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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关于加强0-3岁婴幼儿早教市场规范管理的建议
日期:2019-01-14 提案者:陈荣进

调研情况:

规范好、发展好婴幼儿早教市场,不仅是广大群众对早期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从源头上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提升城市软实力的必然要求。我省的早教机构起步较晚,但由于家庭日益增加的早期教育需求与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近年来,发展迅猛,呈遍地开花之势。目前我省开展0-3岁婴幼儿早教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教育部门主管的正规托幼机构。按照“托幼一体化”工作要求,由各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以接收24月龄以上儿童为主。

二是医疗机构附属设立的早教基地,发挥卫生部门优势,侧重于幼儿保健。

三是人口计生部门推进的0-3岁科学育儿基地。

四是社会办学的早教机构。这些机构一般都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即可开张,部分是品牌加盟连锁店。

问题分析:

综上四种模式,前三种模式都是以政府部门监管、公益倡导为主。但这些机构数量少,分布又不均衡,满足不了家长、孩子的早教需求。第四种的社会办学的早教机构瞄准了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需求,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它们的出现,特别是一些品牌加盟连锁店,从某种角度讲,满足了部分家长对儿童早期发展日益增加的需求,丰富了儿童早期发展的服务内容。但同时,一大批“作坊式”的亲子坊等“散兵游勇”也夹杂其中,在大品牌的激烈竞争中分食一杯羹,客观存在着诸多问题。基本可以用“三个无”来概括:

一无主管部门——未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尚处监管真空。在这个监管真空里,除了品牌加盟连锁,对房屋设置、课程、人员配备有他们各自的统一规范的标准外,有一部分早教机构并不具备专业资格,或者根本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场所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等,这些都制约着早教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无质量标准——缺乏权威科学的早教模式引领。社会化早教机构的经营者中不乏善于捕捉机会的商人。他们注册成立的初衷注定了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属性。从培训内容来看,课程科学性并无保障,片面注重知识化技能化,而忽略对0-3岁婴幼儿的基础性、全面性教育。这些早教机构的收费标准均由其自行制定,完全属于市场行为,很多收费十分昂贵。

三无教师资格认证——从业人员无需特别资质,上岗前由早教机构自行培训。专业的早教师资,涉及学前教育学、儿童心理学、医学、脑科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而早教机构师资的培养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机构自己培养或是由其他机构代培。培训时间少则10天,多则3个月、半年。总体状况是:骑驴找唱本,边干边学。各家的教育质量、实际效果更是无从评估,缺乏标准。 

具体建议:

根据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议政府尽快把早期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充分整合多部门的资源,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多元规范的早教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监督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0-3岁早教指导中心,发挥公益主导作用。积极倡导、尽早组建各市级0-3岁早教指导中心,同时,加快推进群众身边的公益性社区早教基地建设,让每一个0-3岁婴幼儿家庭公平享受早期教育,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致力服务社会。

二、建章立制,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呼吁尽快明确主管责任部门,尽早制定完善社会力量举办0-3岁早教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对各类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同时,建立市级早教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双向服务”的桥梁作用,在开展行业规划、倡导行业互助、进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反映企业诉求、推进技术进步、拓展产品市场、完善社会服务以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科学发展,合理规范课程。建议明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0-3岁婴幼儿早教课程的评价体系,规范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从0-3岁婴幼儿的全面发展出发,关注婴幼儿生命的整体性,不仅能满足其智力的发展,也要促进婴幼儿在体力、情绪、审美等方面的发展。同时,在教学中不仅要把婴幼儿作为教育对象,还要注重对家长养育能力的提升,向其传递正确的教育观念、示范正确的教育方法,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和行为,使科学的早期教育延伸到家庭中去。

四、培育师资,加快教育改革。早教师资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早教的质量和效果。建议高校改革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在相关院校开设婴教专业。同时,通过招聘有专业基础的幼教人才或集中培训现有人员作为专职教师等途径,解决师资匮乏的问题。力争实行0-3岁婴幼儿教养人员准入制,将婴、幼教老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