设计不足。2012年通过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还没有制定出台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具体办法,没有关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总体规划或指导意见,没有明确托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缺乏主动引导、规范管理。

二是监管长期缺失。由于部门职责不清,对0-3岁婴幼儿托育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基本处在谁办谁管,最终大家都不管的状态。不少机构打政策“擦边球”,存在挂牌名称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况,规避行业监管;不少机构以加盟形式出现,门槛普遍不高,鱼目混珠现象较为严重。另外,还有大量无证无照的托育服务机构游离在监管之外。

三是托育形式单一。公办托育服务完全萎缩,依托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儿所寥寥无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缺位,托育机构建立标准和服务标准双双缺失,社会办托育服务的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遏制。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的早教机构收费昂贵,家长往往望而却步。

    四是队伍参差不齐。0-3岁托育机构无职称编制,育婴师跳槽的比较多,师资队伍不稳定。没有统一的培训机构,没有统一的培训时间,没有统一的培训标准,随意性大。很多下岗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充斥其间,大多都是无证上岗。不少育婴师尽管出身幼教,但对0-3岁婴幼儿的心理及卫生健康知识缺乏了解。

具体建议: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立法,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省级层面应尽快对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进行立法,由省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对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教育进行规范,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监管服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托育服务工作的一体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形成由政府统筹,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工合作的格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商议解决本地区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厘清职责,严格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监管细则。政府应明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管本地区托育服务市场。要尽快建立日常检查、归口受理、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辖区内执行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完善的托育机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制度执行无死角。开展无证托育机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保障托育服务市场健康有序。此外,要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予以信息公告,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要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是加大投入,倡导多方参与。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加大对公办园(所)的财政补贴力度,提高1岁以上尤其是2-3岁婴幼儿的收托能力。教育(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布局,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结合新城区、科创园区、乡镇街道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在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同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托班的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幼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在办学层次和规模允许的前提下开设幼托班;鼓励将幼儿入园年龄向下延伸至2岁。研究出台鼓励社会多方自办或者合办托育机构的意见。引导支持举办者在薄弱地区、农村、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四是规范标准,强化师资建设。对托育机构要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要制定标准规范,明确选址要求、功能要求、供餐要求、安全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班级规模、师资配备、设施配置等标准和条件;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分类注册审批。对于新开办的托育机构,要经过严格评估和审核后才能批准。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其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拓宽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引导部分职业院校新增育婴、保育、保健及托育管理等相关专业。鼓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加强对月嫂的指导培训。依托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前、职后培训,规范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将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相关部门发布从业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依法将从业人员纳入社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