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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7 重拳整治环境监测“假数据” 确保环境真质量
日期:2019-12-06 提案者:汪莉

调研情况: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然而,一些排污、治污企业为了眼前私利,通过人为干扰或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类案件6件38人。经过分析,发现该类犯罪通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严重影响环境质量改善进程,亟需筑牢篱笆、重拳整治,挤除造假 “水分”。

问题分析:

1、受巨额利益驱动,企业铤而走险。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数字化检测仪等信息化监管设备广泛使用,污染企业通过“简单粗暴”式直接超量偷排偷放污染物,易被执法部门查获。但是,在降低治污成本和巨额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将目光转向环境监测数据,通过数据造假“间接”实现超量生产。如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礼全等3人污染环境一案中,吴江加力加染色砂洗有限责任公司被苏州市环保局确定为“苏州市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为避免环保部门对公司采取限产等措施,在公司安装的废水自动监测仪显示废水日排量9000至10000余立方米的情况下,该公司环保负责人钱献钢指使污水处理厂负责人陈礼全安排在线监测仪运营维护人员,擅自多次调整废水流量计,人为将废水日排量降至6000至8000立方米,进而逃避监管。

2、造假方式多样,稀释、注水兼而有之。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环境检测设备应与环保部门联网,监管部门可实时查验相关数据。然而,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通过人为干扰监测设备方式, “稀释”排污数据,如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南京胜科水务公司污染环境一案中,该公司总经理郑巧庚指使运行部经理浦钱东等人,对设立在该公司二期项目的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进行篡改,使该设备反馈的监测参数长期被人为设定在合格范围,致未达标处理的高浓度污水排入长江。有的企业通过改变“标本”,向监测数据“注水”,如南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如皋恒发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中,被告单位将排水口水质CODcr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的取样管均换插至自配水样瓶中,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的实时监控。再如常熟市院办理的毛晓明、陈茂亮、张健污染环境一案中,敬鹏(常熟)电子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公司污染防治课长毛晓明指使下属陈茂亮、张健等人,擅自将氨氮在线仪采样管拔出,并插入矿泉水瓶内,致使氨氮在线仪数据一直维持在0.1mg/L以内,以此让检测数据不超标。

3、第三方运维、自身监督虚设,助长造假气焰。首先,运维人员渐成数据造假 “帮凶”。按照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设备运营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负责,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但是,个别第三方运维公司人员受利益相对方的干扰或暗示,与企业串通一气,违规操作监测设备,主动配合数据造假。如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丹阳市龙江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吴庆年作为该公司CEMS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第三方运维人员,其明知该公司篡改CEMS监测数据,仍按照该公司环保部长张建荣的要求,面授其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方法,张建荣指使工人篡改二氧化硫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次,排污单位内部双向反馈机制“失灵”。根据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维修、更换监测设备的,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该规定虽赋予排污单位自我监督、及时报备审批的义务,但实践中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检修、记录、报备审批等工作均由排污单位自行操作,约束措施、反馈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如陈礼全等3人污染环境一案中,排污单位的日常维护台账登记随意,运维人员私自调整设备未记录在案;在毛晓明、陈茂亮、张健污染环境一案中,排污单位擅自改动检测采样管,第三方运维单位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获知监测数据异常,且向排污单位通报后,排污企业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运维单位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致使违法排污行为直至环保执法检查才得以制止。

具体建议:

一是强化环境监测运行制度建设。推动环境监管机制从“考核谁、谁监测”向“谁考核、谁监测”转变,建立环保监测数据造假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黑名单”机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对环境监测设备运维试行“双向独立记录”制度,由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分别登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二是推动污染企业尽快转型升级。加大研发防污减排设备的资金投入,深入推进污染单位“去产能、转动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联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大环保联合督查检查力度,大幅度提升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三是提高环境监测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实现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全流程监控,对异常数据情况进行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减少人为因素对监测数据的干扰。

四是加强预防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犯罪的法治宣传。健全违法犯罪举报机制,拓宽污染线索的来源和渠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以案释法方式,重点对排污、治污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惩防监测数据造假的浓厚氛围。