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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关于激励高校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的建议
日期:2019-01-14 提案者:吴晓蓓

调研情况:

高校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根据科技部发部的《全国技术市场交易简报》,2017年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输出技术项数为104836项,同比增长15.75%;占全国技术市场成交总额的9.1%。近年来,国家级省出台的多项政策,赋予高校在科技成果研发经费、权益安排、成果转移转化管理等方面更多自主权,高校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被调动。但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高校科研考核管理制度不合理;二是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不明;三是关于科技成果确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主要调研对象:(1)本省12所高校(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扬州大学、苏州大学);(2)省外4所高校(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3)美国、德国、英国等有关资料。

问题分析:

关于高校科研考核管理制度不合理。科研考核和职称评定是高校科研工作的重要指挥棒,现行考核机制对论文、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获奖等做出硬性规定,即使科研人员在科技服务中承担重大的横向项目,也缺乏相应晋升职称通道,导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传统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财务制度严苛而僵化,不仅无法形成对科研人员的有效激励,有时甚至导致科研无法正常进行。科研项目很多支出不可预料,一刀切式管理制度给项目结题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关于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不明。当前高校的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方面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未充分发挥;另一方面,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上,整体思路还是传统的科研管理,存在“重管理轻运营”的现象。同时,现有技术交易市场不健全,科技成果的供给侧与需求端责、权、利不明晰,科技中介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小、能力不足、竞争力弱,也制约着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关于科技成果确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由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允许教师兼职,不少高校科研人员或开办自己的公司,或对外寻找企业合作,从科学家到企业家是巨大的身份转变,但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侧仍缺乏相关法规内容,甚至缺乏一定的应急解决机制。加之科技人员普遍缺乏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与能力,清华大学付林案例、浙江大学褚健案例,已折射出科技界对技术服务法律环境体系的整体焦虑。高校普遍缺少科技成果确权管理,根据“裁判文书网”大数据分析,2017年权属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93.72%。《2017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报告中明确,涉技术类纠纷案件上升幅度大,典型案例是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纠纷,纠纷的增长原因除了江苏科技创新要素愈加活跃这一因素以外,权属不清也是纠纷增多的主要诱因。

具体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是从科技到经济的融通发展,其过程需要多元的资源要素相匹配,是多个创新要素集成过程。因此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就必须从社会的整体角度出发,联合社会各种资源要素,建立相互协同作业的动态机制。

一、给高校“松绑”,提高科技成果供给的产出质量

改变急功近利式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弱化高校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专利数量等评价指标,转而强调科技成果的质量和价值,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建立以重大成果为导向、强调“贡献和影响”的考核与评价机制。改革高校职称评审的评价体系,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设立专门考核评价指标:将专利转化、实施许可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等的数量、质量与教师职称评聘和聘期考核体系结合,将论文、纵向课题等强制性要求改为弹性要求,如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有显著业绩,同样作为晋升职称、考核评优的条件,以此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新颁发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对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周期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科研的实际过程做好预算经费的调剂工作。

二、为高校和企业“搭桥”,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成熟、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团队,是高校与企业间的纽带,是解决高校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桥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一是从培育和优化市场环境着手,尽快研究制定出台《加快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健全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管理机制,统一和规范科技成果统计标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三是大力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市场需求端引导高校科技成果产出能够与市场应用相匹配,进而实现订单式转化,释放技术服务建设的内生驱动力。四是在成果转化对接与服务环节,进一步加大专业化成果推介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培养专业的“技术经纪商”、专业“技术成果代理商”等,形成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

三、为创新环境“建制”,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解除科技人员后顾之忧

一是从制度上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在完善科技成果法律定义的基础上,明确技术成果转化的定义和标准,明确高校可自主处理权益的范围,明确和规范成果处分的方式和程序,建立科技成果权属确认流程和权属确认规范。如将技术权益通过约定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或企业方等,为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松绑。科技成果的权属确认工作可以结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到科技成果申报、评估、鉴定等流程中,并在科技成果形成时和转化前完成。二是鼓励以许可、转让替代高校技术入股的技术转移模式。由于目前实行的技术入股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潜在争议和较大风险,建议高校考虑多以技术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若采用技术入股,则可以借鉴“股权+资金”的方式,对学校可持有的“股权”,由研发团队或团队负责人以现金回购,将高校在孵化企业中的股权权益转变为债权权益,使技术权属、股权权益更加清晰。三是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的负面清单制度。建议在法律或政策层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哪些类型或要素属于禁止或限制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对于不属于负面清单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高校和科研人员更自主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