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将执业医师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及执业范围。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现行法律对各类别、各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具体内涵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对于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能否应用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诊治疾病的认识解释不一。 中西医结合专业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两个大学科的交叉学科,属于一级学科。理论上讲可以应用于内外妇儿所有的二级学科,也就是说这个专业本身并不只针对某一系统疾病。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在执业医师法里面对于中西医结合专业却无法明确界定其执业范围,没有说明执业科室与职业范围关系。只能笼统的规定为中医专业。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执法者认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在综合医院从事内、外、妇、儿、病理、放射等工作属于执业错位。出现了许多在西医医院已经从事多年临床工作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被迫离开了原有工作岗位的现象。许多综合性医院的临床科室明确拒绝接收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毕业生,担忧该专业的执业医师在上述科室从事医疗工作属于执业错位。这些具有正规学历的合法医师以及使用这些医师的医疗机构有时甚至被戴上“超范围行医”、“非法行医”的帽子,他们被迫转岗、放弃专业或与执法人员“躲猫猫”,严重影响了医师个人及医疗机构的健康顺利发展,也造成执法困难和不应有的纠纷。
问题分析:
按照现行的政策,在医师执业考试资格上,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这样的规定,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规定学历类)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基于以下三条原因很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样的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它很大的合理性,绝对不会如某些人批评的那样阻碍中医的发展。相反,这种模式促进了对中医疗效的进一步认识,从而真正做到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中医的发展。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同时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个模式的合法性。
二、现有规定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
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的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的政策限定,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大门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三、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类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多次收到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群众来信反映此类问题。在〔2010〕国中医药提字第16号[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0367号(医药卫体类22号)提案的答复]指出: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中医医师使用西医西药及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也未禁止中医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但仍有不少中医、中西医结合从业人员及医疗机构顾虑重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中医事业尤其是中医教育事业、中医医院的发展,亟待解决。目前全国已经有多个省、市出台了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目前已经有福建、河南、山西、甘肃等地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具体建议:
修订我省有关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已迫在眉睫,对此,参照其他省份的做法,建议如下: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放射、皮肤、耳鼻喉等专业,并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的专业科室执业。非中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
二、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
以上修订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目前社会现实、符合中医学院目前教学实习的情况、符合广大中医学子的利益、有利于中医学的发展,并且能彻底改变中医本科不如西医大中专、中医在综合医院只能在门诊及中医科(多数是门诊)的局面;扫除法律障碍,为中医毕业生增加就业面,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学子进中医学院学习,是最好的发展中医办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更好地规范中西医临床执业活动,减少医疗纠纷,充分调动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